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第1篇(全文2025字)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讨论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昆明市土地整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昆明市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与土地管理是指在政府授权国有投资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允许社会资金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政府财政性投资以外的资金,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热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管理
第二章准入领域和条件
第五条社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阶段和领域参与土地整理工作:
(一)土地的征地、拆迁;
(二)土地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
第六条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参与土地整理工作的,必须具备对于拟参与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所要求的资信能力(特别是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能力)及对应资质。
(一)参与征地、拆迁的应当具备市政施工资质;
(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必须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必须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
第七条社会投资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土地整理工作的,则不要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特别是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能力。
(一)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足本不低于1亿元,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二)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其可用自有资金不低于投资额的25%;
(三)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时,需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其中: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银行信用级别要求为AA级;
(四)不能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关于项目融资的授信或承诺。
第三章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
第八条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土地整理的项目业主,按昆明市有关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和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委托招标机构并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采取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必选等方式进行选择和确定。
第九条对于土地整理项目涉及四十米以上道路建设的,由国有投资公司按第十条规定程序选择和确定投资人后,委托建管公司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有投资公司联合进行土地整理工作,若参与土地出让竞标,允许其将前期支付的土地整理成本作为竞标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社会投资人确定后,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通过与市、县两级国有投资公司联合组建阶段性项目公司参与与实施开发的社会投资人需要对外转让所持股权时,必须经市政府有权部门批准。
第四章参与模式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人可与国有投资公司协商确定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公司或者其他独资形式投入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工作。
第五章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整理投入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不超过3%的比例确保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整理投入征地拆迁的资金,由国有投资公司与社会投资人根据征地拆迁资金量与建设工程资金量的比例按以下当时协商确定投资回报率。
第十五条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协商确定的投资回报率需上报昆明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投资保障和推出机制
第十六条为增强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的信心,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参与土地整理的社会资金,市县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相关文件,用相关土地整理项目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优先偿还投资人相应的投资及回报。
第十七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完成,合作合同一经签订,合作双方均不得随意退出该土地整理项目。
第十八条因合作一方单方面违约退出后造成合作无法开展的,合作另一方有权无条件、无偿接管项目并继续完成该项目。
第十九条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停止合作关系、提前算清后,终止合作项目运行。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采取BT投资模式建设的征地拆迁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其投资回报率的确定,自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易事达文件解读:
该文件是基于6月9日市委办公厅文件及全面覆盖一级土地整理文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改造资金的解决方案,拓宽了9家公司原有的银行融资渠道,大力吸引社会民间资金进入。
该文件指出在明确了9家市县两级投资公司作为主体外,将已往参与城中村改造企业、以其它社会投资人均可参与土地一级整理,参与征地、拆迁、基础设施的建设。说明已往参与城中村改造企业仍然可以参与一级整理环节,但是主导权控股方将转变为9家投资公司为主,而且后期若该前期改变企业希望参与该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必须通过昆明市国土局“招拍挂环节”竞得土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第2篇(全文2153字)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8〕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取消零星审批、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供地方式
文中所称经营性用地指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一)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坚决取消经营性用地零星批地的审批方式(规划特殊要求需加征、补征的除外)。对新增的经营性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
(二)凡在1998年8月1日之前经市用地会批出的经营性土地,已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9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手续;已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又未到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停止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限制未办出让手续的非经营性土地通过加改名、延期等手续进入经营性土地市场
(一)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和外经等管理部门应停办行政、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名合作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相应手续。
(二)对过去行政划拨的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和城镇存量土地),若已纳入当年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允许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但应由市政府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拍卖所得的部分收入,合理补偿给原用地单位。
(三)在企业改制中,利用企业现有的划拨用地,支持企业解困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不拆改建原有建筑,仅变更用途或业权人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办理用地变更手续;二是划出部分或全部土地从事经营性房地产的,则应纳入公开招标、拍卖范围,土地收益可部分合理返回原企业,如属市政府批准的解困转制企业,及按规划要求需搬出城区的污染厂,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原规定的56%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解困转制。
(四)对已开始进行征地拆迁但未缴地价的过期用地,或未完成征地拆迁但已缴地价的过期用地,经国土部门核实,其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已完成30%以上的,准予用地延期一次,时间为1年。再次过期则依法收回。
(五)对未开始征地拆迁的用地红线,取消办理用地延期,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三、妥善处理原出让的建设用地
对原已出让的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报市用地会议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加征用地完善项目的,可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手续,进行用地变更登记后,换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再招标、拍卖。
对部队的空闲地,如已领取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审批办法继续办理用地手续。
四、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征地办(市土地开发中心)统一负责土地的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工作,其中400亩以下的土地,由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招标、拍卖出让的前期征地拆迁工作。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计委、市国土局房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制定。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我市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协调发展的需要,兼顾考虑市场的需求情况,制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公开招标、拍卖出让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审批,以达到控制用地总量、有利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公开招标、拍卖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市规划部门应预先做好规划设计要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市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六、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对过去批出和新批出但过期未用的土地予以注销用地批文;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发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或由政府调整使用。
七、依照法律程序审批土地
对于按国家、省的规定,不必经公开招标、拍卖程序而申请用地的,其审批程序是: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国土地部门应从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以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预审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址定点的必要依据。
(二)用地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同时向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报送申请用地报告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书、有关投资文件等。
(三)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分别把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在市用地会议召开前10天提交市用地审批小组成员。
(四)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各派分管领导参加。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对用地申请的规划定点和适用数量实行综合审核,一次定案批准。
(五)市规划局根据用地审批小组会议批准意见,向申请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市国土局房管局。市国土局房管局在15天内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
