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4篇)

时间:2024-09-20 04:26:01

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第1篇(全文1583字)

4.1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4.1.1年龄:18~55周岁。

4.1.2体重:男≥50kg,女≥45kg。

4.1.3血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30mmHg或: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脉压:≥4.0KPa。

4.1.4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4.1.5体温正常。

4.1.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4.1.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4.1.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4.1.9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100次/min。4.1.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4.2.2血红蛋白测定: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00;相当于男≥120g/L,女≥110g/L。4.2.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速率法:≤40单位;赖氏法:≤25单位。

4.2.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4.2.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4.2.6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4.2.7梅毒试验: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

4.2.8复检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须用赖氏法或速率法)。4.2.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检验报告为准)。

4.2.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4.3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4.3.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4.3.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4.3.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4.3.4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4.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4.4.1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4.4.2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4.4.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4.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4.4.5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4.4.6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4.4.7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4.4.8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4.4.9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4.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4.5.1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4.5.2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4.5.3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4.5.4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4.5.6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5.7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4.5.8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4.5.9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4.5.10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4.5.11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4.5.12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4.5.13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4.5.15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4.5.16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4.5.17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4.5.18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4.5.19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4.5.20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4.5.22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4.5.23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4篇)

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第2篇(全文2916字)

体格检查标准说明

体温:(腋测法)正常值36~37℃。夹紧10min后读数。生理情况下,早晨体温略低,下午略高,24小时波动一般不超过1℃,运动、进食后体温略高。老年人体温略低。

体重与身高:

男子标准体重对照表

年龄/身高

5557596163656769

152cm5656565656565656

156cm5857575757575757

160cm5959585858585858

164cm6160606060606060

168cm636262626262626

2172cm656564646464646

4176cm6867676767676767

180cm7170707070707070

184cm7574747474747474

188cm78777777777777

77

女子标准体重对照表

血压与脉搏:健康成人的正常心率为60~100次/分,大多数为60~80次/分,女性稍快;3岁

以下的小儿正常心率在100次/分以上;老年人偏慢。成人每分钟心率超过100次(一般不超过160次/分)或婴幼儿超过150次/分者,称为窦性心动过速。常见于正常人运动、兴奋、激动、吸烟、饮酒和喝浓茶后。也可见于发热、休克、贫血、甲亢、心力衰竭及应用阿托品、肾上腺素、麻黄素等。如果心率在160~220次/分,常称为阵发性心动过速。心率低于60次/分者(一般在40次/分以上),称为窦性心动过缓。

呼吸频率:12-20次/分。瞳孔对光反射:正常人,手电筒直接照射一侧瞳孔时,可观察到该侧瞳孔受到光线刺激时立即缩小,此时移开光源可观察到瞳孔立即复原。用同样的方法再观察对侧瞳孔。若用手电筒照射瞳孔时,其变化很小,而移去光源后瞳孔增大不明显,此种情况称为瞳孔对光反应迟钝。当瞳孔对光毫无反应时,称为对光反应消失。此两种情况常见于昏迷的患者。

脊柱与四肢:检查脊柱和四肢畸形应严格按照望触动量四步检查四肢的检查特别要强调双侧对照;躯干和肢体的动态观察十分重要包括站立时躯干的屈伸下肢行走的步态上肢的使用情况等对畸形的检查应明确畸形的结构性质与程度区分畸形发生的部位是骨关节还是软组织关节活动度的检查要包括主动活动与被动活动测量各个方向的活动度并须双侧对比肢体的长短粗细均应正确测量对于有神经症状的畸形应测量肌力;另外对于不同的关节均有一些特异性的检查试验或体征利用这些是试验或体征可十分有效的对畸形进行诊断。脊柱畸形包括(先天性短颈、先天性肌性斜颈、脊柱侧凸畸形、脊柱后突畸形)

