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第1篇(全文946字)
一、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人事管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及公司管理水平,使公司保持可持续发展状态,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公司全体员工。
二、员工招聘:
2.1公司新聘人员一律由办公室统一面试、建立员工档案、录用、分派。各管理处可自行预招员工,进行第一轮面试筛选,面试符合条件者将应聘人员档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另行安排面试,合格者录用。
三、员工录用标准:
3.1公司所有员工年龄一律控制在55岁以内,身体健康。超过55岁在岗者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问题由个人负责。
3.2夫妻及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上班。特殊情况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合理调配。
3.3对外来没有家室的人员,确保有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身份明确。
四、员工试用
4.1新进基层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公司管理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而工作表现合格者将成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4.2经考核,试用期不合格者,公司无条件即时辞退。
五、员工离职与辞退
5.1新进员工在10天以内自动离职,10天以内无工资。
5.2员工在试用期内和合同期内提出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交申请,对未办理手续而擅自离职者,每日按旷工处理,公司不发放工资,并保留追索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权利。
5.3员工离职最后一个月若未满勤,将按试用期工资发放,不再参与补助与考核。
5.4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检查工作质量连续三次不合格者,公司无条件辞退。
六、调职与晋升:
6.1员工所在岗位不胜任或有过失者,公司视具体情况做出降职、免职、调离或辞退决定。
6.2同一岗位新老员工的交接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同一岗位新老管理人员的交接原则上不超过一周。
七、工作日、休假
7.1总公司办公室人员每月休班4天,也可一个月集中休4天,当月其他时间不再调休,管理处主任每月休2天。
7.2公司规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1天,“十一”3天。
7.3基层员工每月休假1天。(各管理处可以根据情况自行调配休假时间)
7.4婚假: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给予婚假7天。
7.5以上规定休班时间均属带薪休息时间。
7.6直系亲属去世可申请3天的丧假。
7.7病假可凭医院证明申请3天病假,病假无工资,超过3天,当月无任何奖金或补助,超过3天,必须总经理批准方可超假,未批准而超假每日按旷工处理,超假7日给予开除。
7.8事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3天到7天由副总经理批准,7天以上需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单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交财务结算。
八、工资
9.1工资模式:工资总数=岗位工资+考核工资+补助工资+提成
9.2各岗位员工工资及试用期岗位工资见《公司薪酬表》。
9.3奖惩
9.3.1依照员工职责与考评给予员工奖金或罚款。
9.3.2年底优秀员工奖30元。
九、附则
10.1本制度由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由总经理签批。
10.2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参考本公司有关规定。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第2篇(全文1560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服务承诺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六、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七、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公司总部:上午:8:30—12:00?下午:1:30—6:00?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门主管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处。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4、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第3篇(全文1676字)
1、总则
为推进公司发展,提升企业文化,健全员工管理,公司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的员工,系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的新进员工。
凡公司员工,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本规章制度(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招聘与录用
2.1公司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据年人力资源规划、人员动态情况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标,保证人员选聘和录用工作的质量,为本公司选拔出合格、优秀的人才,并使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2.2公司招聘、选聘、录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公正、公平、平等竞争、亲属回避;
2)先内部选聘、调配,后外部招聘。
2.3公司聘用员工内部流程:
1)用人部门提出岗位人员需求计划,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上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据总经理的批示,按照《岗位分析说明书》的要求办理内部选聘、调配,或对外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2.4应聘人员须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应聘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联合对应聘材料进行斟选,确定拟聘人选和招聘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招聘的面试考核工作。
2.5参加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应真实填写有关表格,按表格规定程序完成面试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调查核实员工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
2.6面试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试,完成对应聘人员身份、学历、证件、任职资格的考核;
2)由用人单位面试,完成专业任职资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复试并完成应聘者资格核查。
4)对于重要职位的招聘需由总经理作最终的面试考核。
5)考核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
a)仪表、修养、谈吐;
b)求职动机和工作期望;
c)责任心和协作精神;
d)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
e)相关工作经验;
f)素质测评;
g)必要时增加笔试;
6)具体办事流程见《招聘面试流程》。
