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管理制度第1篇(全文1238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权责单位
1、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有挪用所收团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公司旅游产品行程、价格及相关规定、注意事项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联系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行程及质量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游客市场之需求。
d、竞争同行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收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a、收到客户团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团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团款。
第三章工作计划
第八条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公司的【月度销售计划表】,制订个人之【月度销售计划】,并编制【月销售计划表】,呈总经理核准后,按照计划表执行;
第九条执行计划
1、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写【客户联系计划表】,交销售主管审查,经审查通过后,销售人员应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条联系作业
1、联系计划
销售人员每周末前提出次周【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联系
(1)每日要主动联系客户,主要以自己负责地区为主。要求每周要把自己负责地区联系一遍。
(2)每日应将当日联系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联系表】,呈部门主管;
(2)联系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四章薪资与提成
第十一条薪资构成及待遇
1、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薪资设定
底薪11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100元/月,月薪1100元/月;
第十三条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5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任务
1、销售人员从转正开始,每月需完成1100元基本定量任务,销售人员完成月指标任务(以业务利润为准),公司发给底薪工资,如无法完成月指标任务的,则以底薪800元发放;
2、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
销售人员完成月指标任务(以业务利润为准),剩余利润按30%分成。
第五章实施与修正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经销商管理制度第2篇(全文3022字)
第1章总则
第1条本制度规定本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有关交易事项。
第2条本制度由市场营销部制定,总经理审核后执行。
第2章对经销商的要求
第3条经销商的经销区域
(1)经销商可销售的区域,依合预定来执行。
(2)经销商仅限在指定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若因特殊原因产生跨区域销售可能时,应向公司书面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
(3)一般情况下,本企业必须对此经销商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方可授权。
第4条经销商经营的产品要求,经销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由企业生产、附有公司商标的产品。
第5条销售责任额要求,此项依合同约定进行。
第6条销售价格
(1)经销商销售产品价格必须信照本企业的规定进行。
(2)特殊情况时,须经双方协议,经本企业的认可方可实施。
第7条交易保证金,依合同约定执行。
第3章关于货物的约定
第8条企业的交货方式与运费
(1)本企业以企业工厂为给经销商交货的地点。
(2)如经销商另有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则产品的运费由经销商负担。
第9条退货:当货品与经销商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产品不合格、责任明显为企业所有时,才能接受退货条件。如因经销商的原因产生退换货,退换货品应保证完整,以此产生的费用由经销商负责。
第10条暂停出货:经销商如未能履行按时付款的义务,或有违约情况发生,企业将暂停给其发货以便观察。
第4章经销商奖励办法
第11条奖励对象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销售计划的企业品牌所属经销商。
第12条经销商付款奖励宗旨
(1)经销商推行现金付款销售业务,对工程项目订单采用付款政策。
(2)全面拓展企业产品的销售渠道。
(3)吸引欲对其他品牌购买的顾客。
第5章保密规定
第13条经销商必须严守与企业有关的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章经销商区域设立原则
第14条艾尔公司为保证销售渠道的畅通不做直销销售,所有销售都由经销商完成,并大力扶植各地经销商,经销商设立分为区域总经销商、区域一级经销商、区域二级经销商和项目经销商等
(1)省域一般可以设立3—5家一级经销商及二级经销商
(2)直辖市、省会城市可以设立一家总经销商,如无总经销商可以设立1—2家一级经销商及二级
经销商。
(3)中小城市可以设立本区域内经销商或项目经销商。
对各地的销售为避免恶意竞争建立报备制度,经销商根据实际情况对跟踪的项目予以向公司
报备,并根据项目进展每十天向公司报告跟定情况,超过30天不报告报备解除。
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本制度规定本企业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交易事项。
第2章关天代理的约定
第2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1)代理商可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
(2)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企业联络,取得其认可。
(3)在某种情况下,企业必须估计此代理商与其他代理商的竞争情况,对此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才认可。
第3条经营产品: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由本公司生产、附有air商标的产品。
第4条销售责任额
(1)代理商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3条规定的产品的总额。
(2)代理商需于每月25日之前,向企业提出下个月的销售预定额。
第5条经销处的设置: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下企业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第6条销售价格
(1)本企业批发给代理商的产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价格,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
(2)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须经企业的认可方可实施。