皮肤:(1)颜色皮肤颜色的改变包括:苍白、发红、发绀、黄染(主要见于黄疸)、色素沉着、色素脱失(白癜、白斑、白化症)等。(2)湿度皮肤湿度与汗腺分泌功能有关,出汗多皮肤湿润,出汗少则皮肤干燥。正常人皮肤比较湿润,并随周围环境的温度、湿度的变化而改变,在气温高、湿度大的环境里出汗增多,这是正常的调节功能。(3)弹性皮肤弹性与年龄、营养状况、皮下脂肪及组织间隙水分多少有关。检查皮肤弹性时常取被检查者手背或上臂内侧部位,检查者用示指和拇指将皮肤捏起,松手后正常人皱折迅速平复,当弹性减退时邹折平复缓慢(4)毛发毛发色泽、多少和分布对疾病有辅助诊断意义,它受种族、年龄、性别、遗传、营养状况和疾病的影响。(5)皮疹皮疹多为全身性疾病的表现之一,是临床上诊断某些疾病的重要依据。发现皮疹时应仔细观察和记录其出现与消失的时间、发展顺序、分布部位、形态大小、颜色,压之是否褪色,平坦或隆起,有无瘙痒及脱屑等。(6)脱屑正常皮肤表层不断角化和更新,可有皮肤脱屑。病理状态下可见大量皮肤脱屑,如银屑病。(7)皮下出血病理状态下可出现皮肤下出血,根据其直径大小及伴随情况分为以下几种,小于2mm称为淤点,3~5mm称为紫癜,大于5mm称为淤斑;片状出血并伴有皮肤显著隆起称为血肿。检查时,较大面积的皮下出血易于诊断,对于较小的淤点应注意与红色的皮疹或小痣进行鉴别,皮疹受压时一般可褪色或消失,淤点和小红痣受压后不褪色,但小红痣于触诊时可感到稍高于皮面,且表面光亮。(8)蜘蛛痣与肝掌皮肤小动脉末端分支性扩张所形成的血管痣,形似蜘蛛,称为蜘蛛痣,多出现于上腔静脉分布的区域内,如面、颈、手背、上臂、前胸和肩部等处。检查时用棉签或火柴杆压迫蜘蛛痣的中心,其辐射状小血管网即消退,去除压力后又复出现。但有的病人不形成蜘蛛痣,仅

表现为毛细血管扩张,常见于急、慢性肝炎或肝硬化。慢性肝病患者在手掌大、小鱼际处常发红,加压后褪色,称为肝掌(9)水肿皮下组织的细胞内及组织间隙内液体积聚过多称为水肿。水肿的检查应以视诊和触诊相结合。凹陷性水肿局部受压后可出现凹陷,而粘液性水肿及象皮肿(丝虫病)尽管组织肿胀明显,但受压后并无组织凹陷。根据水肿的轻重,可分为轻、中、重三度。(10)皮下结节较大的皮下结节视诊即可发现,对较小的结节则必须触诊方能查及。无论大小结节均应触诊检查,注意其大小、硬度、部位,活动度,有无压痛等(11)瘢痕瘢痕指皮肤外伤或病变愈合后结缔组织增生形成的斑块。外伤、感染及手术均可在皮肤上遗留痕,为曾患某些疾病的证据。如患过天花者,在其面部或其他部位有多数大小类似的瘢痕。

