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回复第1篇(全文58字)
关于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的回复
*************:
你办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收悉,认真讨论和研究,*************对该意见无修改意见。特此回复!
********
二〇一*年*月*日
经
征求意见稿回复第2篇(全文101字)
关于××××(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回复
上级部门名称:
接贵局下发的《××××××》文件,我区高度重视,根据文件要求,认真研究××××(征求意见稿),经过详细研讨,并无相关修改意见。特此报告。
本单位名称 ××××××××××
2016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第3篇(全文249字)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第4篇(全文305字)
122指挥中心室外管网及配套审计回复
一、签证部分:
1、所有翻浆及3:7灰土填土全部是购买土、需要内运。审计漏项。
2、围墙加深部分挖沟槽漏项。
3、所有机械台班签证价不应再下浮8%。
二、西平房改造:
1、防盗门实际购买价,不应再下浮8%。
2、走道地面拆除审计漏项。
3、标语牌实际价为160元/m2、审计80元/m2,不应再下浮8%。
4、电气安装实际价为25元/m2、审计20元/m2,不应再下浮8%
三、清单变更部分不应该再扣减,已经按实际量重新组价。
四、室外建筑:
1、围墙、给水管道、按实际量重新组价与原综合单价不符。
2、地沟漏项
五、室外管网:
乒乓球场地、20m水泥地面、5m水泥地面、6m水泥地面、雨水检查井、污水检查井、雨水进水井、按实际量重新组价与原综合单价不符。
六、室外给排水
PE110、PE50管、钢管、支架按实际量重新组价与原综合单价不符。
七、室外电气
电气配管、电力电缆按实际量重新组价与原综合单价不符。
山西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征求意见稿回复第5篇(全文860字)
关于对县审计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答复意见
贵局关于《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收悉。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关于出租和承包收入应缴未缴税费问题
经核实,我乡出租房屋税费未缴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我乡不是建制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我乡“应缴未缴房产税××元”一项应予剔除。
三、关于计育办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计育办××年可列支工作经费××元,实际列支工作经费××元,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元。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现在正在组织力量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实、汇总上报,按要求尽快调整好相关账目。
总之,贵局对我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问题都在我乡实际存在,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促进我乡今后的财务收支活动有着长远的意义,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是一种鞭策,我们一定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但我是个农业大乡,财政收入基础薄弱,可用财力十分有限,日常运转举步唯艰,请求县审计局秉着教育为主、处罚从宽的原则,尽力减轻对我们的经济处罚,我们也一定会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健全财务制度,积极规范财务管理,努力使我乡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乡人民政府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第6篇(全文1332字)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关于出租和承包收入应缴未缴税费问题
经核实,我乡出租房屋税费未缴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我乡不是建制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我乡“应缴未缴房产税××元”一项应予剔除。
三、关于计育办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计育办××年可列支工作经费××元,实际列支工作经费××元,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元。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 ×号)“乡镇征收成本性支出控制在××%”之规定。
经我们再三核实,该项超标准支出主要是支付村干部的误工费用所致。为了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改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手段,减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直接磨擦,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乡党委、政府再三研究才出台了适当支付村干部收取社会抚养费误工费用的措施。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但请求贵局考虑乡镇工作难开展的实际,免予处罚。
四、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人民政府发放××年住勤补助××元、计划生育进位奖××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之规定。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意见我们没有异议,所发两项补贴将如数扣回,请求从轻处罚。
五、关于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算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单位往来账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算,至××年××月止,乡总会计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乡政府和计育办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现在正在组织力量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实、汇总上报,按要求尽快调整好相关账目。
总之,贵局对我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问题都在我乡实际存在,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促进我乡今后的财务收支活动有着长远的意义,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是一种鞭策,我们一定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但我是个农业大乡,财政收入基础薄弱,可用财力十分有限,日常运转举步唯艰,请求县审计局秉着教育为主、处罚从宽的原则,尽力减轻对我们的经济处罚,我们也一定会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健全财务制度,积极规范财务管理,努力使我乡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乡人民政府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第7篇(全文5263字)
中新网4月16日电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我国从1984年开始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机制化,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审计署等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审计署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三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第二条)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形式与组织管理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实行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即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第四条)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实施;国务院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中央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第九条)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接受委托后,要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被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在书面征求并研究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达委托部门。(第四章)
(四)关于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审计评价(第三十五条),并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8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审计机关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主要负责人的依据。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实施。国务院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中央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安排。
第十条 经委托部门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审计力量等情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审计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目标(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业务资料;
(三)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提供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
(四)与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向有关部门申诉;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并负有下列义务:
(一)提交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二)提供审计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
(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权利、义务,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提请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
第二十一条 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计划,向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书,并提出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后,应当向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地区以及干部监督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要求、调查了解的情况等,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配置审计资源,组成审计组。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委托部门同意,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被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有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也可以与干部监督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召开。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议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接受委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主要审计与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情况:
(一)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任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或者所任职单位的事业发展状况,或者所任职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
(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
(五)内部管理状况;
(六)被审计主要负责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方法、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查出的事实、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建议等。
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达委托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关主管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价应当以审计查证或者认可的事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等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问题,分析列举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采取的有关重大措施,并评估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采取措施的影响程度。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中的责任界定,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审计机关认可的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对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被审计主要负责人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列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