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1篇(全文964字)
【摘要】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解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红线就是底线,是最后一条防线,没有退路,也不允许逾越。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生态保护红线,实质上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底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底线之一,如果突破了这道底线,不但我国生态环境的根基会瓦解,经济发展的基础会坍塌,国家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承载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列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但有利于提升环境承载力,提升和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也为子孙后代发展预留下更多的资源和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在国家安全涉及的诸多领域中,生态安全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关系到国家、民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一旦生态环境出了大问题,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威胁,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一个社会的瓦解和消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生态安全意识。广泛宣传,意识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
二是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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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2篇(全文1129字)
贯彻新法“我们”有责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事们:
你们好!
我曾听过这么一个故事,池塘里有一朵百合花,它每天按两倍速度生长,如果不受限制,30天内它会覆盖整个池塘,闷死水中的其它生命形式。直到第29天,人们才意识到这个危险——因为百合花已经覆盖了大半个池塘。这时你还有几天来挽救你的池塘呢?只有一天!如果池塘好比地球,生长的百合好比发生变化的自然环境,那么,作为人类的我们将走向哪里?
同苍穹共命运,我们与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形式共同生活在一个穹顶之下,热爱她、保护她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对于作为拥有环境保护执法权的我们来说,更应明确自己的使命,扛起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贯彻新法“我们”有责》。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已相当严重,从大气来看,pm2.5已成为困扰北方城市的主要元凶,据相关统计,因大气污染使冬季发生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情况明显增加。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制约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自然资源的破坏也日益严重,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形势刻不容缓。今年是新环保法开始正式施行的第一年,对于环保执法者来说这注定是充满挑战的一年,也是开始改变的一年。新《环境保护法》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它历时20个月,经历4次审议,打破了“三审通过”的立法常规。它从政府、企业、公民三方面入手,增加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等一系列举措。
新法赋予公权力的执法能力是前所未有的,然而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机构,需要依法调整各种关系。作为环保执法者一方面要强化使命意识和职业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坚决纠正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问题,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另一方面,在内部管理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严三实为标准,遵循明晰职责、权责相当的管理原则,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力度,杜绝隐性腐败,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我们同在蓝天之下,我们是保护环境的卫士,如果由于我们的疏忽没有把好关,守好岗,导致环境污染进一步加重。那么,我想我们不仅对不起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望,更对不起子孙后代。倘若有一天天空不再蔚蓝,河流不再清澈,空气不再清新,你是否会感到害怕?恶劣的自然环境带来的不会是安逸的生活,而是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我们还没有穷途末路,我们还有改正的机会,如果之前你对工作敷衍,那么,从这一刻起,请忠于职守,积极作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好人民的公仆,大自然的卫兵。
我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积极贯彻新法,承担起职业赋予我们的责任,齐心协力保护环境。我们头顶的天空会因我们的努力而变得更加湛蓝透亮、山会更加郁郁葱葱、河流会变得更加清澈见底,森林会鸟兽成群,大自然母亲会变得更温和、美丽,给予我们更多的恩惠。
谢谢大家!
