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时间:2024-08-25 19:59:08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第1篇(全文113字)

1、车辆管理按照“统一”的原则,全部车辆要建立台帐。

2、车辆外借时,必须经负责人同意,方准出车。

3、车辆驾驶员,任何时间不准出私车,有事必须提前请示领导,如发现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出车的驾驶员,按照奖罚规定处理。

4、车辆驾驶员,定车定人,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外借他人驾驶、串开车辆。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第2篇(全文488字)

为维护本工程现场交通秩序,加强所有车辆停放管理,营造工程施工的和谐氛围,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管理要求:

1、凡项目部自备车辆和各施工现场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必须持有项目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按规定停放其院内;停放车辆按照泊车位对号入座停放,且车头朝里;

2、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严禁超速,严禁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行驶。

3、严禁非施工机动车辆、自行车、摩托车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项目部规定、定点停放。

4、严禁违章拉人,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5、所有进入车辆必须靠右行驶,不得随意乱停,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进出路口;

6、外来车辆进入时,门卫须登记车辆牌号、进入时间、车辆型号,以备查阅;

7、非公司和项目员工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院内停放,若需要进入项目办事、货运等,有门卫指引并停放;

8、停车后驾驶者必须锁好车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如有车辆、物品、财物丢失或损坏项目概不负责。

9、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当场制止,未造成后果者,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作出相应经济处罚。对造成后果的,依照当地交通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第3篇(全文532字)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第4篇(全文687字)

为加强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学校机动车车辆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一、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二、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三、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0Km/h),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四、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五、学校校车和教职工车辆分别划定指定停车区域,固定车辆停放位置。校车和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九、探访本校教职员工者随行机动车辆请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请教职员工告知探访者。

十、如有违反学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第5篇(全文1224字)

近年来,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对外往来的增多,进入校园的公务车辆、教职工的私家车辆不断增多。各类车辆频繁进出,给校园管理带来了压力。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营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停车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所有出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部通行的车辆。

二、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进出

1、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查验,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本校教职工私家车、送货车辆一律从后门进出。

2、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3、凡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办理手续后由学校通知门卫放行。相关科室人员须事先通知安保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自由活动时间。

4、禁止来校的其它外来机动车辆,任何来访的车辆一律从后门入校。

5、车辆载物出门,一律凭处室、部门负责人出门证明放行。

6、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安保人员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

(二)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严禁酒后驾驶。

3、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严禁在校园内行驶;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三)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2、因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由学校保安人员指挥车辆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3、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

4、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

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凭物品出门证放行。

(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学生自行车停放在校门外两侧指定地点,要锁好。

四、管理办法

(一)上学放学时,值日师生在校门口维持秩序,管制车辆。

(二)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三)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造成对学生伤害的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四)对无牌无证,或擅自进入校园以及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除教育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五)保卫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对违规的车辆停放、行驶等,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视校园规定的,加锁暂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必须学习校内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领取车辆,严重违规者除学习规定外,还须其交纳费用,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此规定由学校校长室解释并执行。

2、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第6篇(全文1767字)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公务车辆管理。

切实做到公车公用、合理调度、节约开支、保障行驶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局车队。

在市局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市局各单位(除吉州、青原分局外,下同)驾驶员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各单位的公务车辆,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和车辆的保养、维护、维修和安全。吉州、青原分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车辆管理,由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条局车队管理的范围是局机关全部车辆。

包括执法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信息中心)、勘察规划队的车辆。驾驶员集中在局小办公楼一楼上班(执法监察支队的司机在支队办公室上班)。

第四条每辆公务车指定专职驾驶员一名,负责驾驶和车辆保养维护和安全。

非指定的专职驾驶员或其他人不得驾驶车辆,如有发现其他人驾驶车辆,扣除专职驾驶员当月的补助,经教育不改的,更换专职驾驶员;如他人驾驶车辆出现安全事故,由当事人和专职驾驶员共同负责,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并对专职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条车辆管理与调度。

