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分析报告优秀第1篇(全文2211字)
摘要: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是一个复合性的话题。无论是对于政府、行政管理者、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个体、还是对于整个社会,乃至于公共政策本身,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是勿庸置疑的。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民参与;民主监督
一、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
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通过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理论知识论述。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公家权利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政体。
第二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体现出来的是理想主义的民主范式,但就是这种理想主义发挥着人类社会无法停止的形而上学的冲动,这也是人本性的理想倾向。
第三民主行政理论,我国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理念的牢固树立,公众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地提高,民主和科学理念逐步深入公民意识,促进民主里也也逐渐成为共识。政府和智囊团也很重视民主行政中的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产物,民主行政在行政过程中体现行政权力因素以外,还应该体现行政权力对象的公民因素。
二、我国公共政策中公民参与的现状以及困境
1、我国工政策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的短短的几十年,政府对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做了积极的推动。本文指出了一下几点分析我国公民参与的现状。
第一公民参与日益逐渐提高,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公共管理理念不断的创新,不断的完善逐渐的符合时代的要求,我国社会的整体改革对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外还逐渐建立和完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民主行政立法制度,公民批评建议制度等。同样政府也在公开公共行政活动包括机关工作,工作总结,行政人员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情况,以确保政府的透明度和人民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知情权。
第二公民参与制度的日益健全,宪法为重点的法律体系为公民参与合法行为提供了制度,规范的准则,不管是选举,党团,政治监督以及其他活动,都在法律和宪法或其他有关规范文件中得到确立。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选举法,工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共事业捐赠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都有公民参与的相关内容。公民在法治基础上自主地参与公共政策活动,通过影响我国政府对权威性价值的分配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途径的多样化,我国对公民参与从宪法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宪法对公民参政权的规定给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全体公民都有权参加公共事务,公民自身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一方面是实现公民权力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更愿意直接参与关系到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以及公共事务的处理。
2、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的主要途径体现
公民参与的主要途径体现在一下几点:
第一,民主选举制度选举的基本特征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从而实现公众的选举权。选举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最基本政治权利。第二,信访制度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之一,人民群众通过写信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也是法律所赋予权力之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同时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第三,参与政治团体活动参与政治团体活动是我国公民参与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方式。在我国,政治团体主要表现为各种群众组织,特别是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第三,听证会制度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第四,网络参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社会的普遍也为公民的政治参与生活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
3、公共政策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社会都面临着很多不可预测的问题。公民参与在现实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参与方式也有众多的问题。以下是我国公共政策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参与方式单一,公民参与能力不足,政务信息不透明,公民组织不完善。
三、完善和丰富我国公共政策中公民参与的相关对策
完善和丰富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渠道有完善公民组织,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参与意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完善参与方式单一和参与途径等几个方面。公民参与的深化和扩大已经是不可抗拒的力量,我国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也避免不了大潮流。公民政策中的公民参与不仅是民主的进一步实现更是实现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而且是公共政策公平,公开,有效实现的现实意义。不过目前,由于制度设计,参与渠道,公民自己的参与能力和文化素质方面的因素无论是参与的深度,参与的范围或者参与的广度方面制约我国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的畅通,并且存在诸多问题。现实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完善制度,畅通参与的途径,提高公民的法制素养和文化素养,健全公民参与制度等一系列途径来完善并广泛的推行。
目前,我国而言民主是一个双剑刀。现实生活中真正的推广民主还是存在诸多的复杂和困难。历史留下来的各种因素原因,我国的政治制度,行政制度不能快速的变革。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也短时间内不能满足全体公民,因为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更是需要很长时间来完善它巩固它。因此,完善公民参与是一个循环的动态的过程。对此,我们必须得有理性的态度。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加快。公民参与制度也会不断成熟,稳步推进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马骏牛美丽著:公民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2]蒲兴祖著: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黄建荣著:公共管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4]郭红玲著:公共政策学导论,西南交大出版社2007年版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优秀第2篇(全文2948字)
政策的根本在执行,政策执行者能否在执行阶段忠于政策的初衷对一项公共政策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环节。因而无论是从学界研究角度还是从社会政策作用角度,我们都非常关注政策的执行。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对与一项政策的执行总会是遇到许多“绊脚石”,其中有包括社会环境在内的政策环境因素,也有更多的人为主观因素。我们讨论的政策执行是指政府执行系统通过其积极的行动,使政策方案付诸实施的过程,具体而言,是政策执行者运用各种政策资源建立组织机构组合各种必备要素,采取各项行动,使政策观念形态转化为现实效果,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公共政策可以分为元政策、总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其主要的过程有: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终结、评估等阶段。
