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时间:2023-08-15 01:29:09关键词: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第1篇(全文1622字)

1、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2005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2、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张某2007年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2008年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20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分析解答: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3、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4、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监护案件,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甲父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他外出办事忘了将甲托人照管,具有过失。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邻居家的损失应当由甲父负责赔偿。

5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2003年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元抚养费。请问:该奖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人张某代其管理。

6、张家、李家、王家相毗邻,并连成一线,某日张家发生火灾,火势十分凶猛,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救火人员将李家的房子推倒一间。请问从民法角度分析救火人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张家负责赔偿。

7、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案例分析答案: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8、甲欲毒害乙,将剧毒农药投入乙的食物内,乙刚吃下少量有毒食物,甲猛然悔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乙没有死亡。请问:甲是否构成犯罪?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9、李某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规劝,李某悔悟。在被盗者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够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第2篇(全文2355字)

一、企业背景

1、公司背景

哈特曼箱包公司成立于1877年,从1930年开始生产皮包。刚开始它的产品是同行业最昂贵的,是针对需要最好、最耐用皮箱的消费者设计的。公司只在百货商店和箱包专卖店销售自己的产品,一直到1955年以前,它限制分销,在每一个区域市场只通过选择一个中间商销售产品。在新一任领导卡兹上台之后,哈特曼公司拓展了它的分销覆盖面,消减了产品线,制定出了一套全面的零售人员培训方案。1980年,哈特曼公司总收益是3300万美元,年销售增长率22%,卡兹试图将哈特曼公司的年收益增长率提高5%-10%,同时,增大它在高品质箱包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的产品线包括框架式与软边式两类皮箱的四个系列,其中价格最昂贵的是4700系列。现在,卡兹正考虑对哈特曼产品线加一些变化,用新产品代替已经销售疲软的超麂皮产品。哈特曼公司的最主要的直接竞争对手是Lark公司和French公司。

2、决策背景

1981年,哈特曼公司总裁卡兹对公司过去实行的价格促销策略进行评价,同时考虑在新的一年里是否继续实行这一策略。关于是否继续这一策略,专家研究的结果与营销副总裁舒斯特的看法产生了分歧。除了价格促销策略之外,哈特曼公司还实行过:馈赠礼品与连带购买促销策略。

二、决策选项

1、卡兹不支持继续实行价格促销策略

专家研究报告认为,价格促销策略虽然增大了销售,但是所生成的贡献却低于不实行该策略所获得价值。而且,卡兹认为价格促销会有损哈特曼公司的形象。

2、舒斯特支持继续实行价格促销策略

舒斯特认为价格促销能够增大顾客对哈特曼箱包的兴趣,吸引新的消费者,鼓励现有顾客增加对哈特曼产品的购买,从而增加销售量。

三、决策标准

1、公司利润

经济利润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指标器,它指导人们把资源用在最有价值的地方,正因为如此,经济利润是决策的基础。任何一个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利润的不断提高,从而回应对不同阶段而实行不同的决策。

2、产品销售量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根据产品销量灵活的调整产品定价、存储策略、销售方案等。合理的销售预测对于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定有重要的意义。

3、品牌形象

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较以往大的多,当企业计划推出一种新产品时,由于广告成本的急剧增加,使得新产品的风险相对提高。因此企业的经济模式逐步从产品经济转向了品牌经济,企业希望通过建立品牌形象减少产品的销售成本,减少产品开发的风险,增加企业的竞争优势。

4、公司战略目标

公司会为自己在未来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内制定自己公司的战略目标,而企业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断推进自身的发展。会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战略目标而制定不同的决策,从而影响决策的实行。

四、决策标准的论据

1、公司利润的案例论据

专家报告分析指出,1978年的促销费用使哈特曼公司的贡献毛利益减少了132000元。无促销定价

20%促销价哈特曼公司平均每个产品的定价资料平均零售价平均制造商销售价变动成本1004834.78041.634.7平均毛利益13.36.9

表1哈特曼公司产品定价资料

但相反一面,哈特曼公司在实行零售促销计划时受到零售商的欢迎。1979年其4200系列产品的税前净利润达到21%,4700系列达到36%,而Samsonite公司的Silhouette系列只达到13%。到1980年5月,哈特曼建议的零售价格向零售商提供了54%的毛利润率,相比之下,整个箱包行业的平均毛利润率只有46%。