局机关车队车辆由车队队长统一管理和调度,驾驶员必须服从队长的领导及车辆调度。

(一)保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工作用车;原则上保证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办公室公务、接待用车。

(二)局机关车辆相对固定使用,包括局领导、办公室、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勘察规划队用车。

(三)局领导外出用车,应先与车队队长联系,由队长向驾驶员出具派车单。车队队长外出时,直接到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处领取派车单。如有紧急公务不能及时取得派车单,在回局后应及时补领派车单,并由补办人填写说明。执法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信息中心)、勘察规划队需要用车,由单位负责人与车队队长联系,由队长向驾驶员出具派车单。没有派车单的用车一律不准报销汽油费和出差补助。局领导市区内用车不需派车单。

(四)各科(室)遇有特殊工作任务,确实需要用车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报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如办公室主任不在家时由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由车队队长安排用车,并出具派车单。科(室)用车原则上使用分管领导相对固定的车辆。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勘察规划队市内用车不需派车单,但必须报告车队队长,由队长统筹安排。

(五)驾驶员的差旅费(包括用车局领导的差旅费),由驾驶员每月底持派车单和有关票据结算,由车队队长审核签字,然后由会计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车辆维修和购买车辆配件。

(一)车辆修理和购买车辆配件、车内装饰首先由车队队长对车辆进行检查,据实提出具体的修理或确需购置配件的意见,书面报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并由车队队长会同局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和财会人员确定维修点和购买点。

(二)办理车辆维修的程序为:驾驶员向车队队长提出维修申请并说明维修项目——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对申请修理车辆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修理的由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驾驶员到维修点对维修项目进行核定,并预算修理费——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队长按批准后维修项目通知驾驶员到指定的维修点修理——修理完后由驾驶员、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会计审核修理项目及修理费并签字(附审批意见单)——每半年统一由办公室、财务审计科组织有关人员到维修点进行结算,然后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或审批,支付修理费。

(三)购买车辆配件及车内装饰品(包括车胎、座垫等)的程序为:驾驶员书面提出购买报告——车队队长审核提出意见——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队长按批准的购置品种会同驾驶员到市局办公室指定的购买点购买并签好单(附审批意见单)——每半年统一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财会人员到购置点结算——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审批、报帐。

第七条车辆保险。

按照市政府采购办文件规定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险种按市采购办规定由车队队长与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经财务审计科审核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审批。

第八条汽油费管理。

按照省政府采购办文件规定统一使用IC卡加油(出省或边远地区确需加油,由乘车领导签署证明方可报帐),由车队队长与财会人员根据油料使用情况,安排费用输卡,并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审批核报。每季度公布每辆车百公里耗油和耗油总量。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驾驶员应保护车辆,局机关所有车辆一律停放在局机关院内,未经批准不得停放到其他地方。如私自将车辆停放在院外,发生车辆被盗、被损坏等事故,均由驾驶员负责。

(二)严禁公车私用,未按上述用车程序办理用车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由用车人和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修理费用由用车人和驾驶员负担,并扣发驾驶员全年奖金。

(三)如特殊情况,确需因私用车的,由用车人支付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司机不得报销出差费等任何费用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第7篇(全文8424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1]

办法解读

编辑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1990年,原交通部颁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年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施行25年以来,对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及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13号令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急需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目标导向,制定符合行情民意、具有时代特征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大胆作为,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满足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需要。

(一)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

200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道路运输条例》,原交通部及时组织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构筑了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可是,在车辆技术管理方面,一直沿用13号令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号, 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修正,以下简称4号令),体现《道路运输条例》要求的内容散见于各项规章中,不全面、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车辆技术管理的系统性、完整性,削弱了车辆技术管理应有的作用。由于13号令酝酿、起草于上世纪80年代末,企业主体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界定不清,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往往越俎代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因此,需要对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汲取发达国家车辆分类管理经验,重新确定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方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准入、维护、检测、监督政策措施,并将13号令和4号令进行整合,出台一部新的规章予以规范。