第7条交易保证金:代理商须根据交易额,事前缴付万元给本企业,作为交易保证金,从第一次提货开始作为货款逐步冲减保证金。
第8条相关资料的提出:代理商需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录、预计客户名录、销售计划等)给企业
第9条企业的交货方式与运费
(1)本企业以企业工厂为给代理商交货的。地点,如代理商另有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2)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运费由代理商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其费用负担由企业与代理商双方协商后决定。
第10条退货:只有当货品与代理商的订购内容不同或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才接受代理商的退货。如因经销商的原因产生退换货,退换货品应保证完整无损坏,包装完整,以此产生的费用由经销商负责。
第11条付款条件:
第12条暂停现货: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前项付款义务,或有违约情况发生,企业将暂停给其发货以便观察。
第13条对代理商的支持措施: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与本企业各代理商之间的互助关系,本制度别制定各种奖励及支持措施(略)。
第14条交易奖励措施
(1)销售额增进的奖金:代理商三个月的平均进货额如超过全年任务三成以上,可享受下列回扣优待。
A、超过三成者:3%。
B、超过四成者:4%。
C、超过五成者:5%
D、超过六成者:7%。
以上计算是以三个月为单位,即“1—3个月”、“4—6个月”、“10—12个月”
(2)前项奖金的计算及回扣是以该期的最后一个月为计算基准月。
第15条代理商的优惠条件:代理商加盟另外成立的代理商协会,将可享受代理商的经营及技术指导、产品知识的指导、配发宣传用品和竟争对手的经营资料及其他各特惠条件。
第16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代理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制造第3条中的产品或与其类似的产品,亦不得与其他竞争对手订立契约,进行买卖。
第3章关于进货流程的约定
第17条订货管理
(1)经销商必须填写艾尔标准经销商订单,经销商下单前需由负责此经销商的销售经理进行订单审核,销售经理确认订单准确无误后,经销商将订单签字盖章后,以扫描件或传真的形式传至公司总部。公司不接受任何口头订单。
(2)订货申请单:预订货品应填写《订单》,经销商订单如低于正常经销商价格需填写特价申请表,经销商价格8折以上需销售经理签字经理;预付款到帐后销售助理下订单给生产部,生产部下采购单给采购部。采购配件到工厂后,生产部根据订单要求对产品进行组装。如有特殊要求必须在下单前说明,否则生产部将按照艾尔产品标配组装(使用艾尔标准包装箱、包装箱内含有齐全有效的合格证、说明书及保修卡)。发货周期:标准系列100台以内30天,500台以上45天,非标系列50天以上。
(3)款到发货:代理商应在企业确认的发货日期之前将全部货款付至企业指定账户,款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发货;因货款未到导致的发货延误企业不负责任。
(4)订货汇总:渠道经理负责与所辖地区代理商确认订货,履行程序并汇总报告企业销售助理。
第18条付款管理
(1)全额汇款:企业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代理商为保证及时供货,应在确定供货时间之前,将应付货款全部汇至企业指定账户。
(2)汇款方式为银行汇票(自带或特快专递至企业财务部)或电汇。
(3)委托付款:如果代理商委托其他单位付款,代理商应在汇款底单传真上注明。
第19条发货管理
(1)发货申请。渠道经理根据代理商汇款情况,按代理商要求填写《发货申请单》,经财务部确认收款安排发货。
(2)提货单据。发货后将提货单据用特快专递寄给代理商。
(3)调整供货。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供货日期时,由渠道经理提前通知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协调供货办法和时间。
(4)取消订货。代理商逾期30天不能汇款,则取消代理商此次订货,定金不退。
第20条运输管理
(1)发货收货。代理商在《订货申请单》上注明发货方式和地址,发货前由企业进行确认。
(2)快件运输。企业一般采用德邦物流运输,运费全部由代理商负担。
(3)其他运输方式。如果代理商要求其他运输方式,运费全部由代理商负担。
(4)到站。到站后的提货费用及运输责任由代理商负担。
(5)货物损失。到站前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失,代理商应在提货三日内向渠道经理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渠道经理核实后报营销总监批准补发相应货物,并负责在代理商协助下处理索赔事务;逾期提出,渠道经理不予受理,损失由代理商负担。
第4章附则
第21条保密规定。代理商必须严守与企业有关的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22条违反规章的处置方法。代理商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随时解除部分或全部的契约。
第23条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1)代理商须在指定区域内,以规定售价进行销售活动,禁止向其他区域扩张,以免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企业指示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2)若因前项行为,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企业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调停解决。
第24条指定法律机构。当发生相关纷争,由企业所在地的指定法律机构栽决。
(3)经销商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价格政策销售产品。违反公司制定的统一价格策略,报价低于或高于统一报价,进行低价和高价销售的,对区域内恶性竞争,不利于“平方”产品销售的,公司将对其处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附件1:经销商合同
附件2:价格表
经销商管理制度第3篇(全文3786字)
1、总则
1.0.1为规范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及其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提供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承运商。
1.0.3承运商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与管理
2.1承运商准入资质
2.1.1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拥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具体要求见第3章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2.1.2拥有与运输能力相匹配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2.1.3拥有健全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4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条件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选用承运商的基本条件。
2.1.5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优先与获得健康、安全、环保标准认证资质的大型专业化承运商合作。
2.2进入库站作业区域应遵守的准则
2.2.1中国石油反违章禁令
