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8篇)

时间:2023-08-07 13:59:04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第1篇(全文335字)

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

我供销社根据X法建办【20xx】1号关于做好全县20xx年度普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一年来工作实际,我们组织了自评工作,通过自评认为我们供销社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比较重视。在工作中发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加强法法供销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评情况如下:

一、出台了普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文件,有文件即:成立经济供销有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

二、聘请田立元律师为法律顾问,同时内聘本单位危高信同志为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参与了重大行政工作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

(2)起草、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的法律咨询服务。

(4)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

(5)成立了法治供销建设领导小组,为法律顾问提供了办公场所,落实了法律顾问经费。

以上自评如有不妥,请改正。

法律顾问制度(8篇)

法律顾问制度第2篇(全文542字)

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单位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三、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法律顾问的义务是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单位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制度第3篇(全文846字)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力师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企业的目标,真正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法策;推动依法冶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她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推进并日臻成熟,对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法制境的日益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早在19xx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在当前市场经济中,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四项功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也实现了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由被动、事后提供法律服务向主动、超前的法律服务转变;由缺乏有机联系的法律调整向综合的协调职能转变。特别是19xx年,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年初,国家经贸委进一步确定了“九五”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标,具体目标是:组织结构上,大型、特大型企业都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内容上,应完成从事后处理向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转变;队伍建设上,要建立一支10万人左右的素质较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顾问制度第4篇(全文1191字)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制度(8篇)

法律顾问制度第5篇(全文1478字)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加强公司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公司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公司法制办代表公司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公司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公司开展法制宣传。

6、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10、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2、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四条2、3、4、6、7、8、10、11项工作职责,各部门须通过公司办公室向法律顾问交办。对于有关法律事务,如有公司办公室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七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

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九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十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并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报刊杂志。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承办,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

外聘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公司部门经理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法律顾问制度第6篇(全文1583字)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甬府法发〔20xx〕33号)要求,鄞州区法制办认真梳理我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投融资公司)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查找短板,为下一步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合同管理质量打下扎实基础。现将我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综合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做法

(一)抓制度、重实效,着力构筑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保障

根据鄞州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际,重新修订《鄞州区行政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的《办法》调整了合同审查范围,并明确合同的签订、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纠纷发生及处理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强化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办法》规定对镇乡街道、区政府部门(包括下属事业单位、国有投融资公司)对外签订的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纳入前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针对有些单位没有建立行政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点对点指导相关单位建立行政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签订合同的具体承办人的职责。确保重大行政合同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今年1—9月,区法制办已前置审查重大行政合同草案16份,涉及标的额48余亿元。另外,收到备案审查的合同21份。共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法律审查意见51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6份。

(二)严审查、重预防,夯实合同管理关键环节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合同管理工作的关键节点,是重中之重。本办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在提交本办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同时提交本单位法制审查意见、承办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综合考虑合同的合理性、可操作行性,注重合同的可履行性,要求对合同有些权利义务条款进行量化。加强对合同承办单位的指导力度,提高合同承办单位风险管理意识。建立与国资办、审计局等合同监管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对未履行内部相关审批手续的。行政合同草案退回承办单位,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重新报送,防止越权对外签订合同情况发生。以本办审查的重大行政合同为例,有效纠正了诸如合同重要条款歧义、未完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违约具体责任约定不明确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等不合法、不适当问题10大类,经过审查的重大行政合同没有出现一起纠纷,有效防范了因合同条款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借外力、搭平台,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活力

充分“盘活”全区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健全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合同审查工作机制。在区级层面,重大行政合同以区法制办书面审核为主,但对于特别重大、复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法律风险大的行政合同,指派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合法性审查。在区级部门及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法律顾问提前审查把关工作机制,重大行政合同在报送法制办审查时,要一并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另外,对于国有资产投资合同、PPP投资协议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合同要求合同承办单位提供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积极鼓励各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全过程,让法律审查工作在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先期介入,提高合同草案送审的质量,最大限度地屏蔽合同潜在陷阱,确保重大行政合同按预期目的履行完毕。今年1—9月,区法制办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收到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9份,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合同审查5次。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乡镇(街道)对合同管理工作重视度不够。虽然全区大部分单位都建立了本单位合同内部管理制度,但制度执行力不够,部分(乡镇)街道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不按规定报送审查,未在签订前经过本单位法律顾问把关等问题。另外,个别乡镇(街道)签订的1000万以上的合同未及时向区法制办报备。

(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查机制不够健全。虽然我区各部门、乡镇(街道)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但法律顾问参与本单位合同审查情况的较少。因未建立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查经费保障机制,各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高。