(二)加速车辆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需要。

车辆技术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新形势下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加大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力度,围绕技术管理组织体系、汽车维修制度、维修检测服务方式进行顶层设计,推行车辆管理制度创新,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职责,不能干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三)推进新常态下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需要。

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明确提出,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狠抓改革攻坚,强化法治建设,加快推动“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发展迈上新台阶。道路运输作为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基础的运输方式,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四个交通”的要求,更加注重先进装备的应用,达到节能减排、运输安全的目的。通过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保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向前推进。

(四)适应汽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

随着道路运输车辆结构的优化,车辆性能的提高,维修检测技术的进步,道路条件的改善,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管理工作需要,特别是随着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深入、节能减排的逐步推进,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抓紧建立一套与时俱进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于道路运输车辆准入、使用、维修、检测、监管各个环节,制定一整套新的管理措施,以有效地保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经常保持在良好状态。

总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需要出台一部反映时代要求,而且技术合理、安全可靠、便民利民、监管有效,适应依法行政、合法经营的需要的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章,是道路运输行业的共同期盼。[2]

二、修订过程

交通运输部2013年5月着手启动13号令修订工作,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调研,确定了修订思路和起草大纲,并发放调查问卷,召开研讨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在业内和全社会征求意见。期间,还先后在北京、安徽、江苏组织运管机构、运输企业、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及有关科研机构代表,召开修订工作会和专题研究会,梳理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加工,形成送审稿。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共收到29省(市、自治区)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回函,梳理出209条修改意见,我们对每条意见都认真研究,最大限度予以了采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后,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的条件下修订的,有诸多亮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一个厘清,两个强化,三个创新。

(一)厘清了车辆技术管理职责。

《规定》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厘清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经营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边界。一是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合理地设置部门,配备人员,有效地实施车辆从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作为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三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为评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立足于运输安全、车辆效能、节能减排,优化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措施。首先,系统地强化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车辆技术等级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燃料消耗量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行业标准要求。

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转变思维方式与管理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速车辆技术管理创新。

《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明确提出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以此确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执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

一是创新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基本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权力受到限制。本次修订,根据中央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对车辆维护制度实行重大调整,成为一大亮点。将过去的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改为由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场活力,将车辆技术状况保持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方式。随着汽车检测技术的普及和国家标准对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调整,今后,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而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组织实施车辆维护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汽车维修经营者须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二级维护车辆进行备案和签章,以减少车辆送检、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时间成本。

三是创新了车辆分类管理模式。“两客一危”车辆已经成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规定》改变了原有的车辆分类原则,将“两客一危”车辆列为管理重点。一方面加严了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同时,明确了委托检测的原则。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驻地运输的普通货车则允许在经营地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的依据。另一方面,重新界定了危货车辆承修条件。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上述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普通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2]

四、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广大经营者要站在发展“四个交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推进先进装备应用、节能减排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深入理解界定行业监管部门与经营者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性,准确把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政策措施调整要点和创新亮点,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用,确保《规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搞好宣贯。

一是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制定宣贯培训计划;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突出重点。各地应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人员和重点内容,分类组织宣贯,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把《规定》对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要求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内容,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关的执法人员,要突出《规定》中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督检查,以及违章处罚等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是分层培训。部与各地分别组织专题培训。部将开展集中培训活动,重点对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部分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进行宣贯培训,为各地的扩充培训提供师资储备。各地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地区宣贯培训接续与拓展工作,使得相关人员熟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涵,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三)落实《规定》,做好衔接。

一要认真做好新老维护制度的衔接。2016年3月1日起,道路经营者应依据车辆维护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

2016年3月1日起,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经营者(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维护车辆。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交办运〔2014〕227号)的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车辆维护制度,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二要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的调整。2016年3月1日起,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挂车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考虑到挂车不具备动力性和经济性,因此不要求对挂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挂车的道路运输证配发和年度审验,以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