政策是执行之源,我国在现阶段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主要是体制内的制订者既政党以及少量的参议者即咨询机构。虽然老百姓不直接参与政策执行,但是政策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生活与工作,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政策是引导社会发展的路标和导向。公共政策在我们的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使得我们的生活有章可循,工作有规范可依,它主宰着一个国家的兴衰,主宰着一个民族的存亡。公共政策涵概军事、政治、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即是如此。
近年来,一些被人民群众寄予厚望的扶贫干部面对金钱的诱惑蜕变成国家的蛀虫,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利蚕食国家的扶贫款。有的国家级贫困县的小小乡长配置的公车竟然是进口的“皇冠”,有的人打着“扶贫”的旗号办实体、搞项目,神不知鬼不觉地将扶贫款“洗”进自己的小金库?近日广西省防城区法院日前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防城港市防城区扶贫办原主任谢乃金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谢乃金自9月任扶贫办主任起,在事实扶贫项目过程中,加大开支,4次将扶贫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贪污扶贫款近14万元。仅广西一省在1月至2月,广西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贪污、挪用和私分救灾款、扶贫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职务犯罪案件48起,涉案人员56人,占广西检察机关反贪系统立案总数的4%,涉案金额达1100多万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其它地区的扶贫政策方面的执行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从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我国的扶贫政策的执行以及扶贫专款的执行与发放存在着许多缺漏,贫困地区群众的救命钱屡遭“洗劫”,民怨沸腾,严重影响了我国贫困地区的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政策的执行存在着许多阻碍因素,从而使得政策的执行结果与政策预期目标有所偏差。
通过考察研究,我们发现在现实的生活中存在许多政策执行偏离轨道的现象。上面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表现。除此以外我们总是能发觉身边的公共政策在很多时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公共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很多情况下被删改或变质了。对此我认为:
第一:体制不健全。政策执行体制是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环境系统,同时是影响政策执行因素中重要的一还。健全的体制有利于发挥政策的作用体现政策效果。但现行的政策执行体制却是不能另人满意的。首先在权力的分配上存在不合理,个人高度集权、组织缺乏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其次机构之间或机构部门人员之间的权责不明确,争功委过、群体极化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在政策的内容完善、政策可行性评估与研究、政策预案的实验、政策调整等许多方面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化安排。
第二:执行者素质不高。在政策的执行阶段总要依靠一定的执行机构与人员,所以执行者的素质就会对政策的执行顺利与否产生重大影响。现阶段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说明我们的政策执行人员在自身素质上仍需要很大提高。
第三:地方主义、小团体思想仍然存在。政策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各地方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这就是要求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要保持高度的协调与一致性,忠实于政策的本来面目与政策取向,避免地方主义、小团体思想。但在政策执行的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地方主义、小团体思想仍旧是“遍地开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政策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因此如何有效的避免地方主义,在维护政策的可行性的同时如何增加政策的适应性等问题将是我们应该解决的重点。
根据现代社会的特征以及公共政策的发展,我们对公共政策的执行的问题对策的研究也相应地跟上了脚步。只有将对策分析清楚才能进一步将政策落实,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从而增强以政府为主的公共主体的执行力以及影响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将更好更全面的政策奉献给社会。
首先,从政策执行的基础来研究政策执行问题的对策。政策执行的基础不仅是政策的制定,,更还有政策执行的体制因素。政策执行体制包括政策执行的制度建设以及政策的认识水平也包括政策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国家的政策执行体制都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影响。中国以前的政策执行体制主要是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政府为绝对的执行主体,在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应的政策执行主体的构成也发生了变化即增加了社会公众的参与,但是还是以政府和公共部门为主体。虽然公共权力随着公共管理中心的下移而日益社会化,但是其下放是缓慢的,政府的角色转换也是缓慢的。因此在政策执行体制方面,政府应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管理的学要,将政府的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相互配合,针对政策执行的时滞问题,将一定的政策决策权和执行变动权交与地方或直接执行政策的机构,以便让基层执行机构有一定的自主权从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政策进行适当的修正。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政策执行的监督与评估机构,针对政策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的监督与控制。在案例中的扶贫腐败问题上,若能建立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以及对扶贫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那么扶贫腐败就能相应的减少而不至于使得我国大量的资金“流”进个人腰包。
其次,从政策执行的主体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政府能力方面也是有待改善的。有效的政府能力能够优化政府的结构,能够将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能够在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我国的在政府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行阶段,所以政府以及公共管理主体在政策执行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由于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的庞大,其官僚主义影响所以导致其效率低下,所以在政策执行主体方面,我们应该在加强政府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政策执行力度。在政策执行主体的层次上分为高层、中层以及基层三个执行主体,其中基层政府是政策执行政策关键。从而在政策执行中应该加强各级领导以及执行人员的沟通,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基层对政策执行目标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认识,同时也能够让政策制定者及时获得政策执行的状态以及与预期目标的重合程度,为其在政策终结方面提供先行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基层执行者的引导和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以防止其在执行过程中滥用权力进行权力寻租。
再次,政策执行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后盾。不仅要加强政策上的法律化,而且应该加强政策执行阶段的法律建设。所谓的政策法律化就是将稳定、成熟且在教长时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其获得法律的效力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政策法律化有利于政策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政策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从而在政策的执行阶段约束执行主体规范行为,维护政策的原貌。这就要求在政策的制定阶段要不段加强政策和合理化分析与预测,找准政策问题确保政策的有效性。此外要增强政策的稳定性上下一致。对于执行阶段的法律建设则主要是用法律来规范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依法设立一定的执行程序;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公开制度、正确合理运用行政听政制度以增强政策合法性与公正性;权责明确、合理分工,加强干部人事制度的管理。充分利用法律来规范政策执
行是符合社会要求与公众需要的,在追求法制社会的今天,增强政策法律建设举措势在必行。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优秀第3篇(全文3559字)
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分析的优缺点
