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5篇)

时间:2023-08-12 19:59:07关键词: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第1篇(全文932字)

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2010〕13号

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聘任王孝峰等同志为县人民政府督学

及特邀教育督导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依法督政督学,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人事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聘任县政府督学及特邀教育督导员。具体人员如下:

总 督 学:王孝峰(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总督学:陈 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总 督 学:王清凯(新安电力集团公司董事长)

贾长河(县教育局局长)

赵曙光(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高 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良民(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宋发展(县人大办公室主任) 赵 毅(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宝山(县政协办公室主任) 李 森(县发改委主任)

卢多哲(县人事劳动和社保障局局长) 司益文(县财政局局长) 李宏江(县法制办主任)

特邀名誉教育督导员:

李廷魁 王正辉 秦俊才 韩安亭 张怀亮 张化义 王天纲 任 操 侯炳海 司赞东

督 学:陈怀民(县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国营(县政协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 峰(县财政局副局长) 秦保刚(县人劳局副局长) 李俊章(县审计局副局长) 王恩年(县发改委副主任) 陈建新(县监察局副局长) 焦清伟(县建设局副局长) 马宇伟(县地税局副局长)

— 1 —

江 平(县文化局副局长) 杨逢春(县农业局副局长)

— 2 —

高保军(县工商局副局长) 陈万兵(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宏伟(县电力集团副书记) 刘爱国(县编办副主任) 寇 丽(县人劳局工资股股长) 张 丽(县财政局教科文股股长) 张振营(县财政局原行财股股长) 游玉芬(县教育局副局长) 刘红梅(县教育局副局长) 王元超(县教育局副局长)

崔建选(县教育局局长助理、教研室主任) 徐舒拉(县教育局主任科员) 韩建国(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 张学熙(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翟占营(县教育局人事股股长) 卫 智(县教育局计财股副股长) 郭智敏(县教育局普教股副股长) 光功夫(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副主任) 李红光(县教育局成教办主任) 陈书锦(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王护林(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副主任)

林保健(县二高原校长) 朱 琦(县三高原校长) 李生俊(县五高原校长) 王振忠(县职业高中书记) 仝金钟(县实验小学书记) 张富泰(县新城实验学校书记) 衡新民(县特殊教育学校书记) 陈书会(县教育局工作人员) 王 军(县教育局工作人员) 王翠云(县教育局工作人员) 张世和(县教育局工作人员) 李明森(县教育局工作人员) 高三良(县一高原校长)

陈 欣(县教师进修学校原校长) 孙 环(县教育局普教股原股长) 郭思卿(县教育局教研室原副主任)

二○一○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聘任

教育

督导

通知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4日印发

— 4 —

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5篇)

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第2篇(全文1582字)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87]136号 【发布日期】1987-12-02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87〕136号)

广东省放宽科技人员政策实施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鼓励我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到沿海和山区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可采取如下形式承办各类事业:

(一)承包、承租和领办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二)承包“星火计划”项目或应聘到中小企业工作;

(三)兴办或经营集体和个体所有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

(四)创办各类小型合资企业和股份公司等。

第三条 第三条 科技人员可自由组合或由个人承办上述各类事业,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四条 第四条 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不得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办各类事业,原单位应予批准。发生争议的,由同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仲裁解决。

第五条 第五条 科技人员需离开单位承办各类事业的,应提前两至三个月向本单位提出报告,单位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答复。科技人员已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原则上应在完成该项任务后方能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已签订科研合同的,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第六条 第六条 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如需使用原单位科技成果的,应与原单位签订使用合同。

第七条 第七条 对辞职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其原居住地户口;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住房,需暂住原单位住房的,应与原单位签订合同;人事关系(包括个人档案)、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管理;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并按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但辞职后超过一年未到新聘任或承包单位工作的,间歇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八条 第八条 辞职的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期满不再延期的,可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分配工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待遇,并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原单位受过半年以上资助培训的科技人员调离或辞职的,其培训费由用人单位或本人予以补偿(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工作的除外)。补偿标准:从培训结束之日算起,每年递减20%,培训结束满五年者,不再补偿培训费。

第十条 第十条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到城镇和农村承办各类事业,应与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期限、待遇、各方权利义务等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的期限为三年以内(农业科技人员可以五年以内),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业绩,可作为晋升技术职称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例如相当本人原工资额的百分之几,按年(月)交回原单位作为福利基金。具体办法由原单位和个人商定。