所以说,不实行价格促销策略也可以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

2、产品销售量的案例论据

1979年4月22日到5月6日,哈特曼公司对全部四种箱包系列中三种最流行的手提式皮包实行20%的削价促销。但在促销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对三种手提式皮箱的订单量明显低于1978年的同期水平。1980年的促销合同中,大约销售出了144000件促销产品,只达到了预期数量的一半。

根据专家研究结果表明,促销活动造成4400产品线在销售量上互相残杀;1978年3月-5月,4400产品线的销售量为15130件,低于17020的预期数量,使贡献毛利润减少40366美元。

所以说,哈特曼可能在促销中蒙受了损失,销售量迅速增长和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是不可能同步的。

3、品牌形象的案例论据

_年,哈特曼公司对年龄在25岁以上、家庭年收入超过25000美元的消费者进行调查,结果只有12%的消费者认识哈特曼品牌,而美国旅行者的品牌认知水平超过了90%。只有5%的被调查者回忆起曾见过哈特曼的广告,而哈特曼的价格促销活动只能通过,较大的零售商进行地区性广告宣传,广告着力突出公司的名称和声誉。

所以说,即使实行价格促销,而不提高企业形象,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认知度仍然较低,从而并不会增加其销售量以及顾客对其产品的购买需求。

4、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不应该继续实行价格促销策略。

五、行动计划

1、继续实行馈赠礼品和连带购买策略

为促销专门制作生产礼品或连带购买的商品,促销结束以后,此商品不再进行售卖。

2、加大企业形象和品牌认知度的推广

在高端杂志、报纸期刊刊登广告;在奢侈品展销会进行展销;利用名人效应,进行代言;请专业人士宣传,进行口碑营销。

3、实行特殊节日营销方案

在店庆、特殊节假日、VIP顾客生日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候,进行馈赠典藏版箱包活动。减少库存,将存货改装为限量版非卖品。

4、体验式营销

重视顾客的体验和对产品满意度的反馈。可以将公司在新一季度的新产品和特殊性产品在上市前,免费发送给限定的VVIP顾客体验,并进行及时的反馈信息的收集。对产品进行及时的修改和更进。

5、经销商,消费者订货优惠

实行提前订货,享受分期付款,优惠折扣,赠送产品等优惠。

六、行动计划的风险

1、不能合理预测销售量,造成连带购买或馈赠的产品数量无法控制。导致供不应求或库存积压,影响销售额和产品成本的预估。

2、提升品牌形象可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充足资金流是对企业的一大考验。对于顾客对品牌的认知度和形象的提升,需要一定时间的接受过程,见效慢,短期收益不会有太大的提高。

3、关于体验式营销的方案,可能导致顾客只体验不购买。一旦,该产品在顾客体验过程中,得到满意度低的结果,那么对于后来产品在营销过程中有很大的不利影响。

4、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容易导致资金一时无法到账,企业正常营运受到影响。容易出现坏账等现象,造成企业的损失。

七、风险的解决方案

1、合理预测促销中连带购买品或馈赠品的数量,并且在促销活动结束后,该产品不再进行生产和售卖。

2、提高自身的信誉度,联系好与银行或其他风投的关系,以便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为公司经营和扩大企业规模和产品线做后盾。

3、提高产品品质和顾客满意度。在体验期一旦出现问题,及时修改,并将改进品再次进行体验,避免负面影响过大。

4、在产品设计上加大重视,吸取行业精华,力求走在行业的最前端。满足更多客户的产品时尚需求。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第3篇(全文6554字)

一名6岁女孩和小伙伴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某水上世界游泳戏水,后不慎溺水住院治疗。该水上世界被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赔偿8920元。

案件简介

2012年7月,刚满6岁的小女孩儿小熊约上同岁的邻居小蔡来到重庆大渡口区某水上世界游泳。她们没有大人陪护,仍买到了门票顺利进入泳池。在游泳戏水过程中,小熊不慎溺水,被救生员发现救起时,已经呼吸衰竭并出现心脏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小熊脱离了生命危险,被诊断为:溺水、呼吸心跳骤停、吸入性肺炎、急性肺水肿、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急性肝功能损害、急性心肌损害、低钠血症,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才出院。

后来小熊将该水上世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该水上世界对小熊溺水一事无异议,但辩称小熊是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进入游泳,自身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

法院判决

大渡口法院审理认为,该水上世界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明知小熊系未成年人且无大人陪护,仍向其售票允许进入,在其溺水后又未及时救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某水上世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920元。