摘要:公共政策学是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平台课程,但在世界范围内还属于新兴学科。我国目前公共政策学的课堂教学方法基本还处于在课堂上教材讲授、典型案例讲解的阶段,不能适应从“课堂学习”到“政策实践”的教学要求。本文基于目前我国公共政策学课堂教学方法现状与问题,在案例教学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经管学科交叉为背景,提出了案例设计的创新教学法。
关键词:公共政策学;课堂教学;案例创新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摇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47-0046-02
公共政策学是教育部公共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求开设的所有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的四大平台课程之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在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开设,现有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等四个专业,且公共政策课程均已在上述四个专业开设。
因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是我校唯一拥有经济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交叉优势的学院,教学研究覆盖区域经济和公共管理两大学科,因此本文拟在此学科交叉背景下,针对《公共政策学》的课堂教学思路进行探讨,以期为公共政策课程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参考。
19世纪80年代以前,西方的政策研究还只是附属于经济科学。以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WoddrowWilson)提交关于行政研究的论文开始,美国公共行政学科方始建立。因此,公共政策学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还属于新兴学科,也是一门正在不断发展中的学科,是指权威的国家机构及公共团体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目的,对社会价值进行合理配置的决定与实施过程。追溯来看,公共政策学起源于政治学、管理科学等学科。1947年,美国学者西蒙提出“管理即决策”。1951年美国政治学家勒纳和拉斯维尔共同主编《政策科学:视野与方法的近期发展》一书,该书第一次对政策科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内容、发展方向做了详尽的论述,被人们认作是公共政策学诞生的标志。
中国公共政策学科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引进西方政策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目前已成为中国公共管理学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部分。由于在我国起步和发展均较晚,还属于一门新兴学科。总的来看,公共政策教学的专业化人才缺口较大,高校教师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偏重理论,在关注社会公共政策现实、提出政策解决方案等方面较为欠缺,从而使这门课一定程度上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在课堂教学上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案例教学和社会现实的结合不够紧密。由于选择合适的案例开展教学,有助于学生实现从“课堂学习”到“政策实践”的认识转变与政策体验过程,因此案例教学也是公共政策学发源地美国的MPA等教育的基本方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发展期,区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均衡、城乡发展程度差别较大。在这样一个时期,北京上海等地已经进入发达经济初级阶段,北京经济总量已达17801亿元,20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按年平均汇率折算达到13797美元。但就在北京周围,在承德、张家口、保定等首都周边,还存在一个贫困程度较深且集中连片的区域,存在着近200个贫困村、154万贫困人口,被称为“环首都贫困带”。这样的社会现实导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问题急剧增加,政策问题层出不穷,公共政策分析的案例异常丰富,为公共决策提供了丰富的社会实践机会。因此,当前存在的大量丰富生动的公共政策案例完全可以用于公共政策学的课堂教学案例加以分析,而这对于拓展并创新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共政策案例教学的概念界定[1]
案例教学(CaseMethod)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C.Langdell)于1870年首创,后经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长郑汉姆(W.B.Doham)推广并得到了迅速传播。案例教学法撇弃了照本宣科的课堂灌输方法,具有开放式、互动性、启发性等特点,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对课堂理论进行实践验证,因此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一种成功教育方法。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引入我国。
所谓教学案例,指的是真实发生过的、和教学知识点密切相关的事件。小劳伦斯・E・列恩认为:“教学案例是一个描述或基于真实事件和情景而创作的故事,它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学习者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后会从中有所收获。”案例教学,则是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场景,进行后期模拟还原,从中探讨该事件本身所包含的理论问题和解决思路。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将前期真实生活引入后期学习过程之中的教学方式,有助于同学们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理论模拟和实践分析。
公共政策案例(publicpolicycase),即将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公共政策引入课堂教学或学习者思维之中的可操作的应用形态,是对某一公共政策情景(apolicysituation)的直观化和具体化的描述。公共政策案例教学则是基于丰富鲜活的公共政策现实活动,将公共政策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教学,目的是在教师启发引导的基础上,帮助学生掌握公共政策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通过政策具体过程(如制定、执行、评估、终结、分析等)和具体细节的分析来促进公共政策学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政策解决思路能力的提升。
二、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的优点和缺点
通过公共政策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在分析具体现实公共政策的基础上,对公共政策的功能、类型、系统等基本概念和价值、环境、体制、工具等公共政策理论知识进行“再检验”,并进而深入理解和认识制定、执行、评估、终结等政策过程,也可以通过对问题进行不同视角、不同环境、不同条件的比较评估,自觉或不自觉地训练“分析有条不紊、探究坚持不懈、决策当机立断”的政策分析能力。
但综合来看,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也有其明显的优点和欠缺之处。(一)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的优点
优点很明显,主要有:
1.有利于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教学方式来深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案例教学倡导在教师引导、学生准备、现场讨论、课堂总结的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理论学习能力、问题分析能力、即时思辨能力和总结提升能力。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也有利于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教学环境。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明显提高课程的教学效果,深入提升教学质量,从而达到教学要求。
2.有利于结合公共政策学科本身的特点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公共政策学融汇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不同学科不同层次的知识,具有较为复杂的系统知识特征。因此,单纯的理论教学会使学生对政策术语和范畴等这些本来源自生活的理论知识反而感觉理解较为困难,也容易感到枯燥。现实、生动的公共政策案例分析,能够加深同学们对诸如自由裁量权等公共政策术语、理性决策系统等学科范畴及其他理论知识的理解,比较能够以切入生活的方式,简易而又生动地抓住知识点,从而提高学习效率,也有利于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公共政策学的兴趣。
3.有利于通过针对性探讨政策分析过程来培养学生公共政策素质和能力。公共政策学本身即发端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个主要的工业国家,其后由于发展的需要迅速扩展到许多国家和地区,具有彻头彻尾的政府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践基础。尽管不断有学者进行理论总结和提升,但通过针对性的过程分析,明晰公共政策产生的政策环境、价值内涵、决策体制、制定议程、执行障碍、评估模式、终结策略等分析程式、步骤和方法,从而既着眼于政策问题本身,又能在理论指导下超越政策问题,可以系统、延续、及时地培养学生分析现实公共政策问题的素质和能力,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二)目前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的缺点
