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警察警衔等级设置介绍第1篇(全文410字)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2022年警察警衔等级设置介绍第2篇(全文858字)
中国警察警衔图解
警衔警衔概述: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总警监肩章图片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二级警监至一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5、处级正职:二级警督至三级警监;
6、处级副职:三级警督至一级警督;
7、科级正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
8、科级副职:二级警司至二级警督;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司至三级警督;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当时主要职务的编制警衔为:
公安部部长——上将、中将;人民警察警衔全图公安部副部长——中将、少将;省公安厅厅长——少将、大校;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上校;
地区公安处处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县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大尉;县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大尉、上尉;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组长、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准尉;民警警士(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民警警士(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民警警士、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士最低警衔为下士)武警(消防警)警士——上等兵、列兵
香港警察警衔简介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
其中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
澳门警队的官阶职级与香港亦有不同,治安警察局最高层是警务总监,顺次序而下有警务总长、警司、警长、准警官、副警长警员、学警等
2022年警察警衔等级设置介绍第3篇(全文971字)
警衔等级
1、警衔等级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编辑本段
2、编制警衔
《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编辑本段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中英对照)
PoliceRanksinChina
总警监------GeneralPoliceCommissioner
副总警监---DutyGeneralPoliceCommissioner
一级警监---PoliceCommissioner,ClassI
二级警监---PoliceCommissioner,ClassII
三级警监---PoliceCommissioner,ClassIII
一级警督---PoliceSupervisor,ClassI
二级警督---PoliceSupervisor,ClassII
三级警督---PoliceSupervisor,ClassIII
一级警司---PoliceSuperintendent,ClassI
二级警司---PoliceSuperintendent,ClassII
三级警司---PoliceSuperintendent,ClassIII
一级警员---PoliceConstable,ClassI
二级警员---PoliceConstable,ClassII
2022年警察警衔等级设置介绍第4篇(全文1052字)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
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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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警察警衔等级设置介绍第5篇(全文1925字)
XX年以来,在分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大队支部的正确带领下,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中心,坚持以压降警情为中心,以服务企业经济发展为支撑,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保证,认真围绕自身职责,协助支部主要领导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积极稳妥、开拓创新地落实各项工作,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较好完成了各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总的来说,自身综合素质得到提升,现将我个人的思想、行为、工作具体汇报
一、政治坚定,以身作则,认真务实。作为一名公安基层战斗单位的副科职干部,我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狠下功夫,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__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化“创先争优”、“治庸问责优投”工作,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紧密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做到政令、警令畅通;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意识不断增强;严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讲团结,讲大局,讲奉献,积极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严格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集中进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正规化建设以及“三基”建设等有关工作,以分局和大队支部的部署为中心、重点,工作重在抓落实,没有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欺上瞒下等问题。
二、积极探索,勤奋工作,忠于职守。作为一名分管刑侦、治安、法制、综合、信息化等多项业务的副大队长,我能够带着干,领着干,督着干,在推进政法“三项重点工作”和公安“四项建设”中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带动民警同志们全力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做到基础工作扎实,破案打击有力,突出的治安问题得到及时整治,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在创建“警民关系最和谐城市”活动中较好地发挥了带头作用。
一年来,我带领民警同志们查破各类扒窃案件20余起,共打击各类违法人员20余人,刑事拘留22人,行政拘留5人,破获千元以上刑事案件10余起,破获市局督办案件2起。另外,我们还顺利完成了中山大道反扒专项整治、出租车专项整治、“农博会”、“食博会”安全保卫、辛亥革命保卫、“百日会战”、消防安全检查、十一国庆黄金周保卫、汉街保卫、张学友演唱会保卫、国际车展保卫、武汉国际啤酒节保卫、台湾名品博览会保卫、创业赶集会保卫、黄陂木兰山庙会保卫等多项阶段性任务达60余次。一年来,本人积极协助大队主要领导撰写了30余份政工、综合材料,并有多篇工作简报被分局网页首页刊发。本人所分管的法制工作始终在分局名列前茅。本人还坚持与治安民警一起深入到一线车间和司售人员中间,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化解纠纷,以创建和谐社会及以人为本的思想,将矛盾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一年来,共进行安全检查30余次,调解纠纷达30余起,处置群体性事件达10余次,在公交站点收缴管制刀具8把,仿真枪5把,通过工作摸排收缴土铳一把,为净化公交环境作出了贡献。在工作中,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服务人民群众,始终正确行使职权,不游离在法律和政策之外,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和理性、平和、规范执法。
今年9月期间,本人在武汉市公安局警事训练基地参加警衔晋督培训,因学习刻苦、表现优异被授予了“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员”荣誉称号。
三、维护团结,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支委成员,我注重维护分局党委、支部领导的威信。工作中,讲团结、讲大局,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后,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以齐心协力抓好工作为目标,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始终坚持“团结、谦让”的标准,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决不各行其是、互相拆台、闹无原则纠纷。