2.7经核准拟试用的外部应聘人员,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试用并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可在入职后一周内提供有效体检证明),体检合格者,按规定时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聘。
2.8外部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户籍证复印件;
2)学历证明、英语级别证书;
3)职称证明、岗位资格证明;
4)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合同证明;
6)原单位社保证明以及近期体检报告;
7)当期免冠近照4张;
8)亲笔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上述资料不齐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迟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于入职后2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和资遣。
2.9公司全体员工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均应及时知会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确保与你有关的各项权益:
1)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2)婚姻状况;
3)诞生子女;
4)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2.10公司保留审查新入职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立即被除名,并要求赔偿公司为招聘该员工而付出的一切费用。
2.11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签订《新员工入职试用合同》;
2)领取考勤卡、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3)接受入职培训;
4)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受聘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
2.12本公司聘用的新进人员,从入职之日起算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对于特殊的岗位(如高技术含量或高业务资格的岗位),可根据具体岗位情况,适当的延长试用期时间到6个月。试用期内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同意,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考核情况核准,公司总经理批准,缩短试用期。反之,确有需要经审批同意,试用期可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13试用期内,新进员工如果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公司,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新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要求,公司也会终止试用。
2.14如试用合格并通过入职前培训,可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领取《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评定报告》,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上报总经理审批。
2.15具体办事流程参见《试用转正流程》。
2.16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2.17入职引导人帮助:
1)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
2)入职引导人的职责:
a)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
b)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
c)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培训的时间。
d)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办公位、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用餐、公司宿舍等,尽可咨询入职引导人。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第4篇(全文1812字)
◆ 迟到:按规定上班时间没进入工作岗位打卡签到,视为迟到。
迟到 30 分钟(含 30 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
◆早退: 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提前 30 分钟 (含 30 分钟)以上离岗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旷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或请假未经批准私自休假者; 各种假期愈期不归,又无续假手续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 伪造休假证明者;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或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 自离职的,视为旷工。
第4条 处罚标准 ◆迟到、早退:每发生一次罚款 10 元,月内累计超过五次者,扣罚本人 当月 5%工资,超过十次(含十次)者,扣罚本人当月 10%工资。
◆旷工:旷工半天者,罚款 50 元,并扣除半天固定工资;旷工一天者, 罚款 100 元,并扣除一天固定工资;累计旷工二天者,罚款 200 元,并扣 除两天固定工资;累计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章 考勤规定第5条 上班时间规定1
后勤部 冬天: 上午 8:00—12:00 夏天: 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 下午 14:30—18:00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周日休息, 休息日及工作时间原则上按规定执行, 如变动、特殊情况以公司通知为准。
工作日内需每天四次打卡: 冬天: A、上午上下班必须打卡、上午上班打卡时间段为上午 7:00 至 8:00 点,下班打卡时间段为中午 12:00 至 12:30。
B、下午上下班必须打卡、下午上班打卡时间段为中午 13:00 至 14:30,下 班打卡时间为晚上 17:30 至 18:30。
夏天: C、上午上下班必须打卡、上午上班打卡时间段为上午 7:00 至 8:00,下班 打卡时间段为上午 11:30 至中午 12:30。
D、下午上下班必须打卡、下午上班打卡时间段为中午 13:00 至 14:30,下 班打卡时间段为下午 18:00 至晚上 19:00。
门 店:冬天 一门店 7:00—21:00 其它门店 7:30—20:30 工作时间以倒班为准,实行上下午倒班制。
工作日内实行每天两次打卡: 注:如特殊情况未按以上规定时间打卡,可按实际到岗时间打卡,后可经 领导批准后申请补卡。
第6条 打卡规定 A、公司所有员工实行打卡上班,上下班必须按第 5 条规定打卡。
B、每天上班后由专人打开安装有 OA 考勤系统的电脑, 找到考勤打卡界面, 进行打卡上岗。
2
C、如因临时原因无法准时到达公司, 须与规定上班时间之前向部门负责人 请假。
D、因公外出或因其他公务等,上班或下班未打卡者,必须于上班后或次日 下班前由各主管领导核准并说明理由补卡。
E、忘记打卡的员工, 需要其直接上级核实,情况属实的,后将漏掉打卡的 时间经经理同意后给予补签。
F、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须带头执行公司考勤制度,秉公办事。
G、总经理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监督部门,各部门为分管部门。
公司综合办 公室负责监督员工考勤打卡,如有不遵守考勤制度行为者予于纠正,并作 记录,总经理办公室不定期监督检查员工出勤状况。
第 7 条 处罚标准A、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
每发现一次扣罚双方当 事人 10 元。
B、员工要自觉爱护考勤卡,要保持卡面清洁,如有损坏或丢失,及时到办 公室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费 10 元。