主任饲养的狗撞伤了过路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2012年9月26日,常某骑二轮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突然从道路一侧窜出两条狗,将常某连人带车撞倒,常某受伤,后被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两条狗系李某喂食,因李某未对自己喂食的狗拴系,导致狗蹿至道路上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最终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常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两条狗之中只有一条系其喂养,另一条是野狗,经常跟着自己的狗在其家吃食,而与李某相撞的狗正是野狗,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虽然李某认为其中一条狗并非其家养,系野狗,但是无证据证明撞倒常某的只有野狗,且事发时,系两条狗互相竞逐蹿至道路上,撞到骑车的常某,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拴系等措施确保不影响他人安全,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经过法院的释明和调解,最终,李某同意赔偿常某损失8万元。

法官提醒

实践中因动物致人损害发生的侵权纠纷也经常发生。法律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应当赔偿受侵权人的损失。法官提醒社会公众,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切不可因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

辗转3年维权路 公司为受害员工终身负责

武汉16岁少女莎莎在鞋厂务工途中中毒,导致瘫痪在床,近日法院判决该企业对女孩终身负责。法院认为,莎莎的案例很少见,这样判决是为了体现执法部门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法律道义。

少女务工半年 病重拿不动筷子

因家庭困难,莎莎初中毕业后,主动向父母提出外出务工,赚完学费再回老家读书。2009年10月18日,刚过完16岁生日的莎莎,经老乡介绍,到武汉某鞋业公司从事鞋制品打胶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刚进公司,莎莎觉得一切都很新鲜,也很满足。公司有两三百名员工,规模尚可。工作很累,每天清晨6时工作到中午12时,午间休息仅半个小时,又要忙碌至晚6时,有时还要加班四五个小时。时间久了,莎莎觉得体力不支,浑身无力。

2010年元旦后上班,莎莎病情越来越严重,肌肉萎缩,手脚冰冷无力,需人挽扶行走,拿不起筷子,有时靠人喂饭,有时用拳头把两只筷子握在一起挑着吃饭。事后才知中毒损害了自己的中枢神经系统。

莎莎的父亲描述,那个冬天,女儿和另7名女工呆在一间不足100平方米的车间工作,窗户紧闭,没有通风口,里面气味刺鼻难闻。

慢性正已烷重度中毒 少女瘫痪在床

2010年3月26日和6月21日,莎莎两次到医院检查都未查出病因,从医生口中听到病因可能与工作环境有关,隐隐感觉到这有可能是职业病,遂向老板反映,法老口气很硬,死不承认。莎莎的父亲劳务明察暗访,发现至少还有两名女工和莎莎症状一样。一个是莎莎的同学珍珍,另一个是现年44岁的陈某。她们也都病倒,四处求医未果。

2010年7月12日,莎莎和另两名女工一起到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求治。院方诊断结果为:莎莎为职业性慢性正已烷重度中毒,另两名女工为正已烷中度中毒。病重的莎莎大小便不能自理,瘫痪在床,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经抢救脱险。直到2012年8月,莎莎因无钱治病才出院,前后住院治疗历时两年五个月,长达800余天。

3年维权 公司为受害员工终身负责

一名6岁女孩和小伙伴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某水上世界游泳戏水,后不慎溺水住院治疗。该水上世界被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赔偿8920元。

案件简介

2012年7月,刚满6岁的小女孩儿小熊约上同岁的邻居小蔡来到重庆大渡口区某水上世界游泳。她们没有大人陪护,仍买到了门票顺利进入泳池。在游泳戏水过程中,小熊不慎溺水,被救生员发现救起时,已经呼吸衰竭并出现心脏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小熊脱离了生命危险,被诊断为:溺水、呼吸心跳骤停、吸入性肺炎、急性肺水肿、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急性肝功能损害、急性心肌损害、低钠血症,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才出院。

后来小熊将该水上世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该水上世界对小熊溺水一事无异议,但辩称小熊是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进入游泳,自身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

法院判决

大渡口法院审理认为,该水上世界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明知小熊系未成年人且无大人陪护,仍向其售票允许进入,在其溺水后又未及时救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某水上世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920元。

未成年学生上早读课途中遭遇歹徒杀害,因为凶手无赔偿能力,受害人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学校诉至公堂,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庐江县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受害学生亲人4万余元。

案件简介

王丽系庐江县某初中的学生,2012年冬季某天早晨6时许,王丽去学校上早读课,途中被歹徒蒋武杀害。蒋武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蒋武没有赔偿能力,无法进行赔偿。王丽父母了解到,安徽省教育厅规定,初中走读生到校时间每天不得早于7点30分,因此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丽的遇害虽与学校上早读的规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沈阳小商贩夏俊峰昔日合照