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任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2.2.2法规和制度
1.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2.当地政府有关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
3.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相关管理规定。
2.2.3一般事项
1.禁止在运输途中以及油库、加油站限定区域内吸烟和接打手机。
2.工作时或在工作前四小时内,禁止饮用含有酒精的饮品和服用削弱大脑或体能的药物。
3.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告知驾驶员作业区域相关安全设备位置,驾驶员应明确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4.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5.禁止在装卸区域内饮食。
6.不得在工作场所游戏、喧闹。
7.事故调查时,不得提供伪证或拒绝作证。
2.3人员管理
2.3.1驾驶员聘用原则
1.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3.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健康体检。
4.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防御性驾驶、操作技能的理论和实际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2.3.2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接受驾驶技术培训,并取得承运商有关部门颁发的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车辆。
2.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车辆在行驶中,严格按照道路上的限速标志行驶。如承运商对限速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速度行驶。车辆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以便证实是否执行此规定。
3.承运商必须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如运输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有两人轮换驾驶。
4.驾驶员必须熟知油库装卸油及加油站卸油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5.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义务协助承运商,对所有新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评估。
6.驾驶员应明确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3.3押运员聘用
1.押运员应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的有效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2.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2.3.4押运员管理
1.熟悉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安全设备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押运员应明确自己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4安全保障机制
2.4.1安全培训
1.承运商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御性驾驶以及典型事故案例。
2.新聘用的驾驶员,应接受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成品油的物理化学性质、防御性措施。
3.中国石油销售企业有义务定期对承运商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整改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落实。
4.在驾驶员休息室或日常活动场所,张贴必要的安全宣传材料。
5.应急反应培训需根据所驾驶车辆和承运油品的危险性而定,主要包括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故障处理、急救知识、应急装备使用、应急联系电话及应急反应组织、事故报告等内容。
6.承运商应与库站共同组织装卸油等作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2.4.2承运商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出车前,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日常维护规程进行车况例行检查。
2.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严禁私自改道、私自偏离行车路线行驶。
3.不得擅自延误出发时间,随意停放车辆。
4.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应接受归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归场检查记录。
5.车队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车辆的状况,车队应根据归场检查人员的检查单安排出车任务或进厂维修。
2.4.3人身安全与治安防范
1.进入卸油点前,应让卸油点人员知道车辆到达的时间;预知进入卸油点的入口和卸油时车辆的停放位置以保障自身安全;车辆驶入时,注意闲杂人员和可能有人藏匿的地方(黑暗的角落,废弃的箱子和障碍物的后方)。
2.卸油时应保持警惕,避免处于视觉盲点区域,使自己处于他人无法袭击接近的位置;尽量将自己暴露在光照区域内;对接近的陌生人保持警觉,利用栅栏或肢体语言阻止陌生人进入工作区;不要接近角落,预留一条逃生路线。
2.4.4报告制度
1.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承运商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按照事故等级分级上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及调运部门。
2.应建立潜在事故报告制度,承运商应将车辆存在的隐患,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进行报告。
3.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定期组织召开承运商联席会议,对安全生产、运输任务、运输数质量、人员稳定、车辆安全状况等内容进行交流。
2.4.5个人防护用品
承运商应为操作人员配备以下满足使用要求的防护用品:
1.防静电服;
2.防油手套;
3.耐油防滑防静电鞋;
4.安全帽。
3、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3.1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准入资质
3.1.1运输车辆应持有以下有效牌证:
1.车牌;
2.行驶证;
3.危险品运输营运证;
4.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保险;
5.罐体检验报告;
6.油罐容积表。
3.2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标准
3.2.1车辆基本技术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gb4785);