C、员工辞职(调离)时要将考勤卡交回公司,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有损坏 或丢失,将给予 10 元的经济处罚。
D、部门主管对补卡审核不严格或包庇,每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
E、门店不遵守营业时间早关门、晚开门,每发现一次扣罚门店负责人 20 元。
第 8 条 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 1 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月初 1—2 号由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员工的考勤进行审核。
审核后考勤提交财务部 作为制作工资的依据。
3
请假管理制度第三章 各种假期规定第 9 条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
◆病假:员工因病休假,需持有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三天以上) ,基层 人员有事打电话请假、方可休息。
因急诊,不能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应 用电话向有权限批假者请假,并在 24 小时内持急诊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事假:员工确因有事需休假,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须提前向部门负 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提前请假时,应用电 话向有权限批假者请假, 经同意后, 方可休假。
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工伤:凡在工作中因发生事故而受到的伤害,经由所在部门写出事故报 告并附医疗鉴定,经劳动部门认定方可确认为工伤。
◆丧假:只限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
◆婚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已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者, 给予带薪婚假。
◆产假:为了保护怀孕女员工的身心健康,可享受 3 个月的假期。
第10条 相关规定 ◆病假:员工休病假时,应提前提出请假申请,假期结束附(旗级以上医 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 。
如需续假应提前申请,病假每发生一人次(天) 扣款 30 元。
如超出请假天数,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处罚标准按 旷工处罚标准执行。
◆事假:员工请事假时,每发生一人次(天)扣款 50 元。
◆工伤:经行政管理中心鉴定后确认属于工伤的,福利待遇按政府有关规4
定执行。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含配偶父母) 、按请假手续办理申请,可给 予 3 个工作日丧假(不含旅途时间) ,丧假期间享受 100%基本工资,超出 假期按事假进行计算。
◆婚假:婚假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可享受 10 天带薪婚假,一次连续休 完。
超出的假期按事假进行计算。
◆产假:在本公司工作满 1 年以上,女员工享有 90 天产假,产假期间不享 受工资。
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给予授乳假,一日两 次,上下午各一次,每次 1 个小时。
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享有 3 个工作 日带薪假期。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第5篇(全文2157字)
人事管理方面,每一个公司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及所制定的管理制度都不同,以下整理了详细的小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本,可供参考。
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的运营,设立严格的人事规章制度非常必要。如果公司规模还不是很大,小企业可以选择通过一些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进行人事管理。
如何将规章制度的协商、公示程序,变得简单易行。
开会形式
这是最好的形式,召集全体员工开会,向大家介绍规章制度内容,一方面可以作为协商、讨论的形式,另一方面,对于讨论后的内容,开会也是一种公示形式。必要的是,会议纪要应当明确此两项内容,并且有明确的步骤流程,并且让全体参会员工签字。
直接签字
签字内容同样包含两个层次内容:一是,员工签字表示同意公司执行怎样的规章制度,二是,员工确认公司已就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程序,员工已了解相关内容。
为了表明员工签字所涉的规章制度与公司执行的规章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建议,直接在规章制度末页设置专门的员工签字页,形成一套完成的文件存档。
上述两种方式操作起来,各有优劣。对于开会形式所产生的规章制度,要约束制度生效后新进的员工,则可以采用第二种签字形式,让新进员工直接签字以确认其对规章制度的同意和知晓即可,无须重新履行开会形式。
另有一点,如果规章制度作出了修改,公司需要重新履行民主协商、公示程序,而非简单地由人事部自行修改。“公司人事部享有最终解释权”,已不再是一种免责的有效告知内容。
(1)规章制度的常见性错误:
一是对违纪的处罚如警告、记过、开除等规定不明确,违纪行为和处罚之间没有对应关系,太过笼统,难以操作;
二是制度中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是规章制度过于复杂化,内容前后互相矛盾,效力也不明确。这样对企业来讲,仲裁委和法院可能依据规章制度中不利于企业的部分作出裁决和判决,从而使企业面临不利的境地;
四是规章制度制订后,无法证明已向员工告知。如制度未经员工签收,公布因时间长而取消张贴,但又无法证明其已尽告知义务,或者是新来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在企业已颁行生效的规章制度上签字等情况,劳动者可以辩称其未知规章制度的内容,等等。
(2)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3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界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一规定其中的具体要求就包括内部规章本身内容的合法性,制定规章程序的合法性,具有公示性。据此,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适用效力首先是法律,再是企业规章,不能出现厂规大于国法的情况。企业在制订和修正管理制度时,要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例如,在人员定岗与班次安排时,要考虑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在推行结构工资制度时,要考虑工资含量定额与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福利待遇之间的关联性;在人事管理方面,要考虑国家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还要考虑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国家鼓励职业培训制度等等。
第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企业的其他规章制度也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征求劳动主管部门、企业职能部门和工会三方意见,以便集思广益、共同协商、寻找平衡,企业只有遵守有关法律,按程序办事,才能受到劳动法保护。
第三,必须要明确告知职工。不能出现暗箱操作,没有进行公示告知的情况。对规章制度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使职工周知,才能对职工产生效力,如下发文件、发放员工手册和在企业报刊、局域网、公告栏、宣传画廊上公布等,但企业应当保留公示或让员工阅读的证据,以证明员工“已经知道规章内容”。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可采取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本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地阅读了所有合同条款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中无任何异议并自愿遵守”的说明。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一并结合起来签字,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以后参照执行,就有了企业内部管理的“家法”。