夏俊峰,辽宁省铁岭县人,案发前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庭审的焦点:夏俊峰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

张晶表示,在案发后,他们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孩子不敢下楼玩,看到小朋友就躲。因为有人围着问他,‘你爸爸是不是杀人啦?’我就靠每个月我姐给我 900块钱,夏俊峰爸妈每个月1000多的收入来维持一家四口的生活,还要每个月给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费。可是我们都愿意赔偿受害人。”张晶说和夏俊峰年迈的母亲都去找过被害人的家属,“带着水果去看人家,给人家下跪,想问问人家要多少赔偿。可是人家不谈。”张晶表示,为保丈夫一命,将继续申诉。

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城管人员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

微博原文

今日凌晨,沈阳小贩夏俊峰妻子@沈阳张晶在其微博称,法院来人,送达家属最后一次会见夏俊峰通知,正赶去看守所见其最后一面。

以下为微博原文: @沈阳张晶:

我发誓在也不哭了„让老公安心走好(6:46) 去看守所会见夏俊峰最后一面。在路上(6:39) 法院来人了,送达最后一次会见夏俊峰,我疯了,现在准备走(6::07) @陈有西:晨讯,张晶六时来电,法院刚来人,安排她去与夏俊峰会见。这是最高法院的核准,多说无益。二年半的努力,终无力回天。祝她坚强。谢谢一直来关注夏案的人们。今天不便接受任何釆访,请大家注意官方统一报道。(6:28)

李女士将一只GUCCI(古驰)手提包送至某皮具护理公司清洗保养,取包时发现皮包表面添了几处明显伤痕。她告上法院,提出赔偿10倍的清洗费等费用。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由该皮具护理公司赔偿李女士6倍的清洗费共2880元,退还李女士清洗费480元及支付的翻译费500元。

案件简介

2010年10月,李女士在意大利以435欧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只手提包。去年8月,她把包送去清洗。在皮具护理门店开具的服务单上,有这样的规定:物件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使用价值,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服务费用的10倍赔偿;赔偿后的物件归本公司所有。法庭上,李女士称,她保留了购买皮包时的相关凭证,请求法院判令该皮具护理公司退还清洗的皮包和清洗费480元,赔偿10倍清洗费总计4800元,赔偿翻译费、交通费和汽油费1100元。

皮具护理公司辩称,李女士送洗的包并非正品,材质有缺陷;公司在清洗维护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仅同意返还李女士涉案的皮包,对其余诉请均不同意。护理公司还提出,要对涉案皮包品牌真伪作鉴定。审理中,李女士称,一开始她与门店店长交涉时,对方承认包的外表损坏比较严重,表示需要与公司和工厂核实后再给答复。几天后,该店长却莫名辞职。李女士还认为,所谓皮包品牌的真假和价值,跟本案赔偿金毫无关系,因为本案赔偿金额,是根据双方确认的清洗费价格决定的。

法院审理

2013年2月,法院将涉案皮包送至上海洗染行业协会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该女式包局部硬块,在取件凭证上并无注明,系店方操作不当所致。

法院认为,皮具护理公司在清洗皮包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该皮包受损。清洗皮包并非按照品牌清洗,而是根据皮包的材质决定清洗方式。因皮具护理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服务,应退还所收取的清洗费用。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该皮包已使用近2年,酌情确认由该皮具护理公司承担清洗费6倍的赔偿责任,此外,依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条款,该皮包最终归属皮具护理公司所有。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据悉,高三女生张某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监考老师发现后将其手机收缴,考试结束后,张某惧怕被抓作弊跳楼致残。

案件详情:

2010年11月15日,张某在重庆市求精中学青杠校区文科楼三楼“文优”班教室参加语文考试时使用手机,监考老师赖某发现后,将张某的手机收走。11时30分考试结束后,张某询问此事如何处理,赖某未明确答复。张某独自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等候,后进入教室旁边的教师办公室。12点30分左右,张某

从办公室的窗户跳楼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截瘫和大小便失禁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后张某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学校应当充分认识学生的心理特征,对学生可能出现的不良情绪及时进行疏导,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监考老师在张某询问事情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告知其处理方式并做好心理疏导,以避免张某产生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过于悲观的心理预期。但监考教师收走手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张某独自在空无一人的办公室等待未知的处理结果,让其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以致做出跳楼轻生的极端行为。

学校对可以预见、应当注意的事项未完全尽到相应义务,判决被告重庆市求精中学对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且血缘关系不会因姓名的更改而改变,相应地,法定的责任义务也不会随着姓名的更改而免除。

