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7篇)

时间:2023-08-29 03:29:02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1篇(全文427字)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7篇)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2篇(全文818字)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3篇(全文2056字)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7篇)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4篇(全文2787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5篇(全文3270字)

1、总论

1.1项目由来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吴家坑建筑石料矿位于黄山区三口镇境内,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页岩。根据《黄山市矿业权设置方案》(20XX—20XX年),吴家坑建筑石料矿拟扩大矿区范围。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为此,吴家坑石子厂委托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屯溪地质调查所对该矿山重新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

1.2编制报告书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0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98号。

1.3.2基础资料和委托书

(1)关于编制《黄山市黄山区吴家坑石子厂建筑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委托书-黄山区三口镇吴家坑石子厂

(2)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按扩界范围开展地质普查工作的复函》—黄国土函[20XX]3号—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20XX年3月7日

(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吴家坑建筑石料矿普查地质报告》—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20XX年3月

(4)《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吴家坑建筑石料矿普查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黄金矿储评字[20XX]10号—黄山市金山矿业评估有限公司—20XX年5月18日

(5)关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吴家坑建筑石料矿普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证明—黄矿储备字[2014]01号—黄山市黄山区国土资源局—20XX年1月23日。

1.4评价标准

1.4.1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

麻用河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三类标准。

(2)空气环境

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3)声环境

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二类标准。

(4)地下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三类标准。

(5)土壤环境

评价区内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中的二级标准。

1.4.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

(2)本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一级标准。

(3)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其中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规定。

(4)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⑤评价范围

按环境要素分别列出,简述确定的理由。给出评价范围的评价地图。

⑥控制及保护目标

有无需特别控制的污染源;有无需重点保护的目标,如特殊地区

2、建设项目概况

①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厂址地理位置、产品产量、投资利税回收期、占地面积及土地利用情况、平面布置图、职工人数与劳动生产率。若是扩建、改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

②生产工艺简介

建设项目类型不同(有工厂、矿山、铁路、港口、水电工程、水利灌溉工程等),其生产工艺不同。对工业生产项目来说:

a.给出每一个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原料→产品)

b.排出的污染物与数量

c.加工的性质,重要的化学反应式应列出

d.说明生产工艺的先进性

e.扩建改建项目,分析原工艺及污染物防治措施

③原料、燃料及用水量

用表列出:原料、燃料(煤、油)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用量

用水量(年、月、日、时),包括新鲜水补给量、循环水量

有物料平衡图、水量平衡图最好

④污染物排放量

“三废”(水气渣)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放射性物质:种类、剂量、来源、去向

设备噪声源:噪声功率级

振动源:振动级改建扩建项目:列出前后污染物排放量清单。

⑤采取的环保措施

治理方案、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处理效果、处理后是否达标、投资运转费。

固废的综合利用、处置方案、去向。

⑥工程影响环境因素分析

据污染源及其排放情况、环境背景状况,分析污染物可能影响环境的各个方面,将其主要影响作为环境影响预测的主要内容。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①自然环境调查

a.地形、地貌、地址概况;

b.水文(水系分布)及水文地质情况

江、河、湖、海、水库名称,数量、发源地,评价区段水文情况。

江、河:年均径流量,平均流量,河宽,比降,弯曲系数,平、枯、丰流量流速。

地下水:水质类型,埋藏深度等。

c.气象气候

气候类型及特征、温度、风速风向、降水、日照、灾害性天气等

d.土壤及农作物

土壤:类型、种类、分布、肥力特征。

农作物: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的种类及分布。

e.森林、草原、水产、野生动植物、矿藏资源等情况②社会环境调查

a.行政区划与人口:包括人口分布、密度、职业构成、文化构成

b.工矿业、交通运输业分布概况:产品、产量、产值、利税、职工数等

c.文化教育概况:

d.人群健康及地方病情况:

e.景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院、重要政治文化设施

③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

监测位置、项目、时间、仪器、方法、结果,据历年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评价大气质量状况。

④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

监测位置、项目、时间、采样时水文参数、仪器、方法、结果

⑤地下水质现状(背景)调查监测位置、项目、时间、结果

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背景)调查

关于土壤:有

土壤类型、分布状况、土地利用情况。监测位置:监测项目:选项理由采样方法与分析方法:

监测结果(列表):中国只有土壤中砷的卫生标准。评价时,与本省同类土壤

背景值或对照点的污染物含量对比。

关于农作物:有

主要农作物、果树及分布情况采集种类及采集样品的部位采集点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监测结果(列表):与食品卫生标准或对照区同类作物污染物一般含量对比。

⑦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

监测位置、时间、仪器、方法、气象条件、结果⑧评价区内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

调查区域,人数、性别、年龄、职业构成,项目,方法,结果另:死亡回顾调查、儿童生长发育调查、地方病专项调查等。⑨其它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

4、污染源调查与评价

①建设项目污染源预估:按生产工艺找污染源,列表(种类、数量、性质、排放方式与规律、排放途径与去向),看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②评价区内污染源调查与评价给出调查方法、数据来源、评价方法。