停薪留职承办各类事业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工伤亡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聘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工作的,工资待遇可高于原工资(含补贴和节支奖),个人收入可免交原单位。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研制开发新产品,可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所创外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确定的比例分成。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外汇收入,在省未有新规定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44号文办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辞职和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个人所得收入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离退休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并可享受原离退休待遇。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承办各类事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应予承认并可参加科技成果评奖。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外省及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来我省城镇和农村承办各类事业,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5篇)

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第3篇(全文3392字)

郑州科技学院文件

郑科院学„2010‟9号

郑 州 科 技 学 院

关于表彰2009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

各院系:

根据学院《关于评选2009“先进集体”、“优秀学生干部”

和“三好学生”的通知》(郑科院学 „2010‟4号),各院系认真组织了评选推荐工作,经过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院系逐级推荐、选拔、评审,学生处对所有候选名单及材料认真核查、审批、备案,并报学院研究决定,同意批准授予09旅游管理本科(2)班等27个班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7#211等73个“文明宿舍”荣誉称号,郑磊等327名同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卢卫红等

561名同学“优秀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1— 本次评优评先活动,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所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集中体现了我院当代青年学生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是全院学生和班集体的优秀代表和榜样。希望各院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广泛、深入、持续地开展“评优创先”活动,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学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并以此为契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希望广大学生以他们为榜样,坚定信念,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立志成才,为学院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

1、郑州科技学院先进班集体名单

2、郑州科技学院文明宿舍

3、郑州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4、郑州科技学院三好学生名单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2—

附件1:

先进班集体名单

工商管理系4个

09工商企业管理(3)班 09旅游管理本科(2)班

08旅游管理(2)班 08物流管理(3)班

经贸系4个

08国际商务班 08电子商务(1)班

09国际经济与贸易(1)班 09国际经济与贸易(3)班

电子工程系5个

08级建工(1)班 08级通信(2)班

09应电班 09机电(1)班

09机电(2)班

继续教育学院4个

10计算机应用技术班 10机电(2)班

09机制(2)班 09应用电子技术

计算机系3个

09软件班 09计科(2)班 09计应(1)班

机械系4个

09汽配班 09交通本科班 09数控班 09食品检测技术班

艺术系3个

—3— 08电动(1)班 09装潢(2)班 09艺设(1)班

附件2 :

文明宿舍

工商管理系11个

男生: 9#304 5#604 #107 1#403 1#408 女生: 2#516 2#509 2#526 6#315 6#611 6#412 经贸系11个

男生: 7#211 7#215 7#401 7#413 女生: 5#212 5#209 5#306 5#325 5#502 5#505 4#228 4#307 电子工程系11个

女生: 12#318 12#310 12#301 6#306 12#324 男生: 3#518 12#503 12#421 12#405 12#520 12#621 继续教育学院文明宿舍(12个)

男生: 7#602 4#103 7#506 4#506 7#611 4#301 4#321 4#217 女生: 3#417 3#330 3#426 3#413 计算机系7个

男生: 6#106 6#103 6#108 6#205 女生: 6#619 6#604 6#625 机械工程系11个

男生: 8#301 8#314 8#313 8#401 8#212 8#514 8#521 8#621 女生: 7#110 7#120 7#122 —4— 艺术系10个

女生:12#402 12#404 12#416 12#518 男生:2#119 2#102 2#111 2#116 附件3:

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工商系47人

陈梦梦 李成龙 李东红 马前颖 张士超 张啸天 赵 闯

郭亚文 张 环 张增辉 谢晶晶 刘建伟 王瑞杰 曹龙凤

张化雨 申蒙蒙 王宗玉 王 满 王媛媛 彭凯庆 李晓飞

刘 梅 马净杰 霍 雷 马 静 周丁丁 曹明辉 刘白璐

王俊霞 韩会娜 焦小娟 张 晖 马 丽 王 标 陈 钊

吴振方 赵艳敏 杨 敏 张 玉 田大鹏 邵荔子 刘新扬

亓筱聪 田秀娟 徐 威(广播站) 杨天洋(院卫生检查小组) 丁晓青(院卫生检查小组)