(六)经批准用地的申请用地单位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统一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房屋拆迁的手续,并向市国局土房管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到市规划局办理建筑报建等手续。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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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第3篇(全文2278字)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
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7〕64号)
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
(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针对部分区(市)县在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一级土地整理中亟待规范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级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新征收土地、旧城改造土地实施成片整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完成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各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应建立健全并坚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审制度,按照“全域成都”理念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规模范围。
(一)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属于新征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且要依法报征;属于旧城区成片改造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旧城改造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首先报市规划局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对经审核符合城市规划的旧城改造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其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应报市房管局审查,并严格按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郊区(市)县新征土地规模超过500亩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首先
报市国土局对土地利用规划和依法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中心城区土地整理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规划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应分别报市规划局、市建委审查。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区不得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中心城区范围内旧城改造土地及市政府配置给各区(包括成都高新区)的土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其他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工作由各区(市)县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土地一级整理行为
(一)一级土地整理项目范围、规模、内容明确后,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投标或挂牌方式确定投资商。各区(市)县要建立监察、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法制办等部门参与的招标监督和实施管理机制,防范政府行政责任风险。
(二)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规划道路、市政管线管网、市政绿化、市政公交场站、高压线电力通道等;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小学、中学、医院、体育及文化设施、派出所、菜市场、办事处和社区用房、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均纳入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投资整理范围,严格土地成本核算,规范操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分区规划,按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配套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和建设。
(四)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应无偿归政府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主体单位,应针对具体项目在事前签定单项合同,作为一级土地整理合同的附件,明确具体建设数量、规模、标准、投资额度、建设品质、完成时间、竣工移交办法等事宜。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签定协议前,报市公建配套办公室审查同意,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单位与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签定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作为一级土地整理合同的附件,由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按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和移交。
(五)根据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具体项目建设用地,依法报征的土地应首先保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然后再安排经营性用地依法上市。
三、坚持科学测算政府收益,合理确定投资方投资回报
(一)土地收益是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各区(市)县政府应牢固树立资源是优势,资源是发展动力的思想,在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中,要建立政府、投资方收益评估预测机制、合作项目风险分析机制,根据合作项目的难易程度、风险程度、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合理确定投资回报,并应经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积极采取土地收益梯度分成方式,对整理形成的经营性用地价格,首先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市场评估预测,并按预测的市场不同成交价格确定不同的政府、投资方分配比例,形成土地成交价格越高、政府收益越大的动态收益分配机制。
(三)投资方的一级土地整理开发的合理回报,按财务规定应列入土地综合整理开发的成本。区(市)县政府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任何名义,返还给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投资方。
(四)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的土地整理行为属于企业投资经营活动,其投入的土地整理资金已经给予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投入土地整理的资金不应再计算资金利息,并且投资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四、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严格区分一级土地整理与土地二次开发的界线
(一)一级土地整理形成的建设用地,应首先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然后再根据年度供地计划进行供地。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给予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取得整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优先权,也不能给予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取得整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关联政策,或设置有利于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竞买土地的条件。
五、坚持依法依规实施拆迁补偿,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一级土地整理,将涉及到在短时间内对被征地农民、城市居民进行集中拆迁、安置、补偿,触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坚持政府对拆迁安置工作的主体性,依法依规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第4篇(全文3147字)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69号【发布日期】2009-04-15【生效日期】2009-04-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测绘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家保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地理信息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等重要领域,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近年来,随着卫星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地理信息市场发展迅速,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作用不断加强,同时也出现了非法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擅自生产、出版和传输地理信息,一些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独资和合资中非法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地理信息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围绕地理信息市场中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六个环节,用一年多时间,在全省开展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行动,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等行为,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和窃密案件,使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政府对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和保密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强,消除各种泄密隐患,确保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二)主要任务。这次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行动,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为。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责任,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应按照法定审批程序进行。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省测绘局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互联网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网络地图和提供给社会使用的地理信息服务,必须经省测绘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2、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省测绘局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理信息的编制、审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编辑出版地理信息、传播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省测绘局要加强与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有关情况,配合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各市州、县市区在编制本行政区域涉军基础测绘规划时,应当符合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在报送审批前,应征求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
4、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甘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甘从事地理信息的测定、采集和处理等测绘活动,必须经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甘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甘测绘的业务范围、具体测绘活动及成果汇交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对科学研究、旅游探险、矿产开采、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所含测绘活动的监管,并对有关部门已批准的包含测绘活动的涉外合作项目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加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结合《测绘法》和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测绘、保密等相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大力开展警示教育,使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和服务的企事业树立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职责分工