给出(列表)废气、废水、废渣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方式、排放途径与去向、评价结果→重在找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绘污染源分布图。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涉及方面:大气,水,噪声,生态,人群健康,对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

6、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经济技术论证

①大气污染防治(教材讲了5条)

废气净化系统和除尘系统工艺;排放指标是否达标;废气治理措施的可行性;排气筒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建议②水污染防治

工艺原理、流程、效率、排放指标;排放指标是否达标;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先进性;建议③废渣处理与处置④噪声

⑤对绿化措施的评价与建议

绿化措施;绿化面积;绿化布局方案;树种、花类的合理性;建议⑥环境监测制度建议

机构设置、人员与仪器配备;布点及监测的建议;监测项目

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

估算难度大,还没有较好的办法,目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

直接经济效益(利税、资金回收年限、贷款偿还期)间接经济效益:其产品为社会其他部门带来的经济效益环保投资及运转费

②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

项目建成使环境恶化,对农林牧渔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污染治理费环保副产品收益环境改善的效益

③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产品满足社会需要促进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促进当地经济文化的进步增加就业机会等

最后综合分析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权衡利弊,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8、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9、结论

10、附件、附图及参考文献

①附件:主要有项目建设书及批复,评价大纲及批复。

②附图:图、表特别多时,可编附图分册;没有某图,造成理解困难,该图应编入报告书中,不入附图。

③参考文献:作者、文献名称、出版单位、版次、出版日期等。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7篇)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6篇(全文3274字)

1.1.规划背景及工作简介

XX市XX工业园于20xx年经省乡镇企业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设立,20XX年7XX市唯一设立在业十二家,协议总投资额达28.12亿元。

20XX年底,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分析和论证,工业园编制了《XX市XX特钢模具装备制造特色工业园十一五规划》,将特钢生产、模具加工、装备制造作为园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充分利用国家实施“中部战略崛起”、湖北打造“1+8武汉城市圈”和“XX被国务院列为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城市”这些历史性机遇,发挥XX、XX丰富的矿产资源、优秀的人才资源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产业对接,聚集产业群,形成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实现产业延伸和资源升值,努力将XXXX工业园打造成为湖北乃至华中地区特钢模具装备制造特色工业园。

与此同时,新一轮《XX市XX镇总体规划(修编)2005—2020年》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并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始实施。为有效地指导园区内项目建设和管理,调整和优化工业园用地功能结构,XX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受XX工业园管委会委托,在《XX市XX特钢模具装备制造特色工业园十一五规划》和《XX市XX镇总体规划(修编)2005—2020年》的基础上,于20XX年6月编制完成了《XX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为进一步完善《XX市XX镇总体规划(修编)2005—2020年》,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正确把握工业园发展规模、产业结构、空间布局以及高效配置基础设施,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从决策源头控制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工业开发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XXXX工业园管委会于20XX年12月委托湖北XX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担“XXXX工业园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确定评价的范围后,我公司立即组成评价工作组,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工业园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详尽的实地勘查和污染源调查工作;收集、核实了XX市、XX市及XX镇的相关规划资料和环境基础数据;紧紧围绕地区的发展优势和环境制约因素,结合专家咨询,进行来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和环境影响识别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编制完成了《XXXX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并呈送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查。

1.2.规划概述

规划指导思想:以镇域体系规划为依据,以“可持续发展”为立足点,结合园区特点,发挥资源优势,注重生态环境,确定合理容量和开发强度。营造良好的园区环境,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达到高度的统一。

规划原则:遵循科学的发展观,综合分析工业园的现状与发展前景,高起点编制本规划;体现出“一先”、“二同步”。“一先”即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先行,“二同步”即园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园区项目建设同步;环境综合治理达标与项目投产同步;体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开发,协调发展的思路;体现因地制宜,具有科学性、超前性、现实性、可操作性相结合的思想。

规划目标:将XX工业园规划建设成功能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高度统一的具有特钢模具装备制造特色的现代化生态型工业园;为XX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新的增长点;为XX镇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强劲活力,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新途径;成为XX市乃至鄂东南地区乡镇工业园建设的示范园。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工业园区位于XX市XX镇镇区西南部,大畈村、南畈村、马桥村及戴岭村结合部,距镇区中心约2.5km。规划范围为:东起南畈村,南至戴岭村南侧山麓沿线,西至马桥村燕窝铺,北至大金省道,规划区总面积384.26公顷。

规划布局:根据《XX市XX镇总体规划(修编)2005—2020年》确定的城镇发展目标,结合规划区自然条件和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功能协调的现代化工业园。形成“一心”(工业园区研发、服务中心)、“三轴”(南北发展主轴、东西发展主轴、南北发展次轴)“四区”(特钢模具材料生产区、特钢模具加工区、特钢模具装备制造区、特钢模具交易区)的规划结构。详见下表。