尽管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有着显著优点,但限于我国公共政策学科的发展历史较短,一般同学政策参与不多,当前正处于经济、环境、社会等转型发展过程等因素,目前我国高校公共政策学的案例教学也同时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点,主要表现在:
1.单一案例分析的灵活性和课程案例分析增加的单调性。无疑案例教学具有生动、现实、互动的教学特点,以启发引导为主,但由于公共政策学涉及到多学科交叉背景知识,从而使单一案例分析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的观测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参考结论,这既需要同学们同时具备宽口径知识和专业视角,也加大了问题分析的难度和深度;同时,经常进行案例分析,因为固定的理论知识总是落后于不断发展的政策实践,也容易使同学们感到总是有一层隔膜的政策体验。并且,分析的案例越多,理论和具体案例之间的差距就越大,最后案例分析就逐渐演变成为对理论知识的另一种叙述方式,从而使人感到别样的单调。
2.现实政策的演变过程映衬出案例教学分析的过去式。分析公共政策为的是解决公共问题。但公共政策学的案例分析,往往是以过去式的公共政策问题为分析对象。即使对于曾经发生的某一公共政策问题的结论是永远不变从而使具体分析可以绝对正确,但这种分析对于正在发生和尚未发生的公共政策现实仅仅具有借鉴参考作用和理论指导意义,学生只能“横看成岭侧成峰”却难以“身在此山中”以便去识得“庐山真面目”。这种现实政策的演变过程映衬出案例教学分析的过去式,就使得案例教学分析大部分时间、大多数场景仅仅停留在了课堂,实际指导意义较为欠缺。
基于以上公共政策案例教学分析的优缺点,笔者力图跳出一般案例教学的窠臼,提出了“摸底―点题―仿真―实践”的四步案例教学法,力图凸显政策实践中的理论脉络,注重理论讲解中的实践能力,通过“实时新闻、现场分析、政策把关、实践验证”的教学思路来切实提高学生对于公共政策学理论的把握能力和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有关内容,将会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思路创新研究》一文中进行详细介绍。
参考文献:
[1]陈昌洪,公共政策学案例教学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16).
[2]李小军。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7).
基金项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经管学科交叉背景下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实践》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优秀第4篇(全文4983字)
公共政策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其本质属性是公共性。公共政策应该遵循如下公共性原则:第一,公有性原则,即公共决策权力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第二,公治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第三,公享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适用于其所要调整的所有对象;第四,公平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维护社会公平;第五,公益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第六,公开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但是,当我们对公共政策进行深入考察时却发现,公共政策时常表现出与公共性相违背的特性,这便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对这些困境进行科学梳理,将有助于理顺公共政策研究的思路,探明公共政策失效的症结,进而加快我国公共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进程。具体而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困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主体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调整的个体和团体。其中,广义的政府(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公共政策的法定产生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体。传统观点认为,作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政府是广大社会公众权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与准确是一种固有的天赋,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然而,现实中政府的自利性却是客观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由于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自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政府组织常常被人们设定为社会的公共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是社会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事实上,政府组织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权等。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政府管理工作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化、专门化的工作,政府组织的自利性就越来越突出。因此,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国政府的规模扩大化、部门支出的增长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张行为。
从理论上讲,公共政策是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产生的,公共性是其逻辑起点;公共政策又以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共性是其价值终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以公共性作为其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因此,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作为公共政策主体构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体现。然而,为什么现实中的公共政策却存在着与公共性相抵触的自利性呢?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是无法对此问题作出科学解答的。于是,政策主体理论上的公共性和现实中的自利性之间的冲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公共政策目标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目标是指公共政策主体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自身需要和社会提供的可能而设想出的一种希望状态。依据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则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标应该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
关于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实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规、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的价值标准和规范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理解为一种合法利益、正当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个别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或与多数派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视为与个别人物、个别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多数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竞争过程或集团之间的竞争过程联系在一起,认为个人之间以及集团之间利益竞争的结果便是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社会上实际并不存在作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标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1951)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该定理阐释了将个人偏好或利益加和为集体偏好或利益的内在困难。该定理指出:试图找出一套规则或程序,从一定的社会情况下的个人选择顺序中推导出符合某些理性条件的社会选择顺序,一般是办不到的。阿罗证明,简单加法不足以在个人偏好中排出一个一致的共同次序,这些个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因此,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作为公共政策根本目标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公共性,这显然是和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研究成果相矛盾的。