坚决维护党章,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坚持“党要管党,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和“三会一课”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中央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公安部“九要九不要”和“四个坚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和市局有关规定;模范地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职权,做到艰苦奋斗,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遵守“五条纪律”和“五条禁令”等铁纪铁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不足之出:一是工作中往往重实践轻理论,自我要求有所放松,放松了对业务知识的及时更新,凭经验做事占了上风;二是惯性思维较强,没有真正把握和很好运用唯物辩证法,很多时候套用老经验、老办法,束缚了自己的思维空间、思考办法;三是工作激情有所淡化,没有很好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进一步改造,忙于事务性工作,没能很好地解决工作平衡关系;四是自我调压、管理能力不够高。工作压力逐年增大,应付事务性工作较多,总感觉时间不够用,没有充分利用好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党性修炼还不彻底,工作遇到挫折和阻力时,特别是自己的正确意见和行为不被理解时,有时就显得有些急躁。
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及生活中,我会不断加强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知识和办案水平,使其成为我的优势。在应对各项业务工作时,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始终对现实工作有着清醒的认识与把握,不断提高应对各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与水平。
以上为个人述职报告,诚恳地希望组织对我严格考察。
2022年警察警衔等级设置介绍第6篇(全文5596字)
关于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和警衔
最近,关于离退休警察保留警衔津贴的呼声引起热议,有写文章阐述理由的,有发评论提出建议的,有警界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发声的,还有直接提请人民法院起诉相关国家机关的等等。保留离退休警察警衔津贴到底有没有依据?问题症结在哪里?如何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离退休警察合法权益,也涉及在职警察切身利益。出于兴趣和敏感,笔者拟对与警衔和警衔津贴有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进行初步梳理分析,意在与警界同仁探讨,也供感兴趣朋友参考。
一、人民警察离退休后,警衔和警衔津贴保留合法有据1992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根据宪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也是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的根本依据。警衔,不仅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一种称号和标志,其本质更具有荣誉、待遇和责任的性质。它源于军衔,但又不同于军衔。特别在退役军官军衔和离退休警察警衔分别都是依法保留问题上,有着质的区别。军衔,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士兵军衔。军官军衔又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现役军官退役的,军衔依法予以保留,但性质却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现役军衔和退役军衔比较,性质不同。人民警察的警衔,一旦被授予且没有被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及取消,无论什么时间离退休,其警衔将依法终身保留。离退休警察保留的警衔,只是不得配戴标志,但仍称为警衔,既不是离退休警衔,也不叫退岗警衔,警衔的属性没有改变。保留警衔,不只是保留警衔的一个荣誉,其内含的待遇和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没权力将其从警衔的属性中分解出去。警察可以离退休,但其保留的警衔及警衔属性,不但没有离退休,而且还继续制约着离退休警察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离退休警察犯罪的,仍然会被依法取消警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戴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上述规定,一是确定了离退休警察保留警衔的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了保留警衔与不保留警衔的法律界定。
二、人民警察与国家公务员工资、津贴制度的根本区别是警衔津贴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均在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该法对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的规定,是目前国内四种衔级制度(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中,除军衔外唯一以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工资津贴制度,也是人民警察与国家公务员在工资津贴制度上的根本区别。
三、与警衔津贴相关的政策规定梳理解读人事部、财政部1995年9月16日《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是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后,第一份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政策规定,也是此后执行警衔津贴制度的政策依据。该文件明确表示了以下原则内容:
(一)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以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按月发放。最低警衔二级警员至最高警衔总警监的警衔津贴月标准为64元至123元。
(二)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继续保留。授衔警察离退休后,其警衔津贴予以保留。
(四)离退休警察保留的警衔津贴,离休人员全额计入离休费基数,退休人员按比例计入退休费基数。
(五)授衔警察离退休后,可按其警衔对应的新的警衔津贴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警察,按其警衔津贴标准全额增加离休费;退休警察,按其警衔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笔者将每次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时间、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时间与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相互对照,发现以下问题:1、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警察,按照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规定,离休警察按警衔津贴标准全额、退休警察按警衔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只增加过一次离退休费。此后,所有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文件中,均未涉及到这批离退休警察依法保留的警衔津贴调整问题。2、1995年1月1日后授予警衔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警察,只在离退休时一次性将警衔津贴分别全额或按比例计入了离退休费。此后,无论公务员工资标准何时调整,随之相应调整离退休费和警衔津贴标准时,他们被依法保留的警衔津贴,从未在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文件中涉及到调整。
3、从1995年1月1日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起,到2015年1月1日最后一次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止,20年时间内,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共调整过七次,但人民警察的警衔津贴标准只调整过六次,不仅少调一次,还存在两次未按规定时间调整问题,共欠账30个月。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次公务员调资:人事部、财政部1997年9月30日《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人事部、财政部1997年9月29日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的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但是,从1997年7月1日公务员调资至1999年7月1日公务员再次调资之间,在职警察和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标准均未按照警衔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的规定执行,欠账24个月。