服务区、市场交易区、工业区、集中仓储区。

XX工业园用地构成及布局见下表。

动开发的需要和现状条件,进行近、远期建设项目的安排,规划分建成区和一、二期建设。

⑴建成区:目前园区建设主要依托XX路两侧,以XX钢铁、远成钢铁等为主的9家企业已建成投产,对已建成的企业应严格按各相关规范、规定,逐步完善达标。

⑵一期:按照园区现有条件,选择基础设施条件、开发条件较好的地段,主要依托XX大道和南戴公路两侧,安排符合用地性质的有意向或即将落户的项目快速形成园区规模,对需安排项目用地内的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安置。

⑶二期:按园区确定的空间发展序列,完善园区道路网及市政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园区内余下农村居民点的搬迁安置,加强园区生态环境建设,完成规划区各项发展目标。

该规划还包括:土地利用分项布局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综合电信线和燃气管等);专项工程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电力、电讯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及景观规划、环保措施与综合防灾规划等)。

1.3.规划的符合性和有利因素分析

规划与市、区“总规”的符合性表现以下方面:

⑴符合“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背景下市镇、发展的的要求;

⑵符合湖北省推进特色工业园建设的政策和“1+8”武汉城市圈规划;

⑶符合湖北省冶金行业主管部门产业政策及《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和《武汉城市圈推进产业合理转移指导目录》的相关要求;

⑷符合XX市相关政策和XX市园区产业集群发展的策略。

⑸资源优势

1.4.相关规划对该规划的制约性及不利因素分析

⑴XX工业园属于中部片区,是生态脆弱区。随着工业园的开发建设以及配套的XX镇外环线、垃圾填埋场等工程的建设,工业园区将逐步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由原来的农业人工生态逐步转向城市生态或者纯粹的工业生态,建设过程中如管理不善,还将加剧区域的水土流失,还可能致生态功能和结构的退化,对物种多样性、异质程度、相对同质和生物量都会造成大幅度降低,区域环境连通程度变差,抵御生态风险的能力降低。

⑵XX镇重视生态和人居环境、对工业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XX镇的城镇建设目标是“XXX”,其中“XXX”居于建设目标的首位,可以看出对XX生态环境的重视。工业园的开发建设和工业企业的生产不仅占用土地,改变地表结构,而且其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均会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以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特别废气污染物影响范围广,其中含有的特异因子会在空气中扩散到很远的地方,并为植物所吸收,通过生态链传递到动物和人。废水排入沟渠,在岸边形成一定范围的污染带,压迫了水生生物的生存空间,改变了近岸水生生物的群落结构;固体废物的堆放占用耕地,还会通过渗沥把有毒有害的物质传递到土壤,经过植物、动物的生态链传递给居民。

⑶资源紧张,工业园的建设将加剧这一矛盾。目前,XX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外部矿产资源。能源消费结构主要以煤炭为主,原油消费为辅,电力消费比重不断攀升,需要通过区外输入才能满足XX市生产和生活电力需求。规划实施将进一步增大对石化产品原料、煤炭、电力的需求量;近年来,地下水已逐渐受到采矿的污染,水质得不到保证,XX工业园的企业也经常由于供水量不足停产。由于地下水资源有限和长期的超负荷开采,所以饮用水和工业用水问题已成为了制约镇区经济发展的瓶颈。

⑷限制了XX镇镇区的发展。工业园的建设、配套的XX镇外环线、工业园与镇区绿化隔离带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将对镇区产生影响。规划区内和周边居民区可以通过搬迁措施减缓环境的影响和缓解社会矛盾,同时对周边镇区建设和土地利用要提出制约性的要求。以老镇区为基础,主要沿大金省道向西、向南方向发展,适当向东发展,同时兼顾XX工业园的发展,老镇区主要以改造为主。

⑸总量紧张,环境容量不足。

规划区位于镇区主导风向的侧风向方位,城市大气环境SO2仍具有一定的环境容量,但需要总量控制;PM10近年来呈逐步上降趋势,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规划区与镇区相距2.5规模的适宜性,通过控制规模和合理布局来减缓不利影响。

现有水环境容量的制约。工业园污水的最终受纳水体XX湖目前不能完全满足Ⅲ类水要求。由于环境容量的制约,虽然通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可以削减部分污染负荷,但园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受到一定的制约;

1.5.规划的环境影响识别

征地搬迁和移民安置:水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

特钢模具、装备制造项目引进:空气,土壤,水资源,公众安全,生态;

公共市政设施:污泥和电磁辐射;

道路建设:环境空气,声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

施工建设: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社会经济;

1.6.规划区的环境质量现状

大气环境:

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类别属于“二类区域”,应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二级标准。

从区域上看,工业园上风向空气质量较好,SO2、NO2、TSP和PM10日均值均未出现超标现象;工业园内及下风向的监测点SO2、NO2和TSP日均值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满足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的要求,但PM10日均值浓度存在超标现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7篇(全文3874字)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发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