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7篇)

时间:2023-08-29 21:29:05关键词: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第1篇(全文439字)

本人,身份证号码,就受聘x公司事宜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人确认公司已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本人向公司出示的、陈述的任何有关本人自身情况的说明和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证、学位、学历、技能、工作情况、家庭情况、婚姻状况、身体情况、资格证书等。本人充分理解以上信息真实是公司聘用本人的前提条件,上述信息或陈述如有虚假,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如造成公司损失,本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自本声明签字之日起,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对其他任何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四、本人已充分阅读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异议,并愿意遵照执行。

五、公司已向本人告知了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的制作可以参考本系列文之《招聘录用与入职管理》。

六、本人声明不隐瞒本人的精神病史、传染病史,如有隐瞒,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已充分阅读并了解以上内容,且声明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声明人签字:

时间: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7篇)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第2篇(全文462字)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仲案字第37号仲裁决书;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7月12日原告将其承揽的北站大厦装修改造工程10-15层标准间的砌墙、抹灰、贴砖工作发包给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期限自x年7月12日至x年9月17日。

李承包了上述工程后,与周合伙施工。而后周雇用了被告从事大厦内原有装修的拆除工作。被告于x年9月5日在北站大厦十三层用角磨机切割角钢的时候眼部受伤。被告以与原告有劳动关系为由向xx市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xx市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于x年1月9日做()和劳仲裁案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书,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其理由如下:

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属于原告职工,又无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不负责被告施工中的管理及工资等各项事宜。

2、被告所拆除的工程由李承包,李及合伙人雇用被告,被告与李形成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被告的伤害后果责任。

3、被告的眼伤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4、仲裁书适用法律不当。

鉴于上述几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xx市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第37号裁决书,请予支持。

此致

和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1月17日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第3篇(全文521字)

原告:刘X男汉x年4月13日生住江苏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XX市XX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X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仲案字()第161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1月12日,原告被招聘到XX市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工种:电焊操作工;月工资2250元。双方年初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正副本均在被告处)。x年9月2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上班时被安排去卸货,在卸货的过程中,梅X在场指挥,原告在接梅X香烟时,不慎脚下一滑,连人带物摔到车下,被从车上滚下的管材砸伤了腰,伤了脾脏,肋骨。被告随急将原告送往XX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脾破裂,左侧第6、7、9、10肋骨骨折。住院18天,用去医药费17387.6元。医院建议休息四个月。事故发生后除医疗费由被告支付外,对原告其它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赔偿,原告于x年四月五日向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市仲裁委作出的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发生事故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伤被告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市仲裁委的裁决是错误的。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

x年六月十六日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7篇)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第4篇(全文574字)

在全国第九个"防灾减灾日"来临之际,咸宁市赤壁市20xx年"5.12防灾减灾日"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周启动仪式在市营里小学举行,赤壁市消防大队积极联合地震局、民政局、人防办、气象局等多个部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提前吹响"防灾减灾日"消防宣传活动号角。

5月10日,14时30分,营里小学全体师生共计2051人按照抗震救灾拉动演练方案进行疏散演练。伴随着急促的警铃声响彻校园,应急疏散演练正式开始。灾情假定赤壁市突然发生地震,营里小学内警报应声响起,楼内学生迅速在各老师的组织下,按照既定的路线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疏散,学校清点人数后,发现仍有8名人员被困。赤壁市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调集消防、电力、医疗、交警等部门赶赴现场。

消防大队接到市政府命令后迅速到达现场,利用自身装备优势开展救援行动。通过背式救人、担架救人,坐席悬垂等方式将被困人员救出。应急疏散演练结束后,大队宣传员采取互动的形式,在场为全校师生讲解了消防安全常识,学生们在一问一答中学会了如何疏散自救,如何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最后,大队宣传员现场演示、讲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师生们争相学艺,纷纷上台过了一把"灭火瘾"。活动结束后,赤壁大队联合各部门布置了消防安全知识展板,由宣传员现场引导学生参观学习。

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教师和学生的消防知识常识,而且使他们掌握了消防技能,提高了逃生自救能力。教师们表示,要将学到的消防知识贯穿于日常教学中,通过发挥大手牵小手的作用,提高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为校园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第5篇(全文846字)

活动目的:结合学校安全教育的主题,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认识安全警示牌。

活动对象:全体学生

活动准备:挂图、警示牌

活动过程:

一、导语

同学们,这节课我们开个班会,主题为“校园安全”(板书课题)

二、出示挂图--“倾倒的家”,谈谈你的感受。

小结:“一人安危系全家”。我们每人都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了谁,这个家都不再完整不再温馨。所以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要注意安全。

过渡语:作为学生,我们更多时间都是在校园里度过的。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三、校园安全,我们该怎么做呢?