2015年6月9日
最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3篇(全文2634字)
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仍不纠正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将面临限产、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停业、关闭。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即刑拘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新环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只要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项目。这也意味着“先上车后补票”的时代将退出历史舞台。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八、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其中有许多创新,如明确公众的环境权。虽然新法没有实体性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程序性的公民环境权还是写进了法律,这也是原环保法没有的新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最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4篇(全文3621字)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简介: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出台过程: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由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疑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可见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8、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0、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11、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12、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3、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针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4、严格法律责任。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新环境保护法实行“按日计罚”,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的,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15、引咎辞职制度
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比,新环境保护法扩宽了责任主体,现行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而新环境保护法地六十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的法律责任,并新增了引咎辞职制度。
最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5篇(全文4290字)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07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8月中旬以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驻会委员和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听取县环保部门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又深入到县直相关部门、部分乡镇和有关厂矿企业,通过走访座谈、查看资料、现场察看等形式,比较全面地了解了当前我县的环保状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下面,我受检查组委托,将这次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与成效
去年以来,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辖区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水和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大力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执法、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领导重视,把环保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同经济发展同时抓、同时议,确立了生态立县的新理念。把环保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层层分解目标责任,签定目标责任书,体现了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环境保护在‚评先创优‛活动中一票否决制度的落实。政府领导身体力行,亲自参与重大环保活动。如在拆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土法炼钒窑的行动中,县政府主管县长亲自带队参加;在省级生态示范区验收过程中,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进行安排部署,对迎验材料、示范点等多
-1-次进行检查、督导,确保了验收工作一次通过。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参与,有效地促进了我县环保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二是注重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为确保环保法律法规在我县的全面贯彻实施,县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采取了张贴标语、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深入群众,开展专题调研;在电视台制作播放有关生态建设成就的专题片和对环保执法活动进行报道等形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环保工作和有关环保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三是充分发挥了环保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县政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服务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使环保工作既成为经济发展的‚过滤器‛,又成为发展经济的‚助推器‛。在招商引资中,县政府明文规定拒招高耗能、高污染违法建设项目,从源头上堵住污染的产生。县环保部门在治污问题上给企业供信息、出良策,实现节能减排,既保证了污染防治,又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基本达到了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双赢的目的。
四是扎实开展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县环保部门以‚净化社会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积极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去年开展了‚打击‘十五小土’企业‛(“十五小土”企业即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以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等企业)和‚整治县城小锅炉‛行动,取缔了土法炼钒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执行‚三同时‛(“三同时”即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项目进行了认真查处;今年又开展了以排查涉铅企业和危化行业为重点的‚打击矿山违法‛行动和取缔小砖窑专项治理等行动。两年来,共查处纠正各类环境违法行为110
-2-余次,关闭、拆除‚十五小土‛等落后生产工艺项目或企业22家,有效提升了环境质量,维护和保障了群众身心健康。
五是着重加强了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在经费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多方争取资金,加大环保投入,置办了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陆续配置了车辆、录象、摄像等取证工具,为环保执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在队伍建设上,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制度建设,抓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增强了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县政府及环保部门为贯彻实施环保法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县的环保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环保法律法规宣传缺乏广度和深度。在宣传方面虽然也采取了一定的形式和措施,但效果不太明显,全社会的公共环保意识还不够强,还不能从自身做起,保护身边的环境,更不能自觉抵制或积极举报一些与己无关的公共环境违法行为,如拐河镇桃园村群众明知村里堆放的选金废渣有污染,也不采取任何措施。还有个别部门及个别领导不能很好处理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在项目引进及建设上,把关不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现象时有发生。
2、环保执法力度不够。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从主观上讲,是环保部门对于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做到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能严格依法查处,处罚处理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有些新建项目不经环评、未批先建(如金裕城门业、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有的项目建非所批、偷梁换柱(如鑫开泰矿业有限公司,批的萤石矿,建的却是铁选矿);有的厂矿、企业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如拐河镇土门萤石矿、广兴萤石矿等)或长期以试产为名违法排