经贸系49人

王朝伟 杨玲玲 韩 艺 张光永 曹入丹 张迎亚 张营华

李钰龙 刘怡含 陈 锋 张永婷 李 卉 庞志铭 姜 望

丁改军 李双江 李琪蕤希 李 洋 马 沛 张 瑜 赵立胜

崔雯露 李亚飞 陶礼桢 王三龙 李祎珮 东蔚杰 时 峰

丁 丽 何丹丹 李 倩 张 腾 左超英 辛 伟 郑小龙

孟淼鑫 张 峰 杨萍利 王友静 刘波涛 赵 宁 康 茜

刘欢欢 孙登科 李 辉 王 健 申晓杰 李 娟 程 茹

电子系57人

王 剑 郑士鹏 段斌东 薛婷婷 陈胜利 刘 伟 徐汝存

—5— 郭昕苗 韩 博 孙 博 樊延会 李海锋 宋岌岌 孙全伟

寇亚辉 石士强 李 琳 张 磊 贾宁宁 范盟佳 车江博

张 松 郑艳君 曹千里 陈昱含 姜莉巍 王 辉 夏婷婷

竟 端 克旭鹏 李 杰 杨 帅 颜景腾 杨 超 吴 男

李 松 薛 松 吴 静 杨 红 李 良 吴萌豪 宋佳佳

张墨客 罗天鹏 张彦涛 李运全 何晓庆 熊亚俊 庞晓杰

刘秋红 姚双月 耿亚会 曹明亮 师东阁 秦巧玲(院青协)尚应祥(院青协) 刘喜伟(院卫生检查小组)

继续教育学院43人

赵前军 赵梦豪 岳 常 聂爱花 董磊磊 张永鹏 孙 蓓

李秀秀 魏晓刚 陈治坚 吕巧亚 雷亚菲 王雁飞 王 梦

蔡 波 李京润 王丹萍 吴东洋 成继红 冯龙飞 张 韧

孙刚刚 禹化龙 杨晓峰 马甜甜 李静瑶 黄俊秀 罗 煊

张建辉 郭绍宝 楚海洋 张文琪 张乾男 宋晓君 张 浩

张文龙 李宗龙 庞心开 郭敏杰 杨 龙 陈刚峰 高 坤(广播站) 韩成龙(学生团体)

计算机31个

朱明坤 李彦良 屈娇丽 赵航航 胡一鸣 万路朋 郝 帅

郑伟博 刘煜辉 张晓瑞 李 红 牛小燕 刘 雨 张 乾

孟庆忠 王国民 陈佳俊 于 迪 朱军辉 孙利恒 李访华

刘志威 张要飞 周庆亚 郭凯乐 毛保全 梁兴臣 冯 辉

郭 源 房凌云 马艳婷 郑 磊(学生团体)

机械工程系53人

季 伟 张 云 姜亚伟 丁英豪 陈世闯 蒋志超 贾清源

—6— 田姗姗 崔 耀 高欠欠 耿 鹏 谷洁静 何军波 王 静

张晓明 庞智星 臧金广 张晓珂 郏敬柯 刘长生 肖 兵

刘 源 王书超 徐亚楠 程 丰 舒志威 李向楠 蒋 平

范月阳 余广西 李久科 王庆鹤 李晓倩 牛成欣 李启标

刘书艳 王寒寒 王雷雨 丁亚强 陈明浩 刘果栋 周润峰

秦闯召

王 欣 郑银龙 宋先磊 李广朋 赵 彪 马世庆

刘 慧 刘世帅 马 力(院学生会) 李海滨(院学生会)

艺术系32人

郝 浩 江罗罗 蒋利杰 李垣江 潘 巧 孙 威 孙亚洲

王兰兰 魏军虎 杨迦楠 见 娜 任二锐 曹增军 崔晓雨

冯 静 连 翡 刘 静 王书洋 杨 娜 张 涛 王 祎

程文娟 聂立东 白宝宇 冯嘉琪 韩敬维 黄永政 王 玺

杨卫东 杨 旭 张志会 赵 静 焦一星(院学生会)

—7—

附件4:

三好学生名单

工商系91人

蔡玉玺 陈晓娜 程姣姣 代琳琳 杜 娟 雷惊华 庞晓飞

申亚南 孙 欢 王德浩 于金攀 余 琦 袁珍珍 张 曼

张培新 张玉平 张志丹 朱志远 秦 珂 王 鸳 曹淑字

蒋萌娇 靳彩玲 李 静 李 改 王高岭 胡成波 刘 贝

卢家红 张建涛 樊晓光 王 祥 王 功 刘 燕 田 雯

刘校文 邵园园 赵亚南 苏 沛 赵水仙 李小娜 李松俭

史家胜 王丽君 许红敏 余 菲 许岩岩 崔晓红 褚清枝

徐欢欢 刘春娟 肖乃静 朱云梅 赵 允 张 星 周 波

杨 柳 鲁彩丹 邵二扬 曹永辉 杨玉娜 张丹丹 耿姣姣

岳伞伞 任晓尚 何 娟 杨 翠 李艳华 刘超勇 刘 倩

王 君 张玉娜 张云洋 闫丹凤 舒晓丽 霍 续 安建龙

王晓瑞 赵 振 熊 军 李鹏飞 申阳阳 张丽敏 李俊杰

黄凌云 刘梦林 张莉珂 刘泽昊 王凤玲 李肖沙 张岑岑

经贸系98人

张学彬 刘 芬 张庆亚 孙 晴 陈俊君 焦红彦 刘 冬

李艳飞 赵正玲 王志佳 范凌云 冯高辉 满 杰 刘静华

刘巧灵 程菁菁 段静云 李建霖 周莎莎 李 雪 袁 林

江 慧 华璐璐 夏明明 许梦龙 李扣丽 姚春芳 兰许朋

—8— 高文平 袁鸿爽 程晓华 王 宁 许新节 李清子 焦超峰

袁华真 郭丽萍 郑昌晶 张王静 韩天琦 卿红梅 崔飞龙

侯 燕 陶甜甜 李晶晶 王 勇 周广倩 李淑静 康 璐

陆燕迎 刘玲玲 董玉贤 赵永红 王丰端 王 磊 张明杰

李 艺 孙张莉 叶小平 简邵蕊 李 静 朱驰阳 冯亚萍

王春苗 台露灿 胡 静 王亚敏 张 盼 张晶晶 姚珍珍

范惠丽 陈海超 王远波 耿亚培 张秋爽 郭卫霞 刘 琳

陈 磊 姬言言 王晓莹 司 静 周 洁 王婷婷 耿晓龙

常晶晶 孙 倩 李 威 郭春杏 李太朋 杨瑞红 郁琳琳

侯 霞 邵俊杰 吴攀飞 赵海静 许慧娟 曾祥菊 卢会杰

电子系112人

李丹丹 李晓东 张保海 黄五强 肖亚男 杨延峰 马 浩

郭春丽 霍 靖 王妞妞 张军亮 梁丹丹 井小培 李 晓

王春喜 刘书涵 窦彩云 范晓云 黄利鹏 张 远 鹿元元

魏亚培 张慧杰 常 浩 赵战勇 钱萌萌 贾广玲 陈家锋

王 霞 谭海东 牛满意 张学刚 李省委 李颖颖 雷文辉

赵雅婷 王道远 黄继斌 秦 枫 石 磊 朱 建 张希祯

秦 梦 王 启 刘 甜 陈莎莎 宋芳芳 陈高阳 曹晓飞

罗 雪 宿静茜 秦 果 商留军 高晓垒 李贵彬 陶丽燕

王 刚 邓琳琳 杜洁媛 马 莹 王 丽 倪 静 王琳静

许允娟 张 晓 王 韬 严志欣 杨 伟 符文彬 吴玉娇

闫金明 卢春美 李小玉 吕 爽 刘海滨 彭帮发 朱 彪

翟盼盼 秦培淼 王 鹏 赵运会 杜海超 吴长燕 王魁魁

申 航 程世龙 郑祥攀 史东恩 盟晓元 刘成江 袁永先

—9— 肖银沙 张留记 谢国梁 张玉函 曹亚萍 何育晓 张 睛

张 峰 陈雪松 张亚伟 郜 攀 韩新燕 刘 芳 刘明龙

耿明生 任梓元 李 哲 付雷东 忤龙坤 薛 姣 李凤菊

继续教育学院70人

王林杰 刘 江 陈亚龙 孙冰冰 王锦赛 齐利光 祈金棒

张文龙 万 佳 李 黎 陈青洁 刘利芳 娄卫红 韩宇光

李 强 高二妮 赵凤岭 张继文 王春丽 冷 血 王盼盼刘允中 许娜娜 高绍杰 郑智杰 徐光辉 樊大超 张 帅牛羊羊 牛亚楠 李怡博 周子佩 彭海风 骆晶晶 杨桂枫