(3)注意实用性和合法性的结合。
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因“企”制宜,根据自身情况,考察内部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订立出一套完整细密的规范,使得企业内部管理事项事事都能有规范可依。但有时这种规范往往只考虑了企业在操作上的便利而未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出现了这种情况:在没有争议发生的日常管理中,这类规范可能起到了一定管理的作用;一旦有争议发生,由于它的制定程序或实体内容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不被认可其法律效力的情形,也就导致了企业依据这种不合法的规范,做出的对员工的处理自然也不合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若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其制定内容必须既反映了企业管理的要求,又要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实践中需要两方面的配合,一是企业通过对自身的情况认识,提出想要达到的劳动人事管理的要求;二是由熟知劳动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将企业的这种要求转化为法律上认可的形式和内容,将事实和法律严密地结合起来,这样的规章制度才能真正起到保障企业正常运行的作用。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第6篇(全文2433字)
1.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1.1.工时制度
1).下列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内保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岗位,以月为计算单位,平均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40小时。
1.2.定时工作制
1).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其余岗位员工均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时。
2).定时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08:30-12:00
下午工作时间:13:00-17:30
午餐时间:12:00-13:00
1.3.各种假期的规定
依照公司发布的《员工手册》相应条款执行。
2.员工打卡管理暂行规定
2.1.员工出勤,执行上、下班打卡规定。
2.2.员工因公外出延误打卡,须及时填写"补卡单",月末按出勤统计。
2.3.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急诊除外)或有事不能上岗工作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批准后,免打卡。
2.4.月末出勤统计,以员工考勤卡及补卡单、请假单为依据进行考勤汇总。
2.5.凡出勤日未打卡者,同时也无请假单、补卡单,按旷工处理。
2.6.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及打卡中弄虚作假者,按《员工手册》规定处理。
2.7.记录及表格
yz-zg/bxr-f08-01《请(休)假申请单》
3.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3.1.所有员工在使用计算机时需遵守本规定。
3.2.各部门的计算机原则上只供本部门员工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其它部门的计算机时应事先取得该部门经理的许可。
3.3.初学计算机的使用者在操作中遇到难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向技术人员求助。
3.4.在使用过程中,因事暂时停止使用时,应保存文件,并退出应用程序。
3.5.使用完毕计算机后,必须退出应用程序,以防止意外造成对机器的损害。
3.6.各部门使用计算机进行文件编辑处理时应建立部门子目录,避免在根目录下直接处理管理文件。
3.7.子目录的命名用各部门名称,如属个人专用文件应另设子目录进行处理。
3.8.文件名称使用汉字,要基本反映文件内容。
3.9.文件处理应在硬盘上操作,并注意保存,文件处理完毕后存储文件的同时应用软盘备份,保证软硬盘都有文件。
3.10.对硬盘上长时间不再使用的文件定期删除,只保存软盘备份。
3.11.使用软盘时应确保软盘没有病毒,否则在使用前应进行病毒检查。
3.12.软盘中存储文件时应在软盘上做出标记,便于使用查阅。
3.13.遵守软盘的使用保护规定,防止软盘损坏时文件丢失。
3.14.各部门的计算机维护由公司设专人统一负责。
3.15.维护人员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包括检查、处理病毒和硬盘整理等。
3.16.工作时间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或与进行工作无关的作业。
3.17.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请维护人员处理,严禁未明故障原因擅自处理。
3.18.凡因使用不当造成机器损坏的,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4.关于印章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4.1.印章种类
公司印章、公司业务专用章、部门印章、签字印章和其他内部印章等。
4.2.印章使用
1).公司印章的使用
i.凡以公司名义发送的公文,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i.重要的公文,如财务、人事和业务等方面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核签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ii.公司各部门对外定期报送各类业务报表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v.对外发出的便函、证明及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v.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按合同评审程序使用公司印章。
vi.各物管中心在所辖业务范围内对外签订的经济类合同、协议须加盖公司印章的,按合同评审程序,以公司确定的合同金额标准为限,合同金额在标准以上的,须经中心内部审核,公司审批、总经理签字后,方能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在标准以下的,经中心内部审批、中心总经理签字后,可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原件要在公司备案)
vii.物管中心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报送报表、办理相关业务等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中心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中心总经理审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2).各部门印章的使用:
i.凡以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或便函,须经部门经理核签后加盖部门印章。
ii.公司部门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加盖部门印章对外发送公文。部门仅能向外发送本部门业务权限范围内的。公文。物管公司颁发的证书、奖状等,经物管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加盖北京物业管理公司印章。
4.3.印章的保管
1).公司的印章,原则上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特殊情况,由其他部门专人负责保管时,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部门的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使用印章须有登记存底,随用随取,用毕即存,严防私用、盗用公章,以免造成损失。
