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优秀第1篇(全文803字)
致:深圳A有限公司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颜宇丹律师,作为贵司与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贵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现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议:
一、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x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XX区人民法院于x1年X月X日作出(x1)深X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x1年X月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x1)深宝诉前联调第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x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x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x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x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宇丹
x1年X月X日
附:
1、《受理案件通知书》(原件共三联);
2、《诉讼建议函》;
3、《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
4、《民事裁定书》;
5、《证据目录》;
6、《参与分配申请书》。
法律意见书优秀第2篇(全文1585字)
致:_______________厂
根据____________厂(下简称“A厂”)与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担任A厂重组并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重组设立股份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重组设立股份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组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准文件和内部授权文件、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主要资产权益、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A厂有关部门等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重组设立股份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A厂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A厂及其他发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厂为本次重组设立股份公司所涉申报审批设立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A厂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A厂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其自成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无依法律、法规规定须予终止的事由发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其他发起人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C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D有限公司(下简称“D公司”)、E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E公司”)均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具备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
2.A厂为重组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已委托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基准日对由股份公司拟租用的所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已取得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3.A厂为重组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而委托_____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______年____月___日为基准日对其拟投入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的评估,已经财政部批准立项,有关资产评估结果已经财政部确认。
4.基于设立股份公司,A厂已拟订资产重组方案(下简称“重组方案”)。根据重组方案,A厂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为其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生活后勤服务及其他相关社会服务的有关资产仍保留在A厂。A厂拟订的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根据重组方案,A厂拟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评估的净资产为____万元,其他发起人,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前述出资均以_____%的折股比例折为国有法人股或法人股。根据我们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国有股权的管理规定的理解,我们认为,A厂拟订的上述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有关折股方案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已获财政部批准。
6.A厂拟订的重组方案中有关未纳入重组范围的资产的处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已载明《公司法》规定须予载明的事项,其内容未违反《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股份公司拟任职的首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没有法律禁止任职的情形。
9.股份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日在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公司名称预核手续,并获该局核发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0.参与股份公司设立工作的境内中介机构包括________[中介机构名称]等,前列机构均具备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核准的证券从业资格。
综上,我们认为,A厂重组并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厂向股份公司审批部门申请审批设立公司之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所留存一份,一份由A厂保存,一份呈送股份公司审批主管部门。
______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意见书优秀第3篇(全文1882字)
______________女士:
您好!
______________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民法典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存款。
(3)、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家具电器。
(5)、贵重金属、物品。
(6)、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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