冯 达 宋晓纳 米 帅 李孟飞 傅福珍 张进洋 李淑兰

刘贝贝 曹弯弯 王明强 郝西亚 雷 宾 谢超玉 尹证玲

宋燕粉 赵佳进 程好然 张楠楠 张林林 孟 斌 郑晓迪景巧铃 韩艳云 丁丰园 王宗耀 宋文龙 颊会彬 丁 云

董永华 刘 习 张聪颖 李芳芳 王 森 朱萍萍 李娜娜

计算机系50个

蔡 璐 齐思德 刘珍珍 张春红 朱佳佳 申璋瑜 栗绍华

李林霞 陈 鹏 卢卫红 王净净 郭振乐 常玮然 白金磊

任燕燕 黄 萍 赵晓晓 李汝岘 瞿晨靖 林范斌 袁保玉

张岩华 王欢欢 栗海燕 孙 稳 田苏秋 章光露 张 空

霍 楠 梁宗权 党丽杰 郑香润 梁 满 余德玲 李攀攀

寨 亮 武肖慧 代兵丽 陈珂珂 胡莹巧 梁 亚 杨 涛

李若楠 程鹏飞 段艳杰 周 慧 杨雪娇 段小可 张 凯

腾为民

机械工程系96人

—10— 侯兴飞 刘 洋 孙英合 刘新宇 田亚杰 张曼莉 代利平

刘 栓 王成卿 陈梦思 李德亮 汤永航 闫忠政 任含飞

魏浩朋 郭广林 霍建峰 张 静 常改改 王 静 叶季坤

董雪路 赵圆圆 陈艳军 王坤峰 杨聂建 孙 福 马亚坡

吴振亚 李佩原 李 伟 程凌毅 刘同新 张亚良 孙会兴

楚 恒 贾 萌

雷炳涛 张振南

王 雨 杜昱兴王萌萌 苏泽玉李 亚 张林亚郑 超 李四明崔志涛 闫 杰许永震 高振国申丽娟 张学经艺术系48人

张 冲 陈 宏李照华 蔺德权赵春燕 陈美华吕宗元 苏 航王云霄 吴鹤杰刘 凯 乔颖惠张 龙 张小卫 来刘飞

王进博

修晓凯

李 洁

涂宇铭

王超杰

王敬坡

李 莎

王泽恒

陈晶晶

刘明垒

范艳旭

王海洋

武丹红

田长春

张 芸 周似宇

陈 冲

冯占财孙龙飞郑继德杨怀鹏胥敬地刘飞燕崔 灿陈怡帆卢 鹏付梦君王静静徐 洋王 丹郑博文马珍珍

岳龙翔

阎 黎陈亚会郑耀东李文龙范银虎高 杨郑 杰程 振马 帆李国栋王亚南柴鹏飞张 磊周佳乐陈 浩 陈念思

王 杰 宋小飞

李小利 吴 磊

孙小丹 许婷婷

刘二建 武 闯

任绍川 杨兵生

赵云淦 常会彬

赵如华 王 豪

董 骅 樊振杰

牛永峰 徐平燕

李少飞 李胜男

吴龙龙 汪 雷

郭慧慧 李 婷

张 咪 张凌峰

周 燕

—11—

—12—

主题词:学生工作

表彰

决定

郑州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0年4月14日印发

—13—

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5篇)

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第4篇(全文3521字)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08]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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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精神,为大力提高我市的全民科学素质,结合《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现提出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

大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重大举措。大力实施《纲要》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加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大力推动《纲要》的实施,对提高东莞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科技软实力,促进东莞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意义。

二、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加强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为创新型城市建设、和谐社会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有较大发展,公民科学素质明显提高,居全省前列。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的问题,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结合东莞实际,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避险、食品安全、预防疾病、健康生活、合理消费、循环经济、和谐社会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大力推进人口与健康、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

——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未成年人对科学的兴趣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较大增强;农民和城镇劳动人口的科学素质有显著提高,城镇居民科学素质水平差距逐步缩小;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我市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

——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础得到加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明显增多。