1、地点:教室、走廊、楼梯、操场。

2、人际关系:同班同学之间,自己与其他班同学之间。

3、食品卫生:

编安全顺口溜:

上课小腿莫伸长,走廊狭窄不疯狂,

上下楼梯靠右走,危险游戏一扫光。

同学之间有磨擦,宽容谦让是良方,

食品卫生有讲究,“三无”产品不上当。

四、想一想,校园安全方面,学校设施哪方面存在隐患?自己哪方面还做得不够好?

小结:学校的问题下课后老师向领导反映,自己的问题可得及时改啊!

过渡语:我们能“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说明同学们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做得很好。

五、学生介绍行路安全经验

六、你认为社会上的哪些行为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学生举例)

过渡语:不遵守交通规则,就为车祸埋下了隐患。

七、介绍交通事故数据(小资料)

学过世界历史的人都知道,在上个世纪地球上曾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使XX万人惨遭杀害;第二次世界大战,3600万人丧失生命。然而更残酷的事实却是:自第一辆汽车问世以来,已有4000万人惨死在那飞旋的车轮下……

1998年以来,全国平均每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48起,每7分钟有1人死亡……

八、出示挂图:交通事故图

九、谈感受

听完老师介绍的资料,看完挂图以后,谈谈你的感受。

小结:多么惨痛的教训啊!同学们千万要遵守交通规则。每年开学同学们能一个不少的来上学,那就是送给老师的最好的最厚的教师节礼物。

十、以珍爱生命,远离危险为主题写一句宣传标语。

1、从作品中评出优胜者,奖励一朵红花。

2、把好的作品粘贴在教室内给予警示。

十一、认识安全警牌

十二、主题班会结束语

师:同学们,你们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着千家万户和社会稳定,我相信通过这次主题班会后你们一定收获不小,对安全教育有了更深的了解,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的生活中遵纪守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牢记安全,以实际行动共创一个安定、和谐的校园。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7篇)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第6篇(全文2355字)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月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捺印)

年月日

相关知识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几个特别问题

前文论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及常见的类型。但是实践中还有其他非常见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类型。

(一)基于租赁关系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其法理基础与“买卖不破租赁”相同,本文不做赘述。具体的规定条文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限内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此种案外人执行异议主要审查:1、合法有效的合同生效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标的物之前;2、必须为书面的合同,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同口头合同的区别,也就是说,口头合同并不能阻却执行;3、并已经实际占用不动产,这里的实际占用必须发生在查封之前,而且必须的实实在在的占用,而非形式上的占用。同时在该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应注意恶意串通的情形。

(二)基于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提出的异议

关于不动产的预告登记,规定在物权法第二十条,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的不动产登记。在实践中,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是纳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第二是预告登记时的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了物权效力。具体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第三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详细解读该法条,发现预告登记仅仅是对于法院停止处分该标的物,不能排除执行。而只有符合物权登记条件的,才能真正排除执行。

(三)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的异同

仔细研读《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可以发现,最高院对于执行监督机构作出执行异议裁定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标准。对于形式审查标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主要规定在第二十五条,具体为: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这体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效率原则,毕竟审查的期限仅为15天,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只能依据登记的内容。但是通过该条文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上述规定仅仅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形式审查标准。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办理过程中,当然要结合该规定,但是更要审查涉案执行标的物的真实权利状态。

2、实质审查标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规定了基于不动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实质审查标准,这两个条款前文已经论述过,在此,不再赘述。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个条款并没有但书的规定,因此在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上述的条文规定进行判断。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第7篇(全文3992字)

当事人: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住所: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贺顺明。

胡,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长,住址:xx省邵东县。

杨,男,x年x月出生,药业总经理(时为药业实际控制人),住址:xx省长沙市。

徐,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xx市。

王,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住址:xx省长沙市。

徐,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xx市。

韩,男,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方,男,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磐安县。

方,男,x年x月出生,时任药业董事,住址:xx省常德市。

张,女,x年xx月出生,时任药业独立董事,住址:xx省长沙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药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药业、胡、杨、徐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应药业、胡、杨、徐要求举行了听证会。王、徐、韩、方、方、张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股权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x年x月,药业总经理杨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深圳股权转让事项。徐于x年x月x日将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胡、徐、杨某某、方、方、韩、张、郑某某、徐某某共九位董事,抄送给杨,并通知所有董事于x年x月xx日:前将表决票和董事会决议传真或扫描发给徐,邮件内容包括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股权转让协议、深圳评估报告。到投票截止时间,徐收到胡、徐、韩、张、方五位董事同意表决票,出席董事和投票董事均过半。

x年xx月,根据杨安排,徐通知胡、徐、韩、方、张、罗某某六名董事到钱塘公证处签署《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是“同意将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梁某某”。xx市钱塘公证处于x年xx月xx日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证明上述六名董事签名均为本人签名。

x年xx月xx日,药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带着药业公章与胡一起在深圳公证处与梁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公证处于x年xx月xx日出具了相关《公证书》。x年x月xx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出具《关于合资企业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药业将持有的深圳%股权转让给梁某某。x年x月xx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并核发相关证照。x年x月xx日,药业副总经理程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深圳已完成工商变更,并于x月xx日回后向杨作了汇报。x年x月xx日,根据上交所监管要求,药业发布《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披露药业转让深圳股权事项。

