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写作范文(3篇)

时间:2023-08-04 09:59:01关键词:监察,学习,心得体会,写作,范文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写作范文第1篇全文(689字)

2018年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的新征程,承载使命、牢记重托、稳步前行,既要有灵魂者内心炽热的信仰与精神引领,也要有不避贵贱的钢纪铁则相伴而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宗明义的成为了《监察法》的覆盖对象,在监察实体与监察程序上“精巧”的设计与安排做到了无缝对接、合二为一。一部法律包容公权者百态,把党对群众至真至善至诚的承诺与自律自警形象完整的用法律的语言表达了出来,既管用、也好用勤于学、敏于守,知法懂纪才长久。于党员干部而言,法要敬畏天天守,纪要警醒天天行。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对《国家监察法》全文进行学习,加强领会,深化理解。以深化对国家监察法的认识,找短板、补短板为重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相互交流学习国家监察法的心得体会,切实增强对国家监察法的记忆和理解,努力把《监察法》学深悟透、融会贯通。

有了《监察法》的执行,进一步加大了监督力度,相信基层干部会进一步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法治保障。打通了对公权力监督的“最后一公里”。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査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査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形成反腐败合力。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写作范文(3篇)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写作范文第2篇全文(1128字)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一是要强化监督职能,让权利运行于阳光之下。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是遏制腐败和保护干部的有效途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整合力量,构建“大监督”格局。权利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让权与责形成高度统一。

二是要强化保护职能,营造干事创业环境。保护党员干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取决定性因素的就是人,对那些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同志,要为他们搭建起干事创业的平台。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新矛盾,大家要善于研究,寻找对策,绝不能轻率否定改革,冤枉一位好同志。对扰乱人心、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唯恐天下不乱的,要坚决打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教育职能、监督职能,从实际意义上讲,也是在关心干部、保护干部。极少数党员干部由于放松了学习、规避监督,把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私有化,脱离了组织,脱离了人民,结果蹲进了牢房,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这对于国家是损失,对于家庭是破坏,对于亲友是愧对,对于自身是毁灭。极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受条条框框的束缚,是思想不解放的表现,甚至把纪检监察工作看成是改革发展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实际上他是想蛮干、乱干,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及时敲响警钟,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三是要强化惩处职能,严肃党的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不查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是不尽职;查办案件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不称职”的思想。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奋发图强的意识。纪检监察干部要有强烈责任感,增强办案工作的主动性,主动寻找违纪违法线索。其次是信访举报的初核。信访举报的初核是查处案件的重要前提和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为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爱护和保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措施。通过及时对信访举报件的初核,一方面让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受到及时的查处,不让心怀鬼胎、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得逞。同时对那些存在这样和那样问题,又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得到了及时的提醒和纠正,使他们少犯错误;另一方面,使那些受到误告、错告甚至诬告的党员干部,及时得到了澄清,使这些同志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再次是办案过程中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原则,对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写作范文(3篇)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写作范文第3篇全文(1563字)

3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庄严面世,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必将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中激荡起巨大回响。

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监察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党的领导体现在监察法的立法全过程,反过来,监察法的实施也必然体现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监察法源于宪法,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修改宪法,制订监察法,确立监察制度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实现监察全覆盖是监察法的最大亮点。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监督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以前,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特别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深化国家体制改革的生动体现。2016年11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党的十九大后,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2018初,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成立,并就监委的职责定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丰硕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反腐败工作。监察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将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监察法》的学习心得体会写作范文(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