3.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4.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1.2);
5.制动软管(仅限42,000l油罐车)(gb16897);
6.车身反光标识(ga406);
7.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
8.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3.3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条件
3.3.1基本要求
1.应配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2.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应有切断总电源及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方便操作的地方。
4.应配备适合所运输物品的手提贮压式灭火器,配置总量应不少于16kg。其质量应符合gb4351.1规定。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5.车辆外部应安装符合所配备灭火器外形的红色灭火器箱。
6.应配备与车辆相匹配数量的三角木。
7.应执行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
8.半挂车罐体壁厚应符合gb18564标准要求,应有良好的防冲击性能,以承受槽罐内液体的频繁冲击载荷,能适应运行时的频繁启动、制动和变速,能抗运行时的颠簸和左右摇动。半挂车的结构形式要符合国家公告目录要求。
3.3.2特定要求
1.罐车金属管路上任意两点间或金属管路上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插钎末端、罐体或车身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和车辆的连接点、装卸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值均不应大于5.0ω。
2.罐车尾部应设导静电接地板,其设置点距离卸油口不得小于1.5米。罐体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接地板末端的电阻值不应大于5.0ω。
3.罐体不准使用后封头作为装卸阀门;
4.油罐车应按照gb18564标准要求,在罐内装设防波板,以减轻油料在行车过程中的震荡冲击。
5.半挂列车在挂车上应配备驻车制动阀。
6.罐体底部应安装气动安全底阀,气动安全底阀的紧急控制开关应安装在罐体后封头的大梁上,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气动安全底阀的紧急控制开关用于紧急状态下关闭气动底阀,保护油品安全。
4、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与承运商的hse职责界定
4.0.1保持成品油公路运输良好的安全业绩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与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保持合作的先决条件。达成此目标的关键是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本章对成品油公路运输hse相关业务环节中的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承运商职责进行描述,并视承运商hse表现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自身的hse业绩。
4.0.2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或发展需要,有义务向承运商提出车辆需求计划,承运商根据运量的需求,合理的增加运力,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4.0.3承运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将对培训及效果进行检查,有权阻止不合格驾驶员驾驶运输车辆行为,承运商应对不合格驾驶员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或停止使用。
4.0.4为使驾驶员形成安全的驾驶意识与习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要求为其提供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必须经过防御性驾驶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有权进行检查和核实。
4.0.5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制止证件不全或持有无效证件人员进行与成油品运输相关的驾驶操作。
4.0.6承运商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营运要求,必须持有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车辆危险货物营运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承运商的运输车辆或车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督促整改或拒绝使用。
4.0.7承运商应编制自身车辆维护标准,并认真执行,其标准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备查。
4.0.8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应由承运商全权处理,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给予协调、支援或配合。运输车辆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区域发生的事故,由双方协同处理,按所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双方事故处置预案应联动有效,并约定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4.0.9承运商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安全沟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文件传递等。
5、承运商业绩评估
5.0.1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对成品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综合评定并要求其持续改进。
5.0.2与承运商签订承运合同的销售企业,应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承运商对评估工作应予以配合。
5.0.3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调运部门、加油站管理部门、油库管理部门等人员共同组成。
5.0.4评估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评估。
5.0.5评估采用现场检查与日常业绩表现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方法按照打分法进行,见本规定5.6安全评估标准。
5.0.6评估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商业舞弊,发现评估人员有违反以上原则的,有权拒绝评估人员的不合理要求,并向评估单位反映或直接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反映。
5.0.7安全评估标准详见附表
6、附则
6.0.1本规定由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负责解释。
6.0.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