-3-污(如县玉立玻管等)。有的企业虽然配备了污染防治设施,但为了节约费用而不正常使用,时用时停(如县水泥厂、酒厂等)。有些建成投产多年的企业至今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如裕丰屠宰厂、八里桥屠宰厂、宏伟食品加工厂等,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棉织集团、金裕城门业公司等,没有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对上述诸多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以罚代法、以罚代治‛的问题,使环保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使环保水平和环境质量得不到快速提升。
3、城市环保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近年来,虽然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环境污染问题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是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在城区的一些街道路边,露天摆放着垃圾中转箱,有的垃圾堆放在箱外地面上,其气味相当难闻,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运出去的垃圾,全部倒在城南一垃圾填埋场,而该填埋工艺则比较简单,大面积堆放,无法达到完全隔绝,造成苍蝇蚊虫孳生,严重污染水、土壤及大气环境,对附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较大影响。另外,县城区还有35条次干道,其生活垃圾处于自然丢弃状态,不但污染环境,而且易引发传染性疾病,直接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二是水污染不能得到有效治理。经过多方面的努力,我县已初步建成了污水处理厂,相关的配套设施也正在安装之中。但据了解,目前城区每天产生的1.43万吨生活污水,仅有5000—6000吨能够进入污水处理厂,另外还有大部分污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如,潘河以西的医院、工厂和居民区所有污水均直接流进潘河,华丰公司排出的污水也流入潘河,造成潘河出境水超标。东关康达路以南居民区所有生活污水经翟庄、交通街、新凤瑞路、汉坝公园南边直接流入甘江河,对甘江河水造成污染。三是粉尘、烟尘污染成为城区居民身边的环境隐患。如水泥厂、小棉纺厂、浴池和一些大小餐馆等,每天排放的水泥粉尘和烟尘对周边环境污染构成很大威胁。有的居民反映,-4-洗干净的衣服在外边挂一天,白衣服能变成灰衣服。顺风向时根本不敢坐在院里吃饭,粉尘、烟尘纷纷飘落在饭菜上,让人食欲顿减,难以下咽。
4、缺乏整体合力,没有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按照环保法规定,县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多个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才能做好。但据调查了解,相关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环保监测、预防、治理、保护机制,在环境保护工作上只是按照自身职责,各行其是,没有形成整体合力,使得环保工作出现不少不协调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环境保护的效果。
5、环保能力建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环保工作要发展,人员是保证,但据了解,县环保部门现有人员66人,环保专业学校毕业的只有8人,大专以上学历也只有20人,不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些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服务意识不强,有只收费不管理、只罚款不服务的现象;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得到加强。监测手段落后,现在只有一台老式林格曼望远镜和老式噪声仪,其监测站因缺少必要的设施也不具备监测资质和能力。既使政府决策和环境执法失去了依据和‚耳目‛,也使一些突发污染事故,难以得到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大对环保法的宣传力度。环保工作是关系党和国家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对环保工作高度重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指出,要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胡总书记年初对环保工作专门作出
-5-批示‚望尽心尽责,强化依法管理,加大治理力度,努力实现总量控制的指标。‛吴邦国委员长也曾指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要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资源环境意识,……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些表明,我国已将环境保护摆在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政府和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保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宣传内容,广开宣传形式和渠道,切实增强各级领导的环保危机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民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大好局面。
2、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因此,环保工作应当站在更高的起点上,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上去思考、去谋划、去努力,切实发挥好环保促进科学发展的‚调节器‛作用。面对环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环保部门要敢作为、会作为,要有所作为,要切实树立自己的权威,既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又要立足我县实际,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3、要进一步加大污染整治力度。环保法规定,环保部门收取的超标准排污费,要全部用于污染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县政府和环保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征收好、管理好,使用好排污费,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要加快污水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已建成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促进
-6-水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尽快好转;对污染严重的浴池和商业炉灶要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4、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环保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管职能,加强综合管理,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解决环保中存在的问题。其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环保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县政府要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机制,真正形成环保工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县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环保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全面提高其监测手段和能力,要尽快建成符合资质的监测机构。同时注重加强队伍建设。要严把进人关,为环保部门选拔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认证考核,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综合实力,为环境执法提供有效保障,为打造‚三个方城‛,促进方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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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6篇(全文4449字)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一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2014-05-0616:56:16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解读】
新版环保法较好地贯彻了自十八大首提“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也就是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并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在当前发展阶段中,为了应对极为严峻的资源环境发展形势而必须在思想上做出的一种必要转变和全面动员。真正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从信息公开开始,一直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款都旨在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也是让环境污染防控不至于陷入‘越罚越排’‘罚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尴尬境地的重要保障。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真正落实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将迎来崭新的一页。
[措施]
一是让公民享有环境权。要让每个公民都有知情、参与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对环境监督的权利。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环评报告书全本公开,对于重大项目应召开听证会,环评信息应完整公开,环评过程应有充分参与,对于未充分履行公开参与要求的,公众有权寻求司法救济。三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统一组织建立公布平台,企业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审批意见。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二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
2014-05-0716:47:41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解读】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原因]
