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直播课观后感(6篇)

时间:2023-08-11 03:29:10关键词:中小学生,家庭教育,网络安全,直播

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直播课观后感第1篇(全文370字)

当今是网络的时代,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是也给人们带来了危害,网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主成部分,成为人们生活,娱乐,交友,学习等主要的渠道。

网路危害的形式也比较多,网路危害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控制力较差,加上家长和学校管教不严,导致许惨案接连发生。

网络危害的主要方式有:不良信息、暴力游戏的渲染、色情、等等。

第二十六次中国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络用户有4.2亿人,有手机用户有2.7亿人,其中未成年认识主要成分,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大多数人能够适度,合理的安排时间,但也有一部分人成天无节制的使用网络。影响了正常的生活习惯。

网络也许要安全,你可能有过这样的遭遇,你从网络上下载一些东西不能使用,反而还不能删除,这就莫名奇妙的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你的一些秘密就因下载了这而被别人窃取啦。

网络安全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现在是网络时代!这不仅要靠监察部门。还要靠我们大家来维护网络。给未成年创造一个安全的上网环境。

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直播课观后感(6篇)

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直播课观后感第2篇(全文378字)

在音乐教学中,教师要让每一教学环节中的任务都能够落实到幼儿身上。在歌唱教学中,教师应给予幼儿充分倾听歌曲的机会。其实教师每一遍的范唱都是有讲究的,每一遍都是让幼儿带着问题去倾听:如《拨浪鼓》中通过提问“你听到这首歌曲里唱了什么?”、“你听到老师是怎么唱的?”等。孩子有了需要解决的问题,自然也会安静地听音乐了。1、情境导唱《拨浪鼓》中教师站在幼儿原有歌唱经验的基础上,有意识的将回声唱和轮唱的共同点作为开展教学活动的切入点,以发声练习“山谷回音真好听”自然的迁移到“拨浪鼓”中。将已有的生活经验在相同的情境中进行再次运用和拓展,并引导幼儿会用正确的发声方法歌唱,从而获得新的经验。教师的范唱是直接影响到幼儿对新歌学习兴趣的一个因素,老师的歌声动听、悦耳,充满感情就能激发幼儿学习的欲望。例如在教师范唱时,可以用清唱的形式,帮助幼儿听清歌词和歌曲的节奏;当孩子能跟唱后,教师要适时的退位,逐渐降低自己的音量,让幼儿处于歌唱时的“主体”地位。

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直播课观后感第3篇(全文537字)

我们已迈入了信息时代的21世纪,大部分人也迈入了小康生活并拥有了电脑。我相信有电脑的人都喜欢上网,也相信大家在上网时都遇见过一些不讲道德的网民吧!说实话,可别小看上网,虽然它可以帮助你做很多事情,但是在不知不觉中,你可能就成为了坏人的目标!

例如有一个小学生叫丁宁,她希望每一次考试都取得好成绩,因为当她取得了好成绩后,父母会奖励她。就是这样,丁宁上了一次当!那一天,丁宁看见网上有一则消息,说_公司发现了一个“秘诀”,可以提高学习成绩,但必须要支付_元。她竟然不假思索地把一年以来的零花钱寄了过去!十几天过去了,“秘诀”还没有寄来,丁宁到网上查了一下,才知道上当受骗了!

再说一个女生认识了一位网友,那人自称是“喜欢真实的姐姐”,二人交往时间不长就成了“好友”,还独自与其约会。见面时才知道这位“姐姐”是个成年男人,自己上当受骗了!但为时已晚,那个人强行施暴,使她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从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互连网是一把举世闻名的“双刃剑”。剑一出剑壳就光彩四照,人人都喜欢、赞叹;可挥舞起来就“杀人不见血”,人人谈它色变。所以当我们使用它时一定要慎重:一方面可以利用它好的一面来帮助自己,另一方面要时刻提高警惕,树立保护自己的意识,防止被互连网这把“双刃剑”“刺”伤。

看完了整本书后,我认识了互连网这把可爱又危险的“双刃剑”,让我知道了如何不被这把“双刃剑”“刺”伤,知道了要使用它时必须讲道德,才配得上使用它。这就是我的收获。

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直播课观后感(6篇)

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直播课观后感第4篇(全文601字)

“网络信息人人共享,网络安全人人有责”。9月19日,第三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天津市活动启动仪式在天津文化中心银河广场举行。市委网信办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各界群众代表1000余人参加。启动仪式上,成立了由本市传统媒体、新媒体及网络名人代表组成的网络安全宣传联盟,将开设网络安全大讲堂,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的特色品牌活动,在全市营造“网络信息人人共享、网络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仪式上,网络安全宣传志愿者代表向全市市民发出倡议:增强法制意识,遵守网络秩序,规范上网行为,维护网络安全,让网络空间真正清朗起来。