4).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携带公司印章外出。
5).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履行加盖印章的手续。对不符合程序或超出授权范围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
6).印章保管人员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印章丢失或误用、错用,须承担关联责任。不能为空白信笺盖印。
4.4.记录及表格
yz-zg/bxr-f09-02《印章使用审批表》
5.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5.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其身体、生理特点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实行的管理办法。
5.2.本办法所涉及的女职工系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正常聘用程序正式聘用的女性员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环境保洁人员。
5.3.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措施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适当劳动强度的工作。
5.4.女职工孕期的保护措施:
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起持医院证明向人事部门及时报告备案。
2).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x射线、y射线和其他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及国家规定的三级强度的劳动内容。
3).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不得上夜班,并可根据个人身体状况申请休假。
4).对不能适宜原工作的妊娠女职工,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岗位工作。
5).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允许孕妇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
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按劳动时间计算。
5.5.女职工生育期保护措施:
1).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者(24周岁及以上初育)增加15天产假;遇难产情况延长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北京市有关规定产假。
5.6.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措施:
1).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可合并使用,并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加点。
2).女职工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第7篇(全文3296字)
一、员工录用:
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用工方式,面向社会,采取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
(一)个人资料
1、入职公司时,员工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上岗证、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免冠近照三张,并亲笔填报准确的个人资料。
2、当员工的以下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补充时,应及时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递交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保证员工的相关权益不受影响:规章制度不能与公司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视为无效。
(11)业务合作位内的特殊(亲属)关系;
(12)其他员工认为有必要知会公司的个人信息
3、公司提倡正直诚实的作风,并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二)入职报到
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具体负责办理报到手的职能部门,员工报到时,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办理报到登记手,填写《员工履历表》,领取《员工手册》、考勤卡等;
2、进行职前培训;
3、与试用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排。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介绍部门职能、人员情况、工作职责、工作要求、部门相关制度及其他工作上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办公场所、领取办公用品等。
(三)试用与转正
通常情况下,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确因情况特殊也可可能延长至六个月(不超过六个月)。当然,如果员工表现突出,经考核后,可缩短试用期。这段时间是员工与公司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时期。此期间,如果员工感到公司的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他原因决定解除试用关系的,可以完全自由地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同样,如果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公司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公司也会解除与员工的试用关系,而不作任何补偿。
试用期满前15天,员工须填写《试用期员工自鉴报告》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由员工所在部门分别对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并填写《新进员工试用期转正评核表》,报行政人事部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向员工发放《转正通知》,并办理相关手。至此,员工就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了。
但是,同时应注意,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事假超过5天(含五天),员工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事假超过15天,原则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招聘临时劳务工,签订《劳务协议》或《借用协议》,临时劳务工的薪、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政策法规,由双方协议商定。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员工签约时,必须仔细阅读其内容。
二、体格检查
员工必须经医院检查身体合格后,方能被录用,体检费由本人承担。此外,公司将根据工作岗位,指定医院要求复检,若发现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适宜原工作的疾病时,公司将调换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的工时制度按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及经营状况的。需要,在遵守政府规定的工作制度前提下,具体安排上班和休息时间,员工应从工作需要,按部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四、薪金福利
(一)薪酬
公司实行保密的岗位工资制:
1、员工薪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和福利津贴和加班工资组成,并按实际岗位级差确定。