目前,我国gdp总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二,在此情况下,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继续扩大的空间已经不断在缩小,基于资源和环境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也已经走到了尽头,为了使国家发展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有必要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方向过渡。为此,如何从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出发,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成为下一步的改革和转型重点,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新版环保法适时提出了经济发展如何为环境保护服务的重要课题,这也是值得全社会探讨和探索的发展方向。
[措施]
一是制定政策要考虑环境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将环境与发展作为一个统一体纳入政府宏观经济决策中,实施政策“源头”控制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定量考核制度、环境监察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和决策者政绩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中。
三是突出利益诱导或利益激励性政策措施的运用。要通过克服因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动机对环境利益带来的损害,以及因利益激励不足所导致的环境保护行动上的惰性等现实障碍,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就必须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使实施了环境保护行动的人能够尽量获得他通过环境保护行动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使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4-05-0910:27:48
【新环保法摘要】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
【解读】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根本出发点,根据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进行核算,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调整各区域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
[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安全已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等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是平衡不同地区发展权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手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势所趋。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理顺生态环境这一重要资源的配置机制,尤其是体现出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作用”的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原则,通过基于价格的生态补偿来还原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提高市场各方、各地区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上的成本导向及意识,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发挥环保法以及中央政府在提高跨流域、跨地区生态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上的积极作用。
[措施]
一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制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性原则,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着眼于长期保护和修复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创建国家生态补偿的政策平台,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地区开展长期、稳定的生态补偿,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
二是探索多样式补偿方式。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安排就业等措施,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4-05-1215:55:49
【新环保法摘要】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解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红线就是底线,是最后一条防线,没有退路,也不允许逾越。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生态保护红线,实质上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底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底线之一,如果突破了这道底线,不但我国生态环境的根基会瓦解,经济发展的基础会坍塌,国家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承载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列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但有利于提升环境承载力,提升和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也为子孙后代发展预留下更多的资源和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在国家安全涉及的诸多领域中,生态安全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关系到国家、民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一旦生态环境出了大问题,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威胁,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一个社会的瓦解和消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生态安全意识。广泛宣传,意识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
二是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五惩罚力度大按日惩罚
2014-05-1414:14:55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
近些年来,不少企业被曝肆意排污,有的竟达十多年,附近的居民只能吸毒空气、喝毒河水、吃毒粮食,“癌症村”也屡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企业为什么如此肆意排污,其实乃处罚不严所致。相对中国的“轻罚”,备受关注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肇事者bp石油公司,则是被逼得变卖家产,据测算,漏油之灾最终可能使bp“吐血”超300亿美元。美国雪佛龙公司因一场18年前的水污染被罚95亿美元。
企业是市场经济参与的主体,也是影响环境的主体。我国环保企业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环保意识淡薄可能是中国企业的通病,即使在上市公司中,能够真正承担社会责任、自觉保护环境的可能不是很多。究其主要原因,还是源于污染成本过低。
加大企业污染惩罚成本,将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这为环保产业长期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一是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而且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使环境法律真正成为引导社会各界趋利避害的指挥棒。
二是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六区域联防杜绝污染转移
2014-05-1615:23:21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20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解读】
如今,我国污染特征发生了重要转变,呈现出污染复合型和影响区域性的特点。这种转变在工业化水平与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群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城市群地区资源、能源消耗巨大,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使得重污染天气常常在区域内大范围同时出现,呈现突出的区域性特征;此外,排放量巨大的一次污染物在距离较近的城市之间输送、转化、耦合,导致细粒子浓度、臭氧浓度、酸雨频率与灰霾频率不断增大,这些问题单靠各城市自身的力量、各自为政的环境管理方式已难以有效解决,亟须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采取联防联控措施,统筹环境资源,严格落实责任,形成治污合力。
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因此新法做出相应调整方式,比如治理农业的面源污染,针对雾霾和水流域污染做出专门规定等。
[措施]
一是加大整治力度,从直接影响人的健康的大气、水、土壤入手,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二是铁腕治污加铁规治污,对那些违法偷排、伤天害人的行为,政府绝不手软,要坚决予以惩处。
三是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绿色gdp考核。
四是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源头治理。五是建设生态文明,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
最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7篇(全文4993字)
