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9篇)

时间:2023-08-07 05:29:04关键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1篇(全文28字)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9篇)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2篇(全文63字)

第五条 公司名称:xx市xx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友谊东路51号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3篇(全文143字)

第十条 公司由 7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详见下表)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4篇(全文158字)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9篇)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5篇(全文205字)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五)公司宣告破产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6篇(全文225字)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改选董事长后应及时变更公司法人代表。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组织领导董事会全面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签发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文件和对外协议。4、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后聘任。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组织董事会研究决策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臵权,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7篇(全文272字)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存档和登记机关备案各一份,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名或法人单位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的所有条款,若出现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均以法律法规为准。若出现未涉及的事项,均以《公司法》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9篇)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8篇(全文287字)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壹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9篇(全文408字)

第十四条 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经股东书面申请,董事长同意后可以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

(六)公司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