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第1篇(全文801字)
原告:马XX,男,1961年12月XX日生,汉族,XX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XX大学XX区XX。
被告:吴XX,女,1962年12月XX日生,汉族,XX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XX大学XX区XX。联系电话:XXXXXX
法定代理人:吴X,被告父亲,70岁,文盲,现住XX县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邮编:XXXXXX
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3、女儿由原告抚养;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xxxx年8月18日)。被告于xxxx年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现在的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00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xxxx年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婚姻登记证明原件1份。
起诉状第2篇(全文869字)
原告:XXX,女/男,(民族),XX年XX月XX日生,
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电话:……
被告:XXX,女/男,(民族),XX年XX月XX日生,
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X年X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XX月XX日到XX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XX年XX月XX日生下儿子XXX。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
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
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
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
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XXX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起诉状第3篇(全文1151字)
原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诉讼请求:
1、要求四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共计人民币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3日03时42分,被告某某某驾驶赣G02562号“乘龙”牌货车运载水泥管,由官渡区大板桥前往盘龙区石关村,原告某某某乘坐与副驾驶位置。被告某某某驾车延昆明市X003线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遇违章临时停放于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驾驶的云A96007号货车,某某某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某某某临危发现避让不及,与某某某车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伤,腿部当场离断。事后查明,被告某某某驾驶赣G02562号“乘龙”牌货车超载,并且车辆超期未车检(车检有效期至2016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后经过第六交警大队(昆公交认字[2013]第00399号)认定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某某某无责任。
原告某某某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五三三医院救治,而原告经济能力有限,致使无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长期的护理,此处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损失。后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五(伍)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后期医疗费用为4000元、伤残器具费鉴定为20000元(每3年换一次);经过本次事故,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原告某某某丧失了大部分劳动力,而家庭内有老父母需要其赡养,两子女需要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原告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伤残赔偿金:23236元×20年×60%=278832元
2、住院医疗费:157716.44元
3、护理费:120元×67天=8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67天=6700元;营养费:100元×67天=6700元;此项共计:21440元
4、交通住宿费:3761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项按被抚养人的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父母(母钱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周岁以上)=47250元;原告儿子沈某某(2001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0.6=23625元;原告女儿沈某(1999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3÷2×0.6=14175元,本项合计:85050元(根据)
6、误工损失费:(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59304元。(按照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计算,计算定残之日前一天)
7、精神损失费:20000元
8、司法鉴定费:250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12=240000元(现年43岁,计算至75周岁,每3年换一次)
10、残体火化费:370元
11、律师代理费:13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881973元人民币。
依据昆公交认字[2013]第003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对于上述赔偿总额,作为车主某某某提供的车辆未检测合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某某某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被告某某某应该按照交通责任认定书上认定的次要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的总赔偿额,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四被告就相关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只得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能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状人:付某
XXXX年XX月XX日
起诉状第4篇(全文2147字)
原告:陈xx,性别:女,民族:汉,xxxx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村
原告:陈xx,性别:男,民族:汉,xxxx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街xx村
被告:张xx,男,xxxx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xx市章贡区文清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梅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经理。