3.简述环境保护的内容。(1)预防和治理由生产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4)防止臭氧层破坏、气候变暖、国土整治、城乡规划、植树造林、控制水土流失和荒漠化。4.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答: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1)基于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3)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4)基于国家环境权益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5.简述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与环境有关的意志关系;(2)是环境法律规范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3)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性的法律关系;(4)受自然规律的影响与制约;(5)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均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和综合性。6.环境法的价值。:
(一)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1)环境法的确认性价值。(2)环境法的分配性价值。(3)环境法的衡量性价值。(4)环境法的保护性价值。(5)环境法的认识性价值。
(二)环境法本身的价值(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2)环境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手段(3)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环境的法律武器(4)环境法是增强公民环境意识的精神文明准则。(5)环境法是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手段。7.简述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并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3)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是指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把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从而达到自然资源的节约、可持续利用的目的。(4)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也称为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指人们基于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即应当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5)公众参与原则。也称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式和途径确立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与保护中的资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8.点及客观生态规律进行开发利用。简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原则的内容。(2)根据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地域性特点,:(1)按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特因地制宜加以开发利用。(3)利用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双重机制,充分运用计划、规划、财政、税收等手段进行综合调控、正确引导,加强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完善。(4)依靠科技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5)完善相关法律,确立和完善资源产权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9.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1)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⑴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⑵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2)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10.“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答:(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4)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11.简述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一切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放射性物质五大类)的企事业单位。
(二)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收费标准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分废气、废水、废渣三项,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危害程度、排放的浓度和数量等进行分类,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三)排污费的增加或减少。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或显著减少排污数量和浓度,可申请停止或减少收费。
(四)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补助环境保护部门购置检测设备以及业务活动费等。12.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
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如污染物的排放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严重扰民、经济效益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
(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即在规定期限内的治理目标,包括限期治理目标与限期治理期限两方面。对于具体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对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13.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简述环境行政程序的特征(3)。:„具有形式性。(1)环境行政程序是环境行政权的运转过程。(4)„具有参与性。(5)„具有法定(2)„性。
14.决定或直接实施执法行为,而无须与环境执法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简述环境执法的特征。:(1)环境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即环境执法机构可自行(2)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多部门性。(3)环境执法手段具有多样性,既包括以说服教育性质为主的申诫罚。又包括经济制裁性质的财产罚和能力罚,对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可处以人身罚。(4)环境执法往往具有超前性,即环境执法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在环境被污染或被破坏的结果发生后进行,而是在环境危害结果发生前进行的。
15.简述环境执法的原则。
答:(1)合法性原则,即环境执法主体必须是依法组成的或依法授权执法的机关;环境执法机构必须在法定权限内执法;执法内容与执法程序必须合法。(2)合理性原则,即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公允适当。具有合理性,只能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后果大小,选择合理的处罚标准,合理使用裁量权。(3)效率性原则,即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应讲求效率,在行使执法权时要尽可能缩短时间、尽可能减少人员,办理尽可能多的事务。(4)公正性原则,即环境执法机构必须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利给予同等保护,同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都要无一例外地加以追究和制裁。
16.简述环境司法的特征。(1)环境司法活动也具有单向性,即环境司法机构可自行决定或直接实施司法行为,而无须与环境司法当事人协商或征得当事人同意。(2)环境司法主体具有单一性,仅仅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个机构。(3)环境司法主体的普遍性,即指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下,没有专门为环境问题设立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具有普遍的司法审判权。(4)环境司法审判具有多样性,既包括以说服教育性质为主的警告、训诫,又包括经济制裁性质的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5)环境司法往往具有滞后性,即环境司法在一般情况下是在环境被污染或被破坏的危害后果发生之后进行的,不是在环境危害后果发生前进行的,环境司法对于案件是被动审理。17.简述环境司法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环境司法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或依法授权行使司法权的机关;环境司法机构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司法权;司法内容与司法程序必须合法。(2)合理性原则,即环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必须公允适当。具有合理性,只能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后果大小,选择合理的处罚标准,合理使用审判权。(3)效率性原则,即环境司法机构的司法行为应讲求效率,在行使执司法权时要尽可能缩短时间、尽可能减少人员,办理尽可能多的事务。(4)公正性原则,即环境司法机构必须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利给予同等保护,同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都要无一例外地加以追究和制裁。
18.简述水污染的特点。
答:(1)水污染影响的范围大,涉及地区广,接触污染的对象普遍;(2)水污染的作用时间长,接触者长时间遭受水污染的危害;(3)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经过转化、代谢、降解和富集,改变其原来的性质,产生不同的危害。而且污染往往危害潜伏期长,有些对人体的危害不易被发现;(4)水污染造成的某些疾病不以彻底治疗;(5)水污染治理难度大,一旦形成,及时停止排污。旧的污染也难以消除,有的已不可能恢复,且水污染治理费用大、费时长、代价高,治理费用往往要比预防费用高出许多。
