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规定最新第1篇(全文524字)
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特制定本晋升管理办法。
第二条晋升较高职位依据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与操行;
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训练课程;
5、具备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第三条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从内部人员中选拔;在没有合适人选时,考虑外部招聘。
第四条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的12月25—28日根据考核评分办法和公司运营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员工在年度进行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可以即时提升;
3、试用期员工成绩卓越者,由试用部门推荐提前转正晋升。
第五条晋升操作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公司规定于每年规定的期间内,依据考核资料协调各部门主管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通过行政部以通报形式发布,晋升员工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六条晋升核定权限
1、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特别助理与由总经理核定;
2、各部门主管,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提议并呈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主管以下各级人员,由各部门主管提议,呈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核定;
第七条各级职员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并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门。
第八条凡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条员工年度内受处罚未抵消者,本年度不能晋升职位。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规定最新第2篇(全文1250字)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且不服从安置的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不服从工作调动的人员,以及不服从管理或因考核不合格被所在单位淘汰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1、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
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3、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三、待岗人员仍由其原所在公司或部门(处室)管理(调至新单位不满三个月的员工退回原单位管理),并负责提供岗位技能、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的培训。
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原所在单位考勤,并服从管理,无条件的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各类临时性工作。出勤情况作为发放待岗工资的依据,交人力资源处备案。
五、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等。
六、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执行章丘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等,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待岗期间工龄不计算在岗补贴。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七、待岗期限为12个月,自待岗人员至原单位登记之日起计算,待岗期满,公司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上岗机会。
八、对在待岗期间表现较好者,公司可根据用人需求,在其待岗满半年后,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推荐至缺员岗位。待岗人员被聘用后,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仍执行原待岗待遇;试用期满合格者,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实行同岗同酬。试用期满不合格,新单位不予聘用的,仍为待岗人员。
九、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本人可以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因病不能参加待岗培训者,由市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十、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原合同期满,则不再续签合同,原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十一、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经教育无效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如: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1、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公司管理机构报到,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
2、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岗或不服从原单位管理者;
3、在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原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4、在新的岗位工作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
5、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十二、待岗期满,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如: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1、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无单位接收的;
2、因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新岗位工作者;
3、不服从安排者。
十三、公司成立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主要职能是受理待岗人员的申诉并予以调解,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十四、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待岗人员如有争议,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申诉,或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章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本办法的执行。
十五、本办法经20xx年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以往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六、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规定最新第3篇(全文1500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二条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章考核目的
第七条各类考核目的:
1.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2.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3.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第五章考核时间
第八条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七章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各类考核形式有:
1.上级评议;
2.同级同事评议;
3.自我鉴定;
4.下级评议;
5.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核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第十三条考核形式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四条各类考核办法有:
1.查询记录法: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2.书面报告法: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3.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八条人事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第十九条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第二十条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4.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试用考核。
1.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后进员工考核。
1.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个案考核。
1.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3.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调配考核。
1.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2.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离职考核。
1.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十章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