(三)合同审查的人员力量不足。《宁波市鄞州区重大行政合同管理办法》只规定了5000万以上的重大行政合同在签订前需报送法制办审查,1000万以上合同签订后需报送法制办备案。除此之外,由于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有限,少数行政合同按规定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存在合法性审查的“盲区”。

法律顾问制度第7篇(全文1846字)

为全面掌握xxx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情况,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对全市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情况

XX市现有事业单位百余家,人员几千人,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开展以来,全市事业单位均已全面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占事业单位总数的100%,所有人员均已签订聘用合同,其中专技人员人,管理人员人,工勤人员人,签订合同人员比例达到100%。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XX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一项人事管理制度。核心内容就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在聘用制实施过程中,我市始终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用人、岗位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促动作用,职工的危机感与竞争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能显著提高,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制约因素的存在,人员聘用制度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

二、实施聘用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在自查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实行聘用制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没有从单位的发展和自身的发展去认识实行聘用制的重要性,认为聘用制不过是搞形式,签与不签一个样,“一签定终身”的思想依然存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没有产生危机感和竞争意识。

(二)聘后管理不到位实施聘用制的一个标志就是单位和职工经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表明从此形成了新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的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但是大部分单位对聘用制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签订合同的层面,而忽视了聘后管理。有的单位将聘用合同的签定作为一项程式化的工作,例行公事地

三、20xx年一签,没有开展有效的聘后管理,致使考核走过场,奖惩不明,续聘、解聘缺乏依据。

(三)人员“出口”不畅人员的“出口”问题一直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难题。从理论上讲,实行聘用制,就必然有人要被解聘,或聘用期满后,终止聘用合同。人员被解聘和终止聘用合同后自然应当进入“市场”,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但在现阶段这个做法还是有些理想化,至少在很多单位还很难推行,人员“出口”往往只停留在退休等途径。

(四)配套制度不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情况比较复杂。能否顺利推进这项改革,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十分重要。在推行聘用制的过程中,许多单位习惯采用过去的做法,没有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变更相应的条款和规定,导致与聘用制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相对滞后,这其中包括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落聘人员利益补偿机制等。

三、对完善聘用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突出重点,强化聘前聘后管理,建立完善聘用工作程序

1、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岗位设置是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前提。事业单位应以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职能、编制为依据,结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和因事设岗、以岗管人的原则设置岗位。内部岗位设置一经确定,要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等。

2、规范聘用行为。聘用合同是个人与聘用单位具有人事关系的法律依据。聘用合同质量高低,关键在于约定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体可行。千篇一律的聘用合同只能是搞形式、走过场,难以起到合同化管理的目的。事业单位要“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掌握合同约定的技巧,根据本单位实际,具体约定合同内容。必备条款,要有大量约定内容;约定条款,要注意遵循法律原则。此外,在人员聘用过程中,要坚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聘用程序和聘用行为。

3、完善考核制度。要将考核作为加强聘后管理的主要手段,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考核内容与岗位实际需要相结合的思路,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考核制度,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与所承担职能相一致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不同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过程中,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具体细化。要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与人员的使用、奖惩、培训挂钩。

(二)着眼整体,配套推进改革,确保积极平稳实施人员聘用制度

1、改革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改革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动力其作用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分配制度产生的激励机制直接影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行。

2、建立完善人事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市场机制建设,积极为落聘待岗人员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必要条件。在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基础上,可逐步推行全员代理制、人才派遣制,使事业单位与各类人才充分享受用人与择业的自主权。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制度(8篇)

法律顾问制度第8篇(全文2604字)

内容提要: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

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着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

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尤其是查处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避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最大限度地适用具有强制措施的《投机倒把行政行为处罚暂行条例》。严格地讲,这是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

为解决执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检、法部门联合执法,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本。另外,国家立法机关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门槛的授权原则。如《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有权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办案,将又会陷入困难的境地。

因此,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软”的问题,最终要在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涉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相关人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对其有关的协议、帐薄、凭证和其他资料有查询、复制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财物的疑问、指责和行政应诉中的困惑。另外,还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

其一,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低于成本销售、搭售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相应罚则,使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出现“真空”状态。

其二,要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

其三,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依据,由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重标准计算,提高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实践中,违法行为人由于种种原因,如为逃避打击故意低价销售或确实因经营不善,未有盈利,甚至亏损;有的案件在调查时,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等计算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难以计算。增加了以违法经营额计算罚款依据,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

其四,在法律制裁体系中,刑事处罚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的保障。正如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为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应进一步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