19.简述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答:(1)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2)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3)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4)海洋环境标准制度。(5)排污和倾倒收费制度。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20.生态区域,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5)奇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21.简述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1)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危害。由于人体承受能力的差异,不同的环境噪声对人体产生不同的危害;(2)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3)噪声污染是一种局部性和多发性的公害。噪声源的分布多而分散。(4)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危害。噪声污染随着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消失而消失。(5)噪声污染是一种其危害性不易评估的危害。
22.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原则。“三化”原则;即减量化(使固体废物少生产或不生产)、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为资源)、无害化(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2)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避免其污染环境。(3)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原则;区域型、专业化的集中处置可以节约投资,提高治理水平,同时,产生固体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宜自行分散处置。(4)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23.简述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2)国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3)节约用水,国家大力推行节约用水会错失,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4)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24.简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1)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2)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的需要。(4)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25.简述人文生态环境的价值。:(1)历史文化与科学研究的价值,为人类研究自然界的发展规律以及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提供了客观依据。(2)美学价值,特定的人文生态环境中的天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为人类延续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精神家园。(3)生态价值,良好地生态环境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对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以及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具有重要作用。(4)经济价值,人文生态环境的保护可诱导人们的生产及生活价值取向,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26.《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保护小城镇环境的具体要求:(1)保护农村饮用水源。(2)防止农作物污染,确保农产品安全。(3)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4)开展秸秆焚烧,促进综合利用。(5)保护小城镇环境。27.环境行政诉讼的特征:(1)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2)原告是环境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被告具有特定性,只会是有环境行政管理职能,实施了具体环境行为的环境管理行政机关。(3)标的是环境行政争议(3)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了的可诉行为。28.后果的致害性(环境污染的特征5)系统的破坏性(1)原因的人为性(2)途径的介入性(3)机制的变异性(4)
最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8篇(全文5372字)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举措——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馼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认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他认为,新修改的环保法,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目前这个阶段,应该说,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
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信春鹰说,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设计了按日处罚制度,这是一记重拳。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新职责——
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王刚说,新修改的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4-04-2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环境基准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
目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缺失,现行我国环境标准主要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基准和标准制度上制定的。国家现已建立了重点工程试验中心,建立国家环境基准已具备基本框架。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将总量控制
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一是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农村治理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二是增加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是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四是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五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新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最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9篇(全文8663字)
1、环保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包括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
2、环保法保护的客体一旦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是保护的客体了。
3、把自然因素引起的环境因素问题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把认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4、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5、人口增长过快,是我国粮食紧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6、环保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各种社会关系。
7、环保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8、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保法的直接目的。
9、环保法的最终发展目标,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10、环保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11、环保法关系主体是指导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保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
二、多选题
1.下列环境要素属地自然环境的为(大气、土壤、湖泊)2.按照引起环境问题的原因不同,环境问题可分为1.3.环保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4.我国环保法的体系(宪法关于环保法的规定、环保基本法、环保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环保规范)
5.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6.在治理时期,环境污染中得到有效控制的是(大气污染、水污染)7.我国环保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奖励综合利用;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2.8.污染者负担原则赋予了污染者的责任是(治理自身的污染源、防止3.环境污染、治理被污染的环境)9.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其他等级保护区)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公民)
11.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表现在(起诉资格的放宽、举证责任的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较长)
12.许可证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4.13.排污费征卫生标准确定的依据(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的危害程5.
