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制度范例两则

时间:2024-06-10 13:53:08

教师请假制度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望各位教师遵照执行。以往所发的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一、事假:

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并自聘好代课教师(规定的假期代课金由学校支付,超过规定假期的代课金由个人自负),所有假期均应报批批后方可执行。

2、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按日扣发工资50元,并扣发当月奖金,如旷工累计超过一个星期,扣发全年奖金,学校领导发现擅离职守,应立即查清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家属,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书应留有存根),若其不听劝告,超过十五天未返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处分。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十五天内。

二、签到:

学校实行签到登记制度,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托他人代签或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作书面检查,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三、旷课:

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课程与代课金个人自己负责(特殊重病住院除外)。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学校负责安排代课与支付代课金。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出勤奖金。扣发标准按融政人[1998]13号、融财预字[199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其他有关病假的规定按融政人[1999]41号执行。

5、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条执行。

6、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7、休息治疗病假,代课金由本人负责。

8、不论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须按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好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规定:

1、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教职工除寒暑假之外,请探亲假的,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2、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上环),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市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工资发60—80%,并计算工龄,工资中不包含出勤和岗位津贴。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7)、教职工节育避孕手术后休息时间规定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节育环休3天。3、婚假:

教师双方均属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不给假。属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课自找,学校支付代课金。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

教师请假制度范例两则

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及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特制定如下请假制度及管理办法:

一、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做到事先请假(突发事件例外,但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事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需经请假者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批准,报校人事处备案;超过一周以上的,需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校人事处批准;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2.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事先请假,具体手续按《上海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

3.任何单位或领导个人不得越权擅自对本单位职工作出准假的决定,如有违反,由此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多发工资或多缴社会保险金)由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承担;

4. 教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作除名处理;

5.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号文执行。

二、学术假

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教师带薪学术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办理。

三、公假

1.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学、进修30天以上,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访学的意见》办理;

2.教职工国内访学、进修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教师进修的意见》;

3.教职工因公需要离开工作岗位30天以上的,事先必须报人事处备案。

四、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有医疗机构的证明。证明应及时交所在单位(部门),再由所在单位(部门)转交校人事处;

2.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国发[1981]52号文执行。

五、探亲假[含出国(境)探亲]

1.享受对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本校教职工;

2.探望对象:未婚者探望父母,已婚者探望父母或配偶;

3.假期时间: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1次;探望配偶每年1次;

4.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前应先填写探亲单,探亲假存根左联交单位留存,右下联交人事处,回校后再凭右上联到人事处办理销假及报销手续。

若干政策:(1)探亲假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2)学校在职人员探亲假只能放在寒暑假期间;

(3)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4)教职工出国探亲,需同时按《上海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教职工探亲所涉及的路费报销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执行文号:沪府发[198]30号、沪府发[1981]32号、沪人[1994]31号、沪劳[1981]资创字93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

六、婚(丧)假

(一)、婚假:

1.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

2.晚婚(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假期10天。

(二)、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

2.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1-3天;

注:1.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执行文号:[1980]劳总薪29号,沪府办发[1987]17号,沪劳资发[1987]130号

七、生育假

女教工生育后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 ”交单位作假期证明,再由单位交校人事处。

1. 产前假:妊娠7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可准2个半月假期;

2. 产假: 单胎顺产:128天[法定产假98天(产前15天)+生育假30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多胎: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女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由本人在生育或流产后90天内向区、县社保中心申领。

生育女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由本人在生育或流产后90天内向区、县社保中心申领。

生产或流产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学校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由单位以生活津贴的形式发放。

3.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月,工资待遇80%;

4.请长假: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假期不超过一年,发本人工资的70%。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