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由省测绘局牵头组织,省通信管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家保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交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省测绘局负责提出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市场检查等各项工作。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规范获取、提供、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并与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协调,了解涉军测绘有关情况,完善军地测绘活动的“信息通报、配合查处、案件移送”制度。
(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网站拒不执行的,要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三)省国家安全厅负责处理涉外测绘案件。要将发现、防范和打击处理刺探、窃取、非法提供我省涉密地理信息作为工作重点,注意获取相关情报信息,及时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对地理信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理信息产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企业的注册信息,坚决取缔无营业证照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及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地理信息产品出版服务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的服务行为。
(六)省国家保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组织协调查处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保密意识。
三、时间安排
这次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行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9年4月至5月为自查阶段,各部门要带头做好本部门的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省测绘局联系,使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各市州要根据实际,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市场进行检查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和纠正;对未取得从事地理信息工程资质的业务许可经营主体,一律停止经营活动。
(二)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为执法检查阶段,省测绘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按要求对全省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播等活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依法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成对全省地理信息市场的检查和案件查处。
(三)组织整改阶段。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针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组织整改。要将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检查验收阶段。整改结束后,各市州政府要对本市州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测绘局。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整改后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测绘局。
四、相关要求
各市州要结合本次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和沟通,通过办培训班、开座谈会、举办讲座和图片展览等形式,普及测绘法律知识。要利用各种法定宣传日,通过制作专版、开展咨询等形式,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地图管理、保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强化网站经营者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对国家主权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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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第5篇(全文3182字)
【发布单位】昆明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2-27【生效日期】2001-12-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批转,望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土地收购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地交易支出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是依照国家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满足资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第四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置财务机构,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日常管理,接受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业务具有公益性、经营性、垄断性的显著特点,在国有土地实行资本运作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按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特殊性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择优委托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在授信银行建立基本帐户,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第六条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收购补偿、开发整理、支付利息和费用等方面的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另行下拨。
第七条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土地收购资金计划和委托,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所筹集资金纳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账户,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按拟储地块编制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实行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计划,经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执行;分项收支计划报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土地储备计划发生变动,须相应调整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分项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资金收支计划,严禁随意突破计划范围,防止资金积压和资金超支。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多渠道筹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优化筹资方案,降低筹资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财政拨款指市财政部门拨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资金,以及安排返还的土地收益金(此收益金主要用于扩充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银行贷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金融单位融资借入的资金。在申请办理借款时应向委托银行提交土地储备计划、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以及委托银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和取得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资金需要,向银行提交储备地块的收购合同、储备方案、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和贷款所需的文件、资料,按规定申请和取得授信贷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其他借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预收定金指以预出让方式向意向用地者收取的预购用地定金。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土地储备风险资金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上缴财政专户的土地收益金中,按一定比例计算拨付建立的风险资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土地收购储备业务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市政府调剂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额。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社会融资指按国家规定向单位、个人发行土地储备债券、募集土地储备股份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其他收入指储备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前通过出租、抵押等开发利用获得的收入,存款和贷款相抵后的利息净收入。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和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地块收购合同和方案,按对象、进度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市财政部门派员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土地收购、前期开发整理、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以每一地块为核算单位,分别计入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成本,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储备计划、市场状况和地块质量,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量和储备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储备成本,减少运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管理费。除此以外的费用严禁在成本开支范围列支。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土地收购补偿费指用于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和安置补偿的费用及置换土地的价差支出。补偿标准须按《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并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超标准补偿的,须由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费是指在储备土地出让前,以提升土地的经济价值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的工程费用。
土地开发整理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的开支标准要根据国家和省统一的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并按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管理费指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和出让全过程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以地块为核算对象的土地管理费、土地交易费和存款、贷款利息收支相抵后的利息净支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风险金的使用,必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未经市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不得用于非土地储备事项的质押、担保、对外借款。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收购储备事项的支出。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期(月、季、年)按进度分项目进行结算,并编制年终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认真核算成本,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按时归还各类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扩充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时,其资金总规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确定。
原按2%返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金,仍按云财综字〔92〕172号和云财综字〔95〕66号文件的规定,以2000年为基数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业务工作需要核拨,实行总量包干、单独核算。单独编报会计决算报表。工资标准按昆人劳通〔2000〕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收支,不得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土地储备资金相混淆,必须严格区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储备土地出让业务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土地储备业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向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日常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上缴市财政的土地收益金,要按市政府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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