4、环保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征?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查。
2、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就使得环保法成为一个技术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3、社会性。环保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鲜明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在环保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较多地涉及到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4、无过错责任免责的条件?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因有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三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分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另一种是某些社会现象;第二,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第三,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5、“污染者负担原则”提出的背景?
答:环境污染会直接间接地造成经济损失,人身危害和环境损害,随组织和公民。
12、环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保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3、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出现是环境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
14、我国环保法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时期。
15、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16、1983年我国召开的环保会议将环境保护定为基本国策。17、20世纪90年代我国环保立法发展十分迅速。
18、《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19、对于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都必须按照立法规划以及法定程序进行。
20、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必须遵循区域性原则。
21、环境规划包括长远规划和短期规划、全国规划和地方规划、工业污染防止规划、水域污染防治规划、自然环境保护规划等。
22、狭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主要指导污染控制23、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保总局
2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与资源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25、污染者治理的目的就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保进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26、70年代初经济合作发展组oecd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27、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公害国际座谈会提出了环境权理论的《东京宣言》。
28、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权利首先在《宪法》中作了规定
2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31、《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32、“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33、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34、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污缴纳排污费,超标缴纳超标排污费。
36、《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凡是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论是企业还是单位都要交纳排污费,一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收费,不少于省市规定对噪声污染的收费。
37、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0.1%
38、环境标准体系三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两级:国家有和省、自治区、自辖市级(省级)
39、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组(省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40、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少剂量。
41、《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保监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2、在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是罚款。
4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排除危害;
2、赔偿损失。
44、新《刑法》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
45、环境污染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对排污单位予以关、停止、转、迁。
46、防治大气污染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47、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保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施行。
48、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不包括海洋。
49、污水的集中处理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
50、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得缴纳排污费。
51、生活饮用水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5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加以保护。
54、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具体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软法”。
55、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
56、第一个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组织是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57、国际环境法的客体是:环境要素和行为。58、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概括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环境不仅是技术问题,还是社会经济问题。
59、1992年里约会议提出了“可持发展”的概念和原则
度、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排放污染的数量)
14.我国的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
15.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软法”)16.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方式有(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仲裁、司法解决)
17.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所通过的国际条约有(<保护世界文化和6.自然遗产公约>、<濒铖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远距离跨界大7.气污染公约>、<保护南极海洋物生学资源公约>、<海洋法公约>、<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巴赛尔控制危险刻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公约>)
三、名词解释1.“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和基本建设项目、技8.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9.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2.国际环境法:是指因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是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0.3.环境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
身和财产的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11.4.国际环境保护法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国际环境保护12.法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种环境要素,二是国际环境法主体针对这些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
各种规划、预告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13.6.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款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7.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疼队标准排放污染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现定征收一定的费用。8.环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14.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9.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15.10.环保法目的二元论:是指法律规定环境立法具有双重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实际上体现了环境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多数国家采取此种主张。
11、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由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16.
12、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护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7.
13、环境与资源的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14、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15、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18.目、排污设施或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16、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17、环保法律责任客体:是环保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920..
18、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21.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的违纪行为的下属人22.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19、环境行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20、环境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23.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24.
21、软法:就是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可以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是无约束力的,由于他们的法律效力不是十分明确,通常把它们统称“软法”。
四、简答题:
1.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中有哪几个环保制度?
答: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3、实施征收超标污费制度。
4、对告成大气严重污染者实行限期治理。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性质?
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不同于一般的预断评价,它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3.环境民事责任的概述及构成要件?
答:环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就在承担的法律责任。它的构成要析有四个方面:
1、主面上具有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着环境污染的加剧,环境保护的投资越来越大,各国政府过去对环境保护投资大都实行财政援助政策。但有人提出,政府过大的财政援助,等于把本应由污染者承担的经济责任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这样做既不合理,也不利于保护环境的资源。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认为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促进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并减轻环境损害,实现社会公平。
6、环境与资源保护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1、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2、同也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强调指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是为了说明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的特征。
7、我国对环境污染控制所包含的两个内容?