头部与颈部:1.头颅检查时注意头颅大小、外型、有无畸形与异常运动。头颅大小以头围表示,测量时以软尺自眉间绕到颅后,通过枕骨粗隆。2.眼睛(1)眼睑应注意眼睑皮肤、形状和运动,尤其时上睑是否下垂,闭合有否障碍等。(2)结膜与巩膜检查时需将眼睑外翻,充分暴露巩膜与结膜。翻转上睑时,用示指和拇指捏起上睑中部边缘,嘱被检者向下看,此时轻轻向前下方牵拉,然后示指向下压迫睑板上缘,拇指将睑缘向上捻转,即可将上睑翻开。检查下睑结膜时,嘱被检者向上看,拇指置于眼眶下缘将眼睑向下拉,即可将巩膜与下睑结膜显露出来。正常结膜呈粉红色,检查时注意其颜色,充血、苍白、黄染、出血点等。正常巩膜为瓷白色,检查时注意有无黄染等(3)角膜正常人角膜无色透明而有光泽。检查时用笔形手电由角膜斜方照射进行视诊,观察角膜光泽、透明度、有无云翳、白斑、溃疡、软化及新生血管。(4)虹膜与瞳孔注意观察虹膜的颜色、形状、纹理及清晰度,瞳孔检查非常重要,它可提供部分中枢神经的生命征象。检查时注意以下几方面:①瞳孔形状和大小在一般光线下,正常瞳孔直径为3~4mm,两侧等大正圆。小于2mm为缩小,大于6mm为瞳孔散大。②对光反射用笔形手电从斜方照入瞳孔,观察瞳孔收缩情形。当光源照射受检瞳孔时,瞳孔立即缩小,移去光源后迅速复原,称直接对光反射;当光源照射一侧瞳孔时,对侧未受照射瞳孔也立即缩小,称为间接对光反射(也称交感反射)。③调节与会聚反射(又称辐辏反射)嘱被检者注视1m远以外检查者示指,然后将示指迅速移近距眼球10cm左右处,正常反应是两侧瞳孔缩小,称为调节反射,重复上述检查,但示指缓慢移近被检者眼球,此时两侧眼球同时向内聚合,称为会聚反射。(5)眼球运动检查检查者与被检者面对面相距为50~60cm而坐,嘱被检者头部固定,检查者以示指为目标让被检者在6个方向上凝视,一般顺序是左→左上→左下→右→右上→右下。眼球震颤检查方法,检查者嘱被检者头部不动,眼球随检查者手指(约离开眼30cm)所示方向(垂直、水平)运动数次,观察眼球是否出现一系列有规律的快速往返运动。双侧眼球发生细小的有规律的来回摆动称为震颤。(6)眼的功能检查包括视力、视野、色觉检查等。视野检查即检查黄斑以外的视网膜功能,测定视野常用方法有面对面对比法及利用视野计法,作精确视野测定。色觉检查色觉检查要在自然光线下进行,让受检者在距0.5m处读出色盲表上的彩色数字或图像,若在5~10秒内不能读出,则按色盲表上的说明判断为某种色觉异常(色盲或色弱)。(7)颈部血管检查颈部血管检查主要是颈静脉和颈动脉,注意颈静脉有无显露、充盈或怒张,观察颈动脉、颈静脉有无搏动,并在颈部大血管区听诊有无杂音。(8)甲状腺检查甲状腺触诊方法有:

1.从后方触诊甲状腺检查者位于被检者身后,双手拇指置于被检者颈后部,其余四指绕至颈部前下方,示指和中指尖于环状软骨下方触诊甲状腺峡部,检查右叶时请患者头微侧向右方,检查者以左手指将甲状腺轻推向右侧,以右手触摸甲状腺右叶的大小、形状、质地,有无结节、压痛及震颤。再用同样方法检查左叶甲状腺。

2.从前面触诊甲状腺检查者立(坐)于被检者对面,检查右叶时患者头略向右倾,检查者以右手大拇指将甲状腺推向右侧,用左手拇指触摸甲状腺右叶,换手检查左叶。亦可用单手触诊,检查右叶时,检查者以左手拇指置于环状软骨下气管左侧,将甲状腺推向右侧,其余三指触摸甲状腺右叶。再用右手检查左叶。当触及肿块时,嘱被检者咽口水,若肿块随吞咽上下移动,证实为甲状腺肿块,可借此与颈前其他肿块相鉴别。听诊发现甲状腺肿大时,应以钟型听诊器置于甲状腺上进行听诊。甲状腺功能亢进时,由于甲状腺动脉血流加速,可听到连续性或收缩期血管杂音。

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4篇)

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第3篇(全文3407字)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目录

外科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

175cm以上。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三条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第四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第六条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第八条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第十条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

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第十二条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第十四条血压标准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

≥60mmHg;<90mmHg第十五条高血压病,,血管疾病,不合格。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第十六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第十七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第二十条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第二十一条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第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第二十四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第二十五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第二十九条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视力标准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二条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三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四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第三十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

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第四十条血常规检查正常标准:血红蛋白男性120~180g/L(12~18g/dl)女性110~150g/L(11~15g/dl)红细胞数男性4.0~5.5×10/L(400~550万/mm³)女性3.5~5.0×10/L(350~500万/mm³)白细胞总数4.0~10.0×10/L(4000~10000/mm³)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血小板计数100~300×10/L(10~30万/mm³)第四十一条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正常标准:外观:透明、淡黄色pH值:

4.5~8.0尿比值:1.003~1.035*尿蛋白:阴性至微量尿酮体:阴性*尿糖:阴性胆红素:阴性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镜检:(离心沉淀标本)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管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第四十二条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正常标准:外观:黄软镜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第四十三条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第四十四条胸部X射线检查。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第四十五条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4篇)

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第4篇(全文4379字)

第一章外科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内科

第十八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九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眼科

第三十五条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妇科

第四十四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女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九)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