即使我们不认同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利益的论述,仅从学术界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定义的争论中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员来说难于把握,它对于作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来说更难于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要求将公共利益视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标,而公共利益本身却是模糊不清、飘忽不定的。可以想见,在没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在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两个基本问题的条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现实中,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仅仅是他们自己观念领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员个人价值观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带有主观性和狭隘性。同样,在既没有证明公共利益的真实性又不能科学界定其内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员又如何能够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呢?于是,公共政策的虚无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构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理论难题,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问题是指那些引起政府的关注并纳入政府议程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指社会的实际状态与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状态之间的差距,也就是需要解决的各种社会矛盾。就其本质而言,政策问题是“思想作用于环境的产物,它们是通过分析从问题情势里抽取出的要素。因此,我们所遇到的,是问题情势而非问题,问题就像原子核细胞一样是观念的产物”。可以说,“问题不能脱离对它们进行定义的个体和群体而存在,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其内部和自身就构成政策问题的‘自然的’社会状态”。只有当人们对改变某些问题情势的希望作出判断时,才能产生政策问题。可见,政策问题是被人们感知、觉察到的状况,是与价值、规范和利益冲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当前,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正在成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现实挑战。任何时代和任何时期,都存在着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有必要关注并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但社会上存在的问题为数众多,纷繁复杂,而由于时间、能力和资源的限制,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只能解决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政府应该解决哪些社会问题呢?这需要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选择,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首要环节确立公共政策问题。依据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公共决策权力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公共政策应该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因此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首要环节的公共政策问题确立过程,也应该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下来完成,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应该是社会公众的选择过程。然而在现实中,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只是政府将必要的社会问题纳入政府议程并将其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在诸多社会问题中进行选择的过程,而不是社会公众对社会问题进行选择的过程。
政府对公共政策问题的选择,归根到底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择,这种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认定。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信仰或价值观不同,选择的结果也就必然不同。对于同一问题,有些人看来非常重大,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加以解决,而将其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而另一些人则可能不以为然,认为没有兴师动众的必要,而拒绝将其纳入公共政策问题之列。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可能会给政策制定带来两种直接后果,其一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却没有被确立为公共政策问题,这无疑是对社会公众民主权利的剥夺,是与公共政策的公有性、公治性原则格格不入的。其二是被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社会公众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这显然是对政策资源的肆意浪费,既没有真正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也不符合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该属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准确界定公共政策问题,而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却使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具有了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便构成了公共政策公共性研究的又一困境。
四、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价值是指公共政策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准则。公共政策具有各种不同层次的价值追求,效率和公平一直是政策研究人员最为关注的两种价值。效率,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与所投入的各种资源的比值,即收益与成本的比值。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效率,主要是指对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是人们对社会运行状态的一种带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注重规则的无差别性的公平,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结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异性的公平,即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规则。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平,可以理解为对政策资源配置合理性的判断。
公共政策效率价值取向的存在,正在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平价值取向,进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关于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否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统一,但就公共政策而言,我们所看到的更多的却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对立。效率与结果公平在终极意义上是“两全”的关系,而在日常操作中,特别在微观层次中,是“难以两全”的关系。效率价值取向强调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提高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就需要通过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激活各种生产要素,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但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社会成员的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必然会导致结果的差别,即强者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弱者会获得较少的资源,甚至丧失掉已有的资源。可见,从某种程度上讲,选择公平必然会妨碍效率,追求效率必然会损害公平。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对立,直接导致了学术界对二者在公共政策价值体系中的先后次序问题的争论。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效率优先论认为,公共政策应该强调效率的首要性,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才能更多地体现公平,不能因为公平的原因而伤害效率;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公平优先论认为,公共政策应该以平等作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在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强调平等的最终目的价值;以阿瑟·奥肯为代表的公平与效率并重论认为,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两种价值在不同领域中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在社会和政治权利领域中,“社会至少在原则上把平等的优先权置于经济效率之上。当我们转入市场和其他经济制度时,效率获得了优先权。