案件简介

2007年2月,儿子小林降生了。看着襁褓中的小生命,初为人父的林心中充满了喜悦。然而,生活的琐碎让林与妻子之间的矛盾日益升级,直至决裂。2009年,林与妻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随后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及《改名协议》,双方约定:小林随母亲生活,林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小林改姓跟母亲姓氏。“当初是那么约定的,可儿子真改了姓,我心里实在不是滋味。总觉得抚养了半天,像是在养别人家的孩子。”离婚后,林以儿子改姓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前妻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林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林支付儿子每月抚养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林拒不执行。无奈之下,林的前妻只好申请强制执行。“儿子不但改了姓,前妻还将我告上法庭,让我丢人现眼,这抚养费就更不能给了,看她能把我咋样?”提到打官司的事,林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法院调解

为了不激化矛盾,法官在向其讲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后,决定暂时离开。此后,为解开林的心结,法官数次找到林及其家人,释法明理,苦口婆心进行劝解。最终,林与前妻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将所欠的8000元抚养费交给前妻。 返回360法网首页

012年5月1日,南京孙先生看到超市货架上的玉米香肠已过保质期一下子买了15包,超市识破他的意图,只肯做退货处理。孙先生知假买假对该家超市进行上诉,3·15前夕,南京江宁法院一纸作出判决。该院认为,购买动机不影响维权,能不能获赔关键看食品质量合不合格。最终,超市被判赔偿孙先生5586元。

案例介绍

去年五月一日,南京江宁孙先生在某超市一次性花558.6元购买了15包过期“玉兔牌”香肠,付完款之后就到服务台表示14包已过保质期要求给予十倍的赔偿,超市感觉孙先生的举止有很大问题,便调取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孙先生在货架旁翻了半天,几乎每一包都细细看了包装,付款后没出超市,也没打开香肠包装,就直奔服务台了,超市认为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不予以赔偿,只同意做退货处理,孙先生不服,先到消协投诉。消协组织了调解,但超市态度强硬,坚决不赔。孙先生于是告到了江宁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不能以购物动机来否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因为消费者本质上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只要在市场内购买商品,购买目的不是为了转手卖掉,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本案中,孙先生的身份是消费者无疑。

法院判决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孙先生作为消费者,完全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赔偿。据此,江宁法院判决被告超市以15包香肠的价款为基数,乘以10,赔偿孙先生5586元。

2012年5月25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李某租住的房屋里,华某与天某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因华某未能闯关,天某与其发生纠纷,后华某持刀刺向天某胸部,导致天某死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

事件发生经过

2012年5月25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由李某租住的房屋里,华某与天某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因华某未能闯关,天某与其发生纠纷,后华某持刀刺向天某胸部。见天某倒在血泊中,华某连忙给李某打电话,李某拨打急救电话后将医生带至案发地点,医生抢救后确认天某死亡。随后李某报警并与天某一起等待警察到来。

审理过程

今年3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华某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华某性格比较内向,对上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经常逃课出入黑网吧,父母平时与其沟通交流较少,对华某疏于管教。案发前,华某为玩网络游戏,经常夜不归宿,而天某在父母离异后随母亲共同生活,其母亲称天某在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离家出走,母子在4月3日最后一次通话后就再未联系。

事后,华某的父母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天某的父母也对华某表示谅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某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无抗拒抓捕情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华某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

2013年3月2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龙法庭开庭审理了女童在电器商场被冰箱砸倒吐血一案。

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2日16时,韦先生及妻子带着4岁的幼女小韦到东城区的一家电器商场选购冰箱。在韦先生和妻子看冰箱的时候,小韦不幸被该商场内一台双开门冰箱砸伤,小韦当场吐血昏迷,并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过七天抢救,小韦暂时脱离了危险,并被诊断为颅骨骨折所致右侧面瘫,后脑积血。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小韦的右脸瘫痪、变形,右脑积血,右耳听不到声音,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庭审过程:

销售人员称是小韦拉拽冰箱导致悲剧发生,而小韦父亲却称小韦没有拉拽,4岁女童也没力气拉倒200斤的冰箱。

小韦的律师称,小韦在商场被砸到九级伤残,商场应该承担责任,赔偿伤残赔偿金10.8万元、医疗费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等共计70.8多万元。

电器商场的律师称,冰箱之所以砸到小韦,是因为小韦拉拽冰箱,冰箱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不可能自然倾倒,小韦的生命权、健康权损害与电器商场没有关系,也不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冰箱自然倾倒还是外力推倒成为辩论焦点,案件将择日宣判。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