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管理规定第1篇(全文453字)
第四十八条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军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应当填写《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见附表三)和《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见附表四),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条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日常考评结果,对士官德、能、勤、绩、体等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士官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报团(旅)级机关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士官的选取考评,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士官的选取考评,应当以义务兵服现役期内或者士官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选取前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等专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二条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士官管理规定第2篇(全文610字)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士官管理规定第3篇(全文925字)
第五十三条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五十四条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代理干部职务的士官,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第五十五条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六条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第五十七条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五十九条三级以上军士长、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的四级军士长,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和大病统筹补助,在军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合同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三)配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士官,可以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第六十条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三级以上军士长。
(二)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核潜艇岗位、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六十一条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配偶来队探亲次数或者延长留住时间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留住时间累计不超过60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