被告:xxxxxx源稀土荧光材料厂,住所地:xx县红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廖xx,该厂厂长。(该厂可能已经注销,但该合伙企业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公司),廖xx是合伙负责人。
被告:廖xx,男,xxxx年10月生,汉族,xx省xx市章贡区人,住xx市xx西府xx背x号。
被告:xx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东阳市xx镇。传真: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董事长。手机:xxxxxxxxxxxxxxxx
被告:饶xx,男,成年,汉族,xx省xx市章贡区人,住xx市环城路14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张xx归还借款本金312万元,支付利息156万元,违约金4900万元,合计支付伍仟叁佰陆拾捌万元。
或1: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清偿本金加利息及违约金的债权9950726.68元。
2、依法判令其它4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标的5368万元时)
3、本案诉讼费由5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3月5日,张xx向原告陈xx借现金500万元,并由蔡xx律师起草借款协议书,陈xx代陈xx签字后,借款协议书产生法律效力。但至xxxx年底,被告张xx恶意违约,伙同廖xx、饶xx、何xx共同策划了一起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恶意诉讼,xx头牌律师,理工大学教授李xx违背职业道德,帮助张xx搞恶意诉讼,12月23日xx中院在查封陈xx多处时值370万元现值1000万元房产之后,又滥发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陈xx的500万元借款。xx中院xxxx年12月23日发出的(xxxx)xx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张xx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冻结陈xx、陈xx在你处的股权转让款壹佰壹拾万元正(含股权转让款利息),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禁止向陈xx、陈xx及他人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一个虚假诉讼标的只有80万元的官司财产保全需要那么多吗?说明这起虚假诉讼完全是为张xx想赖账服务的。
xxxx年1月7日,xx中院xx、温xx,明知法律却故意违反法律,对来xx代陈xx讨要约定还款付息的陈xx实施“突然袭击”,当面送达了虚假诉讼案的起诉书,传票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并进行长时间谈话,作了笔录,企图套取口供。在这起虚假诉讼案中,xx、温xx,xx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x、王雷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留下了张xx、廖xx、xx东磁、饶xx故意共同侵权损害原告和上海xx公司合法正当权益的证据。1月7日当日在蔡xx办公室我批评了张xx,张xx说:“xxxx年12月18日起诉状与他无关,是廖xx和东阳人想害陈xx,要搞死他”。当时蔡xx、马xx在场。我还在xx公司的起诉书上写了四句话:疑义相与析,奇文共欣尝,糊涂“何xx”,官司必自伤。xxxx年1月7日用蔡律师的传真机,传真到xx东磁何xx办公室。后来xx东磁经过调查澄清,xx公司申请撤诉,损失了7758.5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027元和一大笔律师费。是否还有与法院法官打交道的交际费,我不知道。
《补充协议书》中陈xx与张xx明确约定:“若本协议得到切实履行,陈xx保证不追究张xx借款协议的违约责任。”从2008年1月8日到今天,张xx没有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切实履行《补充协议书》,故陈xx仍有权按《借款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张xx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与张xx共同侵权的其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事发突然,陈xx那天心理压力很大,深感廖xx、张xx在xx办人情关系案的政治能量十分巨大,联想在xx中院已经打过的四个官司,几乎没有一个公正的判决,而且有的是xx中院法官故意判错的。深刻认识到xx中院某些法官“非常懂法但敢于违法”。其中承包合同官司当时还在xx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毫无音讯,谁都说没有希望,都说即使抗诉后,再审也很难胜诉,直到xxxx年11月12日才终于有了纠错的(xxxx)xx中民字第19号判决书,公正改判。所以,陈xx那天非常气愤,也非常悲观,忧虑这一实在反常的恶意诉讼之后还会有多少个恶意诉讼?为儿子陈xx忧心。
xxxx年1月7日在xx回xx省的火车上,陈xx与张xx通了很长时间的电话。最终口头谈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蔡xx和马xx作为中间人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张xx在蔡律师起草的协议上亲笔作了修改,蔡律师将张亲笔起草的协议稿传真给我xx的办公室,然后我打电话给马xx表示同意,约定第二天传真至上海xx公司请在那里的陈xx签字盖章,我第二天坐长途汽车去了东阳xx。也就是说,传真订立合同时,xx在上海,xx在xx,我在东阳xx。我看到的传真件是董事长何xx的办公室转交给我的,我之所以这样做,我需要第一时间了解xx东磁的态度,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因为后来张xx及xx东磁既不同意转让股权,也不肯还本付息结清债权。陈xx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开庭前,由于时任宁波市市长的xx(现任xx省副省长)非法干扰司法,据说他亲笔书写的批示把xx市人民法院院长吓坏了。该案xx市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而是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从此这笔债权拖了下来。
张xx一个小老百姓,很难说动xx冒天下之大不讳非法干预司法,我怀疑是“xx东磁”有人给xx打招呼,做了工作。
因为蔡xx律师的语文水平不高或是太高,对“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有错误理解,后来又忘却初心故意曲解,又常常以法律权威自居,其对自已撰写的“协议书”真实意思的解读不准确,误导了“xx东磁”,误导了“xx公司”,误导了张xx,或许不是故意的,但却给多方造成了严重后果,官司久拖不决,曲折反复。直到xxxx年1月,“xx东磁”终于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主动邀请被侵权七年的上海xx法定代表人陈xx到东阳市xx谈判,达成了和解协议,给了1000万元。陈xx认为事情了结了,很满意,但我很不满意。因为那次谈判我没有参与,没有将张xx的债权义务一并处理好,且打包费太少,我为他设定的底线1500万元没有达到。由于上海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判决和执行非常偏面,甚至是明目张胆的违法,上海xx向张xx付了612万元,且什么都没有拿到,经过艰难诉讼,通过两个民事判决(xxxx)xx民二初字第3号,(xxxx)xx中民二终字第78号生效才确认了其中的300万元享有25%,股权但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拿到股权。另外的312万元26%股权再也不可能拿到了,只能主张债权本金及利息。上海xx公司没有将陈xx500万元债权转让款记入账中,更没有付过陈xx一分钱了,好在是亲兄妹,没有打官司,但心里肯定不愉快。
11月17日上海xx公司决定将标的1000万元左右可主张债权转让给了陈xx和陈xx,踏上了更艰难更有希望的诉讼之路。我认为五被告这1000万元债权均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赔偿标准张xx和陈xx《借款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依然有效。请贵院认真审理、公正判决。
诉请如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陈xx
xxxx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