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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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最新第1篇(全文521字)

答辩人(原审原告):谭,男,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路40号。

答辩人因(原审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第三人,xx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中区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1、维持原判,驳回原审被告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颠倒黑白,无理取闹的上诉请求。

2、《关于荷花路升级改造工程用地的意见》是原审原告特提供2,3,5号证据证明并非用地批准文件的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原审被告认定是有效的用地批准文件,是驴头对不上马嘴,是对正确行政行为的践踏,是对宪法法律的侮辱,至于原审被告的上诉,与法不符,于情不融,实属对其违法的遮掩,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3、受害人是一个有两个残疾人的双残家庭,我的生活来源全在这门面房上,靠租房来维持生计,遭遇非法强拆,双残之家赖以生存之地没有了,xx市北湖区管委会盖的是17、33的小高层,而双残之家对小高层以后的各项费用承担不起,生活、生存都不方便,这也是对双残之家的一种歧视,违反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

4、判定原审被告承担因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侵害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所造成生存权、居住权负有严重的法律责任。

5、两审诉讼费均由原审被告负担,并向原审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请求二审法院以法律公正的公德精神维持原判,支持,双残之家答辩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谭

x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答辩状最新(4篇)

行政答辩状最新第2篇(全文597字)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号。

法定代表人冉,主任。

因郑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年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x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年X月X日

行政答辩状最新(4篇)

行政答辩状最新第3篇(全文638字)

答辩人(本案被告):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志君,职务:镇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李德润不服答辩人所做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辩人不服向xxx人民政府提请复议,xxx人民政府认为被答辩人以自己四至不确定的山场来否认第三人四至非常明确的山场,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作出绥复决定[2012]3号,维持了答辩人作出武司字[2012]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被答辩人诉状称事实是不符合客观实际。被答辩人诉称:“依据原告和第三人的1982年各自的山林权证及客观事实,原告和第三人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量,因此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争执,后经xxx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日作出绥处字[2004]3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生效后,平息了原告和第三人的争议”。绥处字[2004]3号的记载:“申请人:武阳镇大溪村二组,代表人,李活道,组长。被申请人:武阳镇大溪村二组村民,李若武。”绥处字[2004]3号的申请人是大溪村二组,被答辩人之父李活道为大溪村二组组长,是该组代表人。可以得出结论:被答辩人与其父亲在

绥处字[2004]3号中,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被答辩人诉称:“绥处字[2004]3号决定书是对他与第三人李其武的部分自留山存在重叠,发生争执而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存在的,纯属张冠李戴。被答辩人以绥处字[2004]3号是对他与第三人李若武自留山重叠所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这个错误的基础上为推翻答辩人所作的处理决定,从而提出行政诉讼,显然可见是站不住脚。

总之,答辩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贵院予以维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答辩状最新(4篇)

行政答辩状最新第4篇(全文691字)

辩人:XX市XXXX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XX,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XX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XX市XX区[19XX]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XX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XX]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XX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XX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XX年1月XX日投诉于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19XX年2月以[19XX]民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XX必须于19XX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XX居住,但张XX仍无理取闹。据此,答辩人认为张XX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XX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XX]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XX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XX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XXX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XX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主XXX。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XX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XX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XX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XX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答辩人: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何XX

一九XX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