效率和公平两种价值取向的对立常常使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面临着两种选择,或者以暂时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或者以暂时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换言之,效率和公平的对立使公共政策方案选择出现了机会成本问题,即一项公共政策只能以其中一种价值选择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选择了一个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个。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基本价值准则,而现代公共管理的效率性则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效率原则为首要价值依归。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两难选择便成为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又一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分析报告优秀第5篇(全文8039字)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制定的行为准则。
它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当某一社会问题成为公共政策干预的对象时,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一社会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且将对今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问题。
关爱女孩行动的开展,就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倡导之下、运用公共政策手段针对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进行引导、纠偏的活动。
这一活动,是党和政府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行20年多后,对我国人口问题认识进一步深化的表现,也是我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确保我国人口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以现实政策实施效果为依据,对“关爱女孩行动”做一解读,以促进政府运用公共政策调节社会问题的能力、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对进一步促进我国性别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有益的。
一、“关爱女孩行动”的政策类型及相关性讨论
性别结构的平衡是社会总平衡的基础,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失调,必将殃及子孙后代,危及国家人口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央11个部委于是2002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之后,2003年8月,在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指导下,全国11个省市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专项活动。
“关爱女孩这项任务,同总人口和各个亚人口及其变量即人口的规模、增长速度、出生和死亡、结构、分布、迁移、质量等,同属公共管理的对象,各自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关爱女孩行动”涉及国家人口安全及国家长远发展目标的大问题,具有了公共利益的特点。
政府运用权威、公共政策进行管理、制约、导向,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也是人们认识“关爱女孩行动”政府行为的一个大背景。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抓住“专项治理出生性别比”这个关键,综合运用宣传、法律、教育、行政等手段,关注、尊重、维护和发展女孩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得到了初步遏制。
根据政策功能可以把这些政策划分为三种类型,即:鼓励保护性政策、打击控制性政策、宏观调控型政策。
(一)、鼓励保护性政策。
出台鼓励保护性政策的目的在于倡导、张扬先进、积极的价值观而否定、摒弃落后、愚昧的婚育观,进而在社会上树立起具有时代气息的新风尚。
在“关爱女孩行动”中,各地出台的鼓励保护性政策主要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物质利益的诱导;主要是体现在对生育独女或二女孩的家庭或女孩本身的切身利益获得与维护方面。
这一政策的制定主要是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关爱女孩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加、以党委和政府的名义公布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物质利益导向的扶助措施。
以江西省为例,省人口与计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实施办法》、省人口与计生委制定的《关于为农村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的指导意见》等等,都较好地体现了对农村二女户及家庭的关爱。
另外,全省共有70%的县(区)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基金,各地卫生、教育部门实行了女孩就医、就学方面的多项扶助政策、积极开展“一帮一”等结对帮扶活动,加快女孩户家庭脱贫致富步伐。
在党委政府统一指导下,教育、卫生、工商、共青团、妇联和涉农部门积极发挥行业优势,把本部门日常工作与落实关爱女孩利益导向政策结合起来,使每个部门都能在其中发挥作用,做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人口与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做好计生家庭的一次性奖励工作;农村信用社、农业开发办、农业局等提供资金、信息、技术方面的优惠,优生扶助农村计生户发展生产;劳动就业部门、劳务输出单位和用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用农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独女户、二女户孩子就业;卫生部门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独女户、二女户小孩在本辖区内公办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减免,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
二是精神情感方面的鼓励与支持。
如江西一些县进行“十佳女孩”的评选,对优秀的女孩及家长披大红花,颁发奖状,以示荣耀,对评上的女孩支助其上高中、上大学。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上说,鼓励保护性政策的实施,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扶助对象直接地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为人们更好地理解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了宣传、示范的作用。
在看到“关爱女孩行动”鼓励保护性政策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还要清晰意识到以下两点:其一是,鼓励保护性政策实施效果的好坏,关健在于财力的支持,没有经济做后盾,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就可能打折扣,政策受益者的人权益就可能打折,刚刚树立起“好政府”的形象就会受损。
因此,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的经济利益的扶助资金必须足够到位,财政预算一定要有足够的预留。
换言之,要实现我国在2010年出生性别比基本平衡的目标,鼓励保护性政策的力度只能加强,决不能削弱。
在实际调研中,我们还了解到,由于现有的物质利益诱导的政策其力度还非常小,如一个小学生,本应该交学杂费是210元,能免的只是杂费部分,如果一个家庭有两女孩同时读书,真正减免的金额还是小的。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财力薄弱,根本无力垫付这些的公共服务支出。
希望即将开始国家“十一五”规划将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对农村公共服务条件的改善带来福音,肯定也能为“关爱女孩行动”营造更良好的环境。
(二)、打击控制性政策。
针对社会上还存在许多严重损害女孩权利的行为和歧视女孩的偏向,制定一些强制性措施对一些行为如“两非”行为、弃婴、溺婴等等加以打击、控制是行政手段的一种。
我国广大农村有着几千年封建思想的统治,“男尊女卑”、“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落后观念仍深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再加上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家庭生育观发生巨大冲突之时,没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控制人们的生育行为,是不行的。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条文中相关条款、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都对保护女婴和女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贯彻好这些法律法规,还必须要有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这个办法也就是当地的“政策”。
