完善辞职辞退制度-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时间:2024-11-07 00:35:03

完善辞职辞退制度-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两个规定依据公务员法,在继承《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被辞退的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这两个法规的发布试行,适应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为公务员的正常退出机制补充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内容,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

完善辞职辞退制度-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辞职辞退工作发展概况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辞退公务员,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辞职辞退制度对破除旧的人员“部门所有”、“单位所有",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择业权利,打破机关“铁饭碗”,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畅通机关出口,实现能进能出,优化公务员队伍,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退工作,最早是从公安机关开始的。1989年7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率先在全国公安系统实行了辞退制度。1992年以后,沈阳、青岛、重庆、深圳、苏州等地以及海关、税务系统的部分单位也开展了辞退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始于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做出允许干部辞职的规定,有肯定个人择业权的考虑,但更侧重考虑机关的廉政建设。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中规定“有些党政干部愿意辞去原来职务转入民办企业的,可以允许”。之后,中央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既肯定了个人的择业权,使人才得到合理流动,同时,又有效地防止“官”商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1991年,上海市根据时任市长的朱镕基同志的批示精神,对机关人员的辞职工作进行了规范,使机关辞职工作走上合法、有序的轨道。

中央领导对辞职辞退工作非常重视。胡锦涛同志曾两次在有关青岛、沈阳等地实行辞退制度的情况反映和报告上作了批示:“既要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又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配套政策的制定,使其不断完善”。1993年10月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1995年7月,原人事部制定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了辞职辞退的程序、条件及相关要求。同年原人事部在青岛召开“全国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工作会议”,部署辞职辞退工作,时任国务委员的李贵鲜同志亲临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1996年7月,原人事部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对被辞退公务员的档案管理、辞退费发放等做了补充规定,完善了辞退制度,保障了被辞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200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作了专章规定。

完善辞职辞退制度-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辞职辞退制度实施成效

十几年来,辞职辞退制度的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表明,实行辞职辞退制度在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造就一支廉洁、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健全完善公务员制度,发挥公务员制度整体效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通过开展辞职辞退工作,严格了队伍管理,增加了机关活力,树立了公务员的新形象。辞职辞退工作的开展,对那些思想和工作相形见绌、不干事、不尽职、一个人不干影响一片诸如此类的人员,通过辞退,将他们“请”出机关,优化了公务员队伍;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接近辞退边缘的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使他们看到了“铁饭碗”能砸破,“保险箱”不保险,增加了紧迫感;通过辞去公职,一些在机关工作积极性不高的专业不对口人员自主择业离开机关,增加了机关的活力。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与推行,极大地改变了机关的风气,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公务员勤政廉政的新形象。

2.实行辞职辞退,为机关分流富余人员拓宽了渠道,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结构的调整。辞职制度确立了公务员的自由择业权,使那些业务不对口、志趣转移、不愿在机关工作、善于经营的人才,通过自愿辞去公职另择天地,人尽其才,从而促进了人员结构的调整和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同时,在公务员辞退规定中明确了机关的用人权和辞退权,将机关不需要和不廉洁、不称职、能力和素质明显不适合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辞退出去,不仅有利于畅通队伍“出口”,搞活队伍,而且有利于形成国家机关新陈代谢的良性循环。

3.辞职辞退工作的开展,带动了整个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公务员制度发挥整体效益。邓小平同志在分析以往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时曾深刻地指出:“干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淘汰办法,反正工作好坏都是铁饭碗,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建立实施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就是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公务员辞职辞退与考录、考核、申诉控告等制度发挥联动作用,通过辞职辞退,将不称职人员辞退出去,使不乐意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通过辞去公职流动出机关,为机关腾出编制,使一些有志于服务公众的优秀青年通过考录进入机关,施展他们的才华;将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辞退出公务员队伍,强化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被辞退人员对辞退不服的和申请辞去公职未被批准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促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有效地防止个别领导挟嫌报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辞职辞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公务员制度发挥整体效益,有利于形成公务员管理新陈代谢机制,促进机关的动态平衡。

完善辞职辞退制度-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最新制度成果

国家公务员局成立后,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把《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法规送审稿。2009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标志着中国特色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更加完善和成熟。

与1995年《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相比,《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分为两个规定出台。主要原因:一是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作为一部法律要求配套法规更科学、更精细。公务员辞去公职、被辞退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公务员个人择业权利的体现,公务员被辞退是组织对不称职或不适合公务员职位要求人员的人事处理,因而要求辞职与辞退分别自成体系。二是在具体条文上,辞去公职与辞退公务员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不同,辞去公职、辞退后的后续相关事宜有较大不同。辞去公职是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审批;辞退公务员是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报任免机关审批。辞退后未就业的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辞去公职后具有从业限制等。三是2004年中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了详细规定,辞去公职规定与辞退规定分开立法专门对辞去公职规范,便于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衔接。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遵循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保护公务员择业权利,又充分考虑机关的用人权益,对公务员辞去公职作了详细规定。规定共十九条,包括了辞去公职的界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辞去公职的程序、专项培训协议违约处理以及辞去公职后的档案转递、从业限制等相关事宜。《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要求,体现国家机关的用人自主权,对辞退公务员作了详细规定,通过完善淘汰办法,打破“铁饭碗”,畅通出口,实现能进能出,达到优化公务员队伍,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目的。规定共二十条,涵盖了辞退公务员的界定、予以辞退的情形、不得辞退的情形、辞退的程序、复核申诉以及被辞退后的档案转递、辞退费发放、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

与《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相比,《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是解决了一些难点问题。辞职辞退制度实施以来,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如有的公务员刚接受单位资助的专项培训就辞去公职,给机关造成损失;机关和被辞退公务员之间经常因为通知书是否送达而出现争议;公务员被辞退后档案不及时转出,给原单位档案管理带来问题,也对本人保险衔接、退休等造成问题,留下后遗症等。《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对这些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必将有利于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三是更加富有可操作性。《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进一步健全了辞职辞退工作的程序,完善了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后社会保险、档案转递、工作年限计算、辞退费发放等相关事宜的处理,相关附件文件样式更加规范,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更有针对性。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填补了我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空白,两个法规的发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优胜劣汰,改善公务员的开形象,提升我国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