第二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公务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0级至1级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0)61号文件规定,根据(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最低警衔二级警员至最高警衔总警监的警衔津贴月标准,从64元至123元提高到84元至161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没有按照公务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间执行,欠账3个月。离退休警察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按规定调整。第三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公务员基础工资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15级至1级,从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增资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84元至161元提高到98元至189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第四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0元至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月增资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98元至189元提高到108元至211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第五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从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3】64号文件,从2003年7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08元至211元提高到113元至228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第六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7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13元至228元提高到155元至313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均未调整。第七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涨幅最高达103.1%--179.3%)。离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离休费。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1月27日《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在职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55元至313元调整到560元至2250元。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又未按规定时间执行,再次欠账3个月。离退休警察按规定保留的警衔津贴仍均未调整。该文件同时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
四、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文件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的政策规定,涉嫌和有关法律规定相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应当继续保留。
(二)历史已进入到2016年,在涉及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如此重要的两部文件中,竟出现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这种表述,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失误。
1、如果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的离退休警察,他们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就已退休,最早已20年没有调整过警衔津贴,怎么还去停发他们的警衔津贴?
2、如果是指2015年1月1日后的离退休警察,那么最年轻的离休警察,即使1949年1月1日出生即参加革命,把吃奶时间也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到2015年1月1日,也已年满66周岁,按规定年龄60周岁离退休,早就离休五年啦,怎么还可能从离休的下月起停发他的警衔津贴?简直开国际玩笑!
五、关于人民警察的养老保险问题笔者注意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下发后,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曾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发函,就人民警察退休后停发警衔津贴有关问题,商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2016年3月24日,给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回复了答复意见,内容如下: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转来的《关于商请对人民警察退休后停发警衔津贴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公人【2016】220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综合司和部内相关司,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领取养老金,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再适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规定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符合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民警察,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已计入退休费的警衔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对改革前参加工作,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民警察,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其中,老办法待遇计发基数包括截止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当时的警衔津贴标准等。对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人民警察在职时的警衔津贴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终也体现在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中。笔者认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是养老保险制度造福于民的重大举措。但是,警察职业和军人职业一样,本身就意味着奉献和牺牲,都具有高应激、高风险性。特别是和平年代,警察长期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犯罪、抢险救灾最前沿,时刻面临着流血牺牲的严峻考验。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总书记2017年5月19日在接见全国公安英模大会上讲话指出: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大家没有节假日、休息日,几乎是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更道出了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警察更多地是以健康和生命为代价缴纳着养老保险。人民警察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简单以工资收入和警衔津贴比例来计算,金钱买不到流血牺牲和无私奉献。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警察职业特点,多听听警察叔叔意见,决不能让他们流血流汗再流泪。人民警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实需要修改完善,也需调研试点和实践。但是,既有法律和警衔津贴政策的落实,更需有关部门一丝不苟地抓紧去办。毕竟,欠账总是要还的吧?
六、处理意见
(一)对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未调整、未按时调整所欠的在职警察的警衔津贴,一律按当时在职授衔警察(含已牺牲病故)人数、警衔等级对应提高的警衔津贴额数、所欠时间,全部予以补发。已牺牲病故警察,补发至牺牲病故下月止。
(二)对依法保留警衔和警衔津贴的离退休警察,一律按公务员历年调整工资标准的时间,按当时离退休警察人数(含已牺牲病故)、衔级、所欠时间,离休警察,按照在职警察同衔级警衔津贴标准,全额、全部予以调整补发;退休警察,按照当时在职警察同衔级警衔津贴标准,按规定打折扣后,全部予以调整补发。已牺牲病故的离退休警察,补发至牺牲病故下月止。
(三)对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予以撤销。综合各方意见后,慎重研究,重新制定下发执行。
作者注:本文所引资料,均源自互联网公开资料(百度搜可见),如与原件内容不一致,以原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