当然,各地的措施必须是在不违犯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的,是有法可依的行为,特别是在当前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打击强制性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比,它有反映更及时、迅速和效果明显的特点,这也是政府履行行政职能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打击强制性政策主要是针对“B超”的使用。
这是因为,绝大多数人们认为,“私人诊所B超机的使用,或者某些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对B超机的滥用,都使流产中的女婴数量多于男婴。
这是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最直接原因”。许多地方,成立了由行政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有的地方甚至于开展跨省际的合作,如九江市与湖北、安徽等周边省的多个县建立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区域协作制度,经常互通信息、联合行动,还建立了超声和染色体检查技术准入制度鉴定胎儿性别监督制度、16周以上终止妊娠申请审批制度,对B超使用实行严格准入、挂牌上岗、持证检查、建立了监督、详细登记等制度,有效地堵住了管理的漏洞,为打击“两非”起到了威慑作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执行政策时,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如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那专项治理活动只能是走过场而已。
从现有的B超使用部门来看,一方面是人口计生部门计生服务站需用B超为优生优育做合法的孕产期检查,另一方面是农村医疗部门需用B超做一般性的医疗诊断的检查,但由于管理上的不严密与部门之间的配合出现漏洞,就可能出现即使发现了有人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之后有堕胎行为,但查处起来非常困难。
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个部门人员造成了这一事实。
这也就是在一些地方,尽管出生性别比非常高,但却很难找到查处的对象的原因之一。
(三)宏观协调政策。
这一政策的主要功能在于从根源上消除人们的生育偏好,真正实现性别公正。
“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家庭生育的有计划与国家生育控制的有计划之间的矛盾。
在这个矛盾中,国家控制住了人口数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但家庭生育影响了婴儿的性别比结构,导致了女婴的短缺”。说到底,出生性别比失衡是长期以来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养儿防老”没有清理的反映,也是长期以来我国“男女不平等”思想观念的积累。
因此,从源头上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衡,光靠短期专项治理只能是治标而不能治本。
加大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上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才是找到了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真正原因。
“我们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是1995年在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向世界作出的庄严的宣言。
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有“男女平等”的意识、有性别分析的眼光,使各种法律、法规在制定中能着眼于长远公共利益、着眼于社会公平与性别公正,从根源上消除出生性别比失衡,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所以,“关爱女孩行动”不能仅仅是为满足女孩或女孩家庭争得一些物质利益,而是要立足于解决妇女发展的阻碍,立足于妇女的战略利益的实现。
若只是解决了女孩或女孩家庭眼前的经济困难,社会上却大量存在女大学生(研究生)就业受到歧视、女性劳动报酬低与男性、女性角色主要定位于家庭、属于社会的“第二性”等诸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那“关爱女孩行动”的鼓励保护性政策、打击控制性政策是不可收到预期效果,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育偏好和对两性评价的标准。
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
宏观协调政策是应该锁定在消除男女不平等根源上,它不仅仅是营造一种氛围,宣传一种价值观念,更重要的是为具体政策措施提供法律保证。
穆光宗先生所言:“关爱女孩”重在“公正赋权”。
“关爱女孩行动”宏观协调政策的目标应该是重上提高妇女的能力建设上。
当然,没有具体配套措施与之跟进,宏观调控政策将变为符号政策或是象征政策,写在纸上,搁置在法律文本之中。
同理,政府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上没有具体措施,改变“重男轻女”观念没有物质利益作为保障,那就会掉入唱高调、玩空转的怪圈。
“关爱女孩行动”最终目的是要为妇女们长远发展奠定基础,而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眼前的困难。
如果宏观政策上诸如妇女的教育权、劳动权、生育权、参与权等方面不能在全社会形成保障网络体系,如果不能着眼于提高妇女发展的能力出发,即朗维分析框架中所言“妇女维权,使女人获得与男人同等的地位,平等参与发展过程,从而与男人在平等基础上控制各种生产资料”的话,那么,“关爱女孩行动”只能停留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层面上。
综上所述,“关爱女孩行动”的一系列公共政策,应有其三个不同层次的目标价值:长期目标:推动社会公正,实现性别平等,构建和谐社会;中期目标:出生性别比达到自然比值,人口质量得到优化,人们基本树立了新的生育观;近期目标:对“两非”行为进行遏制与打击,保障女孩的生存权。
这三个层次的价值目标是一个完整体系,损缺任何一个层次都可能导致整个价值目标体系的瓦解。
当然,这三个层次价值取向需要三个与之对应的政策保障:鼓励保护性政策是从微观的角度解决生育独女家庭或二女孩家庭与女孩的利益,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一个个行政相对人的充分理解与支持,好的政策难以维继。
如果宏观协调政策不能为提供足够的长远支持与供给,就意味着“关爱女孩行动”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对策。
宏观协调政则是立足于从长远、深层次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问题;而打击强制性政策只是一种策略选择罢了。
如果宏观协调政策不能得到真正的认同与贯彻,出生性别比也许依靠强打击强制性政策暂时的回落了,但反弹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因为强制性政策执行的基础是政策相对人极不情愿被迫服从,只要一放松,他们就可能反弹。
因此,打击强制政策执行其成本是三个政策执行中最高的,它得作用是有限的。
因此,这三个政策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整体的三个方面、相互补充不可偏废某一方。
二、“关爱女孩行动”政策执行中多重因素分析
影响公共政策效果的因素是多重的,有政策内容本身的、有政策执行者的、有政策相关利益人的、有政策执行环境等等。
即是说,同一公共政策,均会因以上多重因素中的某一个因素的差异产生不同的政策效果。
在人口问题上,我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制订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已形成了一系列的公共政策。
回顾我国20多年计划生育实践,从公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排斥到逐渐认同再到自觉执行的发展过程,实质上都是在政府主导、推动、公众参与的公共政策贯彻与执行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已形成了基本共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绝不仅是某一政府部门所能够做到的。
进而言之,“关爱女孩行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继续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新举措,仍然需要全社会来共同推进才可取得最佳效果。
各地人口与计生部门的确把关爱女孩行动纳入了本部门的工作之中。
“关爱女孩行动”中确定的这些政策从当下开展的效果来看,产生了积极影响,对一些侵害女孩权益的不良行为起了震慑作用,引起了一些国际媒体的关注,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等等。
我们在看这些正面的影响与作用的同时,还应清醒地意识到,“关爱女孩行动”因开展的时间短,人们对它的认识有限、其影响力有限、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远没有达到决策者设想的效果,不少的人仍然只是从局部利益出发,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衡只能是将在今后引发几千万中国男性公民配偶紧张”,并没有从社会公正、保障人权、国家长远利益等多重角度来认识出生性别比失衡将带来的严重恶果。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当谈起“关爱女孩行动”时,或是一些人说“那是计生部门的工作”,或是有人说“这个活动没有听说,只知道有‘春蕾计划’、‘希望工程’”;也有的人认为,现在各地出台的一系列“关爱女孩行动”政策措施,依然是具有输血性质的扶贫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人性别生育偏好上的“重男轻女”倾向;还有的人认为,“关爱女孩行动”只是在农村开展的,城里不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