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主要任务

(一)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

树立科学教育观,切实把科学教育摆在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位置。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广泛开展中小学生科学实践活动。整合校外科学教育资源,完善科技教育辅导机制。充分发挥科技馆、科学馆等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教育功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要加大面向未成年人的科技传播力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重视家庭和社区教育在未成年人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加强保护生态、节约资源、安全避险和“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开展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科技知识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社区管理,农民理财、实用技术、再就业技能等培训。开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水资源、防灾减灾、健康生活等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农村科普示范体系。培育农村科技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组织网络和人才队伍。

(三)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

结合东莞城市化进程的需要,优化各种教育培训资源,以就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提升劳动力就业能力,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和积极就业。加强对新莞人的素质和技能培训,提升外来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深入开展科教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重点倡导和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健康生活等知识,提高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

(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以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增强科学行政能力为重点,开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培训工作。开设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科学科技问题的系列讲座。将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技知识学习纳入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和培训规划。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与科技活动月、全国科普日和有关科学纪念等科普活动,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提高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

(五)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中小学专兼职科技教师队伍,构建学校科学教育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加强学校特别是镇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各类学校的科学教育和培训功能。鼓励和支持科技馆、科学馆等科普场馆、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教育与培训。

(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把科普创作、资源开发列入《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项目资助范围,支持和鼓励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开发科普书籍、科普挂图、科普游戏软件、科普视听产品、科普互动剧等,繁荣科普创作。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创造公共科普信息资源公平使用的良好环境。加大科学普及资源的统筹,东莞科普网站要集成各类科普信息,建立数字化科普信息资源库,扩大我市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普利用率,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科普服务,实现科普资源的社会共享。

(七)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建设工程

加大各类媒体科技传播力度。我市各主流媒体要开设科普专栏,逐步增加电视、电台、报刊科学知识的播出时间、数量和版面,满足群众对科学知识的需求。新闻媒体的科普宣传要进一步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及时利用重大科学事件、科学热点问题进行科普宣传,提升新闻媒体科普宣传的档次与质量。提高各类媒体引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大力开发网络科普,开辟具有实时、动态、交互等特点的网络科普新途径。

(八)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发挥现有科普场馆、设施的作用,整合现有科普设施资源。统一规范科普设施建设,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拓展和完善现有科教文化基础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各镇街文化广场、图书馆、博物馆要增加科普设施,加强科普宣传。建立科研院所、各类实验室、部分企业生产测试车间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制度。加快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特色学校、科普社区的创建,推动全市社区“一站、一栏、一员”建设。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科普画廊、科普电子宣传屏和科普活动室等设施的建设、宣传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领导和评估制度

(一)组织领导

1、《纲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实施。东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纲要》实施工作。东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有关日常具体工作。

2、东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自觉把《纲要》实施工作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和计划,根据工作目标任务,按《东莞市实施工作方案》(东全科组[2007]3号)有关职责分解,由第一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本系统具体的全民科学素质实施工作方案,发挥各单位优势,抓好系统内各类人群的科学素质提升工作。

3、各镇街要将《纲要》实施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范围,制定相关措施,完善工作机构,建立监督机制,加大公共投入,推动《纲要》在各镇街的贯彻实施。

4、东莞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实施《纲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督促指导,加强联络协调,保障《纲要》在全市范围的顺利实施。

(二)分工督办

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各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及现实需要研究并提出工作要点建议,由市府办公室下发各责任单位执行;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市府督查室与领导小组对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监测评估

建立我市《纲要》实施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将其中相关重要指标纳入我市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坚持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公民科学素质调查、评估,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四)表彰激励

进一步加大对科学普及工作的表彰奖励力度,建立完善科普兼职人员和科普志愿者激励措施,表彰奖励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五、保障经费投入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规定,要将新莞人纳入科学普及对象,逐年加大科普经费的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市财政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所需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加大科普专项资金的投入。积极推动科普事业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广辟社会资金投入渠道,落实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捐资建设公益性科普设施和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享受国家和市的有关优惠政策,逐步形成财政拨款、单位投入、社会赞助的多渠道科普经费投入机制。

六、加强队伍建设

提升在职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进修活动。积极引进科学传播、科学普及专业人才。要加强镇街科协的机构建设,支持科协按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在职科技工作者、科普志愿者、大学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各界人士参加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和技术特长。支持科技专家主动参与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促进科学前沿知识的传播。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第5篇(全文4706字)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7]10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