截至今年,全国已经有近8亿的网民,网络的发达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网不离身,机不离手,离开网络生活好像就会变样。然而,网络的发达也带来网络的阵痛——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信息诈骗、信息泄露事件,让我们开始变得战战兢兢、步步警惕,近期发生的几件大学生因电信诈骗而轻生的事件,让人唏嘘。网络安全漏洞,就是一种毒液、一种病毒,它会无限扩散,侵蚀我们的国家安定、小家平安。整个社会仿佛陷入信任危机,什么可信什么不可信变得难以辨识,甚至连带影响到了媒体公信力,这是相当有危险的。

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作为普通网民,我们既是网络安全的受保护者,也应该是网络安全的护卫者。我们要做的,就是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加强各种知识的学习和储备,提升自己的道德素质,科学安全上网,不轻信、不传播各种来历不明、伪科学传言,自觉抵制网络暴力、色情低俗有害信息,不贪婪不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自觉提高防范意识,共同打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

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直播课观后感第5篇(全文936字)

网络,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新名词,不知是何时闯入我们的生活。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这个名不见经传的新鲜事物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头戏。如果说,你作为一个二十一世纪的青少年,对网络却一无所知,那么只能说明你与世界脱了轨,跟不上时代潮流的快节奏。

的确,网络的出现,无疑是占去了人们多余的时间,方便了人们的日常所需,开阔了人们的眼界,丰富了人们工作之余的空闲时间,关于网络的优点也是不胜枚举,光从以上几点便可窥见一斑了。但是,任何一种事物都有着两面性:好与坏。这把双刃剑使我们不得不警惕起来。我们不妨换个角度去考虑一下网络这东西,不难提出疑问:网络,它的安全性是多少;网络,它的道德底线是多少?摆在眼前的这个问号的却够份量去值得人们好好的沉思一番:网络游戏使不少青少年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名落孙山,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网络聊天使不少人变得无家可归、失业在家。同时,网络欺骗更是惨无人道,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不惜牺牲他人的一切去满足个人利益,结果双方都没有好的结局。以上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实,网络的前景由此可想而知,是不容乐观的。网络中没有了安全保障和道德行为,那么人与人之间还何谈诚实守信,即使是虚拟世界的网络中,那也是违背了道德伦理。

所以,便有了古人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冕。”这句经典名句,有了错误,我们不怕,只要改正就行。

在思想家眼中:网络本身就是形形色色的,有真有假,有好有坏,有金子也有粪便。网络是个大空间,人在其中的姿态也同样是形形色色的。制造网络的人是圣贤,拒绝网络的人是白痴,聆听网络的人是教民,毁灭网络的人是_,拼接网络的认识学者,藐视网络的人是市侩,恪守网络的人是愚人,利用网络的人是智者。

在交警眼中:无论是什么事物他都应该遵循“红灯停,绿灯行”这个基本的交通规则。交通如此,网络亦如此。也许有人会说,网络中没有红绿灯,但真正的红绿灯就在你的心中。

在刑警眼中:无论是真实的现实生活,还是虚拟的网络世界。我们都要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原则。不管是谁,只要他做了有害于人民利益的事,那么它终究难逃法网,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法官眼中:每个人的心里都应该有一架天平,亘古不变的左右平衡,去测量着心中的点点滴滴。

在自己心中:其实自己最了解自己想了什么,干了什么,知道什么。至于自己下一步该干什么,得看你心中那盏启明灯能否照亮自己内心深处得道德底线。

文章的最后,依然是那句“我们与网络齐飞,道德共长天一色。”不求做得最好,但求一句:问心无愧!

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直播课观后感(6篇)

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与网络安全直播课观后感第6篇(全文1544字)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称:《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共有七章七十九条,内容十分丰富,具有六大突出亮点。一是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二是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三是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五是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六是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针对当前通讯信息诈骗特别是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呈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增加了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公民的网络安全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信息技术实施新型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涉案链条长,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法逐步升级更趋隐蔽,受害群体已覆盖各行各业,各个年龄阶段,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已经成为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的典型特征是不法分子利用通讯、互联网等技术和工具,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网络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等行为。

为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基础上用较大的篇幅专章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之中有四大亮点,引人注目:一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二是网络运营商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明确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三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和更正权制度,即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四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等。

《网络安全法》针对实践中网络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应对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保障公民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确立保障网络安全基本制度,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以及促进网络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保护各类网络主体的合法权利的立法原则,特别是把保障公民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网络安全立法的基础。

针对通讯信息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的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第四章设定了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二是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

当前,新型网络犯罪日益呈现出精准化、职业化的特征,其精准度和成功率不断提高,症结在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防线不断失守。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和实施通讯信息网络诈骗是两大主要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类型,其中“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群组”以及“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是上述两大犯罪的两个“终端”。《网络安全法》有针对性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这两项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宁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充分体现了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核心理念,符合当前网络安全工作的实际和需要,也为今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