答:综观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从控制环境污染物质(因子)和对有关生产工艺流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物质的管理两方面来进行。
8、我国环保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9、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答:综合性原则;区域性原则;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规划与协调。
10、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是指违反环保法和国家行政法规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同时具备:
1、行为人具有过错。
2、有行为的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1、简述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答:《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程序。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但它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环境保护法》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12、对大气有较大污染物主要是有哪些?答:在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碳、总是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氯化硫、总是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物、臭氧、铅、苯井芘及氟化物等十大类。
13、什么是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答:《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大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对有排污量消减速任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14、简述环境标准体系:答:我国环境标准分为三类两级: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保基础和方法。两级是:
1、国家级、2、地方级(省、市、自治州、直辖市)。
15、简述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水。
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巳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16、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答: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五、论述题
1、我国环保法的法律体系?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它由五部分构成:(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论述环保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答:环保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依据的标志是:第一、环保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第二我国近年环保立法发展很快,环保法体系已经形成。
六、案例分析
1、某化工厂为节省开支,未经环境保民部门同意,擅自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大量排入江河,造成下游地区大片农作物减产、绝收,受害农民向县环保局要求处理。县环保局经调查,证实农民因水污染造成经济损失,但厂方以上游地区还有几家工厂也向河道排污为由,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受害农民因而未能得到赔偿,致使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受害农民因而未得到赔偿。试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厂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简述其理由。答:(1)此项纠纷属行政违法带民事赔偿案件;(2)工厂以上游地区还有几家工厂也向河道排污为借口而推托赔偿责任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衽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即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厂方只有提出不是该厂排污所致的充分证据,才能免除责任;(3)县环境保护局在调解处理此项赔偿纠纷的同时,还应依法对该厂因擅自关闭防治污染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工厂重新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并处罚款。
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2)《环境保护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任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某大型纺织厂的法定厂界内,东、南两侧是职工住宅区(外缘无围墙),而厂和办公区与职工住宅区仅一墙之隔。该厂在靠近职工住宅一侧的生产区内,安装了生产用的空调系统,每天二十四小时向住宅区放强烈噪音。经环境监测部门在该生产区围墙外一米处检测,噪声高达七十五分贝。为此,职工向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试问:该项纠纷属何种性质?(是劳动保护纠纷还是环境噪声纠纷)该厂职工可依据何种法律向哪个行政部门请求处理?并简述理由。
答:(1)该项纠纷属于环境噪声污染纠纷,该厂职工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是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这种污染纠纷是有害物质和能量从劳动、工作场所向环境排放,使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危害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和动植物生长因此引发的纠纷;而劳动保护纠纷是在劳动、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标准,而使劳动、工作场所内产生的有害物质和能量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产生的纠纷,环境噪声污染纠纷是以环境为媒介危害了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而作过程中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产生的纠纷。(3)本案中大型纺织厂安装的空调系统排放的噪音是以环境为媒介影响和危害在环境中的人体健康,而不是在劳动、工作过程中的,所以是环境噪声污染纠纷。(4)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纠纷,职工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请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因环境噪声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
3、山西省某市环保局接到其辖区内一果农的投诉:某焦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使其果树水果产量大幅度减产,向焦化厂索赔不成,故请求环保局予以处理。环保局受理了该投诉,并组成调查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堪验,地区农业环境监测站也出具了《对**苹果园内烟尘污染使苹果受害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之规定,环保局于1996年3月1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焦化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果农支付污染损害赔偿费5000元,但焦化厂收到处罚决定60日后,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于是,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裁定不予执行。请分析环保局在本案中应有的地位及其处理权的性质,并指出环保局在该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简要说明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答:(1)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属居间的调解行为,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调解处理决定书,而不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关于“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环保局的这一处罚无法律根据。(3)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修改后已经生效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但却适用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授权环保部门对不执行其纠纷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居间调解的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危害。当地环保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用每月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5、渔场与造纸厂诉讼案件,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2)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有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具备免责条件。(3)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任为:
1、不可抗力;
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3、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4、在本案中这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以排污超标为抗辩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