诸如此类的看法,直接影响到“关爱女孩行动”的政策效果,甚至影响整个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效果,不得不引起人们进行更深的思考与分析。
首先,“关爱女孩行动”具体实施部门所能调动的资源有限,影响了政策效果。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公共政策的权威性,而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又直接维系政策执行效果的高低。
实践中,各地区虽然都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甚至于“出生性别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但由于日常工作主要是由人口与计生部门承担,许多部门的同志认为“关爱女孩行动”就是人口与计生部门的事情了,对他们单位而言,只是“额外负担”。
这就使得“关爱女孩行动”中,具体实施部门产生了畏难: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是政府的一个部门,除非分管省、市、县领导出面协调,否则平级协调不好办。
政府部门的分工是现代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同样政府各部门间的合作与配合也是实现公共利益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没有政府各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再好的政策也终将因各自为阵的政府办事程序与职能而分割了。
因此,增加“关爱女孩行动”具体实施部门的权威性与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横向联系是当代管理活动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平行执行机构之间应相互沟通信息、主动配合、协作。”良性互动。
只有把公共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和执行政策机构的权威性结合起来,才能使公共政策达到应有的效力。
其次,“关爱女孩行动”政策执行人员的素质与工作态度影响了政策效果。
“任何一项政策最终都靠执行者来实施,执行者对政策的认同、对政策执行行为的投入、创新精神、对工作的负责、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是政策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条件所在。”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认同水平关系影响政策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执行人对此问题的认识程度。
如果只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那可以说这样的政策只能是短期性的,所制订的办法只是为了完成短期内工作的需要。
客观地说,计生专干在人口日常管理中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涌现出许多感人的事迹。
但我们还得看到,光凭工作热情是搞不好工作的,那仍然处于被动之中,只有在提高了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把朴素的情感转化成对工作正确认识才可能发挥出工作的能动性与创造性。
“关爱女孩行动”面对的是老百姓的个人利益,如何使公共政策为百姓所认同、接受,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水平有巨大的活动空间。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及干部提拔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关爱女孩行动”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起来马马虎虎,做表面文章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还有的地方以查处“两非”特别困难为由,对打击“两非”行为不力;还有的工作人员对中央强调的“七不准”很不理解,仍然习惯用强制性行政命令与手段,等等。
“关爱女孩行动”中公众参与的有限影响了政策效果。
“关爱女孩行动”的过程,对群众而言,是新婚育观念取代旧婚育观念的过程,采取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激起公众参与的热情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现实中,乡村人口学校的作用发挥的并不理想,对育龄对象的宣传、培训难以集中,即使是花大力气请了来育龄对象,也是匆匆而来,匆匆而去,只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而已。
所以在“关爱女孩行动”中也存在一些群众的不理解或片面理解的行为,这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策执行的效果。
三、几点建议
“关爱女孩行动”的目标主要是在努力实现“2010年实现出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这一目标离现在只有短短的四年时间,要达到这一基本目标,最少以下几点是当前十分迫切的任务。
首先,在全社会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与教育。
特别是加强各级决策者们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学习与理解,使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
从思想观念上解决“关爱女孩行动”的价值取向问题。
同时,还应加大寻求在新形势下构建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的新形式,解决人们观念更新问题。
关爱“女孩行动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的定位不准确,“关爱女孩行动”只能停留在工作层面上,而不能实现其真正目标。
当然,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但这努力一刻也不能放松。
各地在“关爱女孩行动”的政策类型上有着很大的差异性,究其原因,不仅仅有经济基础问题,更重要的是决策者们对“关爱女孩行动”认识问题所致。
其次,完善“关爱女孩行动”的协调机制,发挥相关部门的业务优势与职能优势,增大其协调能力与权威性。
在《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了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规定了社会团体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责任。
“关爱女孩行动”涉及到众多政府部门和组织系统,目前尚没有哪一个部门能够独立承担起计划生育工作全责,也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全部包下“关爱女孩行动”所有政策的执行。
因此,发挥人口与计生部门在人口工作中的业务与职能优势,党委、政府协调好教育、文化、财政、劳动人事、卫生、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是非常重要的,要有定期协调机制和稳定的工作机制,走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少、实际工作却难以落实的局面。
第三,确保各级政府对“关爱女孩行动”利益导向机制是长期延续不断的。
“关爱女孩行动”是政府倡导的、配之与具体政策利益导向的重大行动。
因此,政府投入的质与量,是直接关系这一活动目的能否达到的关键。
在当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履盖社会全体成员,尤其是广大农村养老保险还非常薄弱,人们的生育偏好依然停留时间在“男强女弱”、“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统观念之中,现实生活中各种信息又从不同的角度反映着社会上男女不平等的诸多现象,纠正人们在性别上的偏好,“关爱女孩行动”方面的政策是否配套、是否能落到实处是至关重要的。
鉴于过去我们一些政策调整中向群众解释不够,引发群众对政府误解的教训,更是要做好解释宣传工作,确保政府的权威性,从而消除群众对政策的疑虑。
政府在“关爱女孩行动”方面的手段、保证条件供给是否充分是与能否达到目的起着主导作用。
从现有的物质发展水平来看,在我国没有政府资源性的保护政策,难以达到在短时期内通过自然规律协调出生性别比目的。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说,人口问题直接与公共利益相连,在政府实施“十一五”规划中,强大对公共事务投入的基本精神指导下,确保“关爱女孩行动”的财政投入也是应有之义。
因此,在各级政府加大公共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增加对人口与计生事业相关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农村医疗、养老保障、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投入是切实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要求。
第四,建立“关爱女孩行动”监督反馈与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在江西一些县区,不定期地组织人大、纪检、监察、人口与计生等相关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已扎二女户女孩子及其父母奖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与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当事人严肃处理。
这些做法都非常好的。
但现有的计生考核指标体制分为“党政线”与“计生线”,还有计生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走形式、没有起到多大的实际作用。
如何使现有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与“关爱女孩行动”统一起来,还需要加入性别统计的指标,还需要严格按现有的制度执行,检查评估过程中的“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现象不应该再继续下去了。
在“关爱女孩行动”中实事求是,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情落到实处,还需要监督与考核机制完善与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