2、员工的薪计发以考勤卡及《考勤汇总表》为依据。薪按月计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薪酬的计算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按比例计发。
4、薪酬的保密性:公司实行薪保密制度,对于薪情况外泄的或相互打听薪酬而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经核实,公司将对当事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行政处罚或辞退处理。
5、每月薪发放时:公司将在每月付薪日时将工资转入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内,员工可以凭存折到银行领取;或由公司将员工工资条密封后发放至各部门负责人,再由部门负责人转交员工本人。
6、薪资调整
有以下任一情况,员工的薪资会作相应的调整:
(1)、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社会综合物价指数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动;
(2)、经过考核,员工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绩效超出或未达到公司的要求;
(3)、员工职务发生变动;
(4)、公司负责人直接决定。
7、薪资结算
(1)、员工如果在试用期内离职,工资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结算;如果在非试用期期间离职的,按转正后薪资标准结算;
(2)、试用期内员工享受试用期工资及试用期福利待遇。如试用期满且工作表现和技能符合公司要求者,并按照公司员工试用期转正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薪资按转正后标准计发,但试用期间月发工资与转正后月发工资之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二)福利
所有在职员工工均可享受以下带薪假期:
元旦(一天)
春节(三天)
劳动节(三天)
国庆节(三天)
五、员工关系
一、调配与劳动关系
(一)调职、提升: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和员工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及潜质等综合表现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员工可被调动或提升至其他岗位。晋升的员工在接受新职位后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并合格称职者才被正式委任,并开始享受新岗位的薪待遇。
员工晋升、降职、调动时薪的确定:经公司考核后,晋升和降职人员的薪酬,以公司所发的“职位调派”为依据。原则上职务晋升人员,任命后三个月内为任职试用期,其薪标准按原来所享受的标准执行。三个月后经考评合格委任,即开始享受新岗位的薪待遇。因公司工作需要而临时代岗的人员,其薪标准按原来所享受的标准执行。降职人员,自降职通知下发后,其薪的发放标准即按降职岗位的薪标准计发。对于正常调动的人员,其薪标准的确定将遵循调入部门的薪标准原则和以岗定薪的原则。
员工也可向所在工作部门或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调职的申请。
(二)处分事宜
在工作期间员工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员工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等,劳动合同/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三)离职
1、试用期内离职>
在试用期内,员工本人或公司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试用劳动关系。离职时,员工必须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经相关领导的审批,交接好本职工作后,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应的离职手。
2、合同期内离职:
(1)辞职
如果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交接好本职工作,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2)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员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不从工作调动者;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象、声誉造成损失或影响;
③有欺骗公司行为的;
④隐瞒个人历史或重大病史的;
⑤有吸毒行为或参加国家禁止的邪教组织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违法犯罪的
⑦违反公司《奖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
员工亦须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后方可离开。
(3)合同终止: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期满后,如果员工本人不愿或公司不再与员工签合同,均应提前进行告知。员工必须在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后方可离开。
4、离职手:
员工辞职或被公司解雇,必须办理离职手并填写《员工离职手清》交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公司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室批准,然后结算离职工资。
离职工资的结算原则上每月一次,定于每月发薪日,《员工离职手清》及相关资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离职手包括:
(1)交接完毕所有的工作;
(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员工手册及其他公物;
(3)退还办公用品、宿舍等;
(4)结清与公司的帐目,还公司款额;
(5)如与公司有其他协议的,还应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
以上交接事项,均须经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同时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二、内部沟通
(一)员工沟通
1、公司提倡良好、融洽、简的人际关系;同时提倡个人与公司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沟通。
2、公司注重与员工的关系及相互之间的沟通,并把沟通作为对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以及考核要素之一。
3、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员工关系管理的主要机构,将为员工在工作满意度提升、劳动保障、申诉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同样负有与员工沟通的责任。
(二)员工申诉
当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当员工对处分或处罚结果不或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择适当的申诉渠道向公司申诉。
申诉程序:公司鼓励按照如下程序逐级反映情况,如果员工坚持认为必要,可以越级申诉,但地产常务副总经理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特殊关系回避准则
1、公司坚持举贤避亲的人事原则。员工不得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向公司内任何部门推荐自己亲属或好友的,应向行政人事部门提前申明。
2、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并应回避有业务关联的岗位。新的亲属关系产生一个月内,须向行政人事部门书面声明。
3、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关系的,要主动向上司书面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
4、员工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向公司申报。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通用第8篇(全文3383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