上述深圳股权转让事项,药业在x年x月xx日之前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x年x月xx日公告的x年年度报告中也未披露深圳股权转让事项。

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药业应当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和定期报告义务。药业未在董事会表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等相关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x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股权转让情况,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之情形。

公司董事长胡、公司总经理杨,公司董事会秘书徐是深圳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徐、韩、方、方、张是深圳股权转让未按规定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作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x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保证义务。王在x年xx月参与了深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一事。药业未在x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深圳股权转让事项,王是该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x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

(一)受托加工业务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xx万元,虚增成本。xx万元。

x年药业子公司黄山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代理加工确认销售收入。xx万元,其中薄荷脑。xx万元,素油。xx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xx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xx万元),其中薄荷脑。xx万元,素油。xx万元。

针对药用薄荷脑的委托加工,国家规定委托方必须有薄荷相关产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由于有些委托方没有GMP认证,所以黄山薄荷在形式上把相关薄荷加工业务做成正常的购销(实质是委托加工业务)。上述代理加工销售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主要通过与采购原材料的应付账款对冲实现,没有资金的往来,实际收取的收入为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的加工费用(薄荷脑粉x.x元(含税)/公斤)。

黄山薄荷在与安徽某某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香料)等委托加工客户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薄荷产品购销合同》,且委托加工原材料和成品收取和发出均开具增值税发票。

虽然从形式上看,黄山薄荷与安徽香料等客户的委托加工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上述业务的性质实质仍属于代理加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处理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取的代理加工费应确认为收入,发给委托方的货物不能按货物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能按货物价值计入原材料。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虚增销售收入。xx万元,虚增成本。xx万元。

(二)用以前年度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xx万元

x年xx月,药业将“其他应付款-预提医药费用”科目中以前年度留存部分。xx万元转入到“其他应付款-责任制考核”科目,用于处理x年末的存货损失和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共。xx万元,其中,x年xx月x日制作记账凭证冲库存商品。xx万元(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xx万元,调整存货x.x万元),xx月xx日制作记账凭证冲应收账款。xx万元。

药业用以前年度计提的应付业务费冲抵存货和坏账损失,不符合会计处理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原会计处理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xx万元,且少确认当期损失。xx万元,导致虚增x年度利润。xx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x%。

x年年度报告中,药业负责人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药业x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存在虚增销售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之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胡、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王。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有关公告、相关单据和凭证、工商登记资料、有关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药业、胡、杨提出: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股权未予披露主要是原公司董秘徐责任,药业、胡、杨均是这一事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药业认为黄山薄荷受托加工业务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以及药业用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虽账目处理上存在一些不足,但不影响实际结果,不存在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的情况。药业还提出,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行政处罚明显过重。胡、杨提出,药业所涉问题都是非常专业的财务会计问题,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在不具备相关专业能情况下,在未予提示情况下不可能发现问题,其已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我局认为,药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采纳对其处罚幅度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调整。本人非财务审计专业人员等不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对胡、杨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徐提出:关于深圳股权转让从始至终一直没有完成董事会审议程序,因此也就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x年xx月xx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此后的股权变更手续,其并不知情无法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要在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的领导和指示下开展工作,申请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徐作为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王提出:其没有实质性参与深圳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在x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曾多次询问徐关于深圳股权转让的事宜及是否需要信息披露的问题,徐都没有具体答复,相关事项未予披露是徐行为所致。药业在x年年度报告账务处理方面不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行为,所有财务核算工作都是严格按照会计处理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其本人尽到了会计主管人员应有的职责,要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王作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x年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方提出:信息披露问题是由公司决定的,董事会秘书应该履职,不能把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责任让董事来承担。方、韩、徐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执行,是董事会秘书应尽的职责,作为外部董事,没有参与药业的具体管理,只是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审议,无需关注信息披露的问题,更没有承担过错的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但是现在没有采取监管措施而直接按照证券法处罚,认为处罚过重、处罚标准失当,希望修改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公司或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所有董事包括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都要勤勉尽责地履行,不能以自己不负责或外部董事的身份而免除自身责任。此外,对于信息披露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必要前置程序。故对方、方、韩、徐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提出:深圳股权转让披露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法定义务,其作为独立董事,就股权转让事项亲自出席了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投票,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并多次询问徐相关事项的进展,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独立董事张曾多次询问徐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是否需要披露等问题,其履职程度高于其他一般董事,但是未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药业信息披露事务实施了必要有效的监督,不能免除其责任,对其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减轻对其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xx万元罚款;

二、对胡、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xx万元罚款;

三、对徐给予警告,并处以xx万元罚款;

四、对徐、韩、方、方、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x万元罚款。

五、对张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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