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婚假请假条及晚婚假的最新规定
晚婚婚假请假条与事假请假条等一样,需写明请假原因事由、请假期限及天数等基本要素,需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公司要求必须有结婚证证明才能申请婚假请假条的,当然也包含晚婚假的。
晚婚假是指符合晚婚年龄的劳动者在结婚时所休的婚假。晚婚劳动者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在中国,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及以上结婚者的初婚为晚婚。
婚假请假条范文
请假条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XX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附本人结婚证复印件
申请人:唐诗三百首
XXXX年X月X日
请假条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出生年月为年月日,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年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婚假的规定,属于(晚、非晚、)婚,可享受天婚假(包括双休日)。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假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目前的工作已安排交接完毕,请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韩愈
XXXX年X月X日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属于/不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共计XX天婚假。我拟于XXXX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需进行必要的操办,打理及应酬事宜,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请予以审批。
附本人结婚证复印件
申请人:刘禹锡
XXXX年X月X日
关于晚婚假的最新规定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人口计生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晚婚晚育假被取消是真的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7年元旦实施。按照修正案草案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至于是否彻底取消晚婚晚育的奖励,现在尚无定论,因为婚姻法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是否取消晚婚晚育假有待于各省的人大对各自省份的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
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婚假统计:(2018年3月9日更新)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广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东: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山西:婚假30天(已取消晚婚假)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2016年6月,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产假 | 陪产假 (护理假)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10天 (异地生活20天)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 | 158天 | 15天[5]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广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天 | 25天 |
广东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78天 | 15天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晚婚假正式取消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表示,当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订,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调查,目前群众初婚初育年龄比以前明显推迟,北京等大城市女性的平均初育年龄已经超过30岁。婚育年龄推迟不仅使得现代女性的生育窗口期大大缩短,也造成了高龄产妇增多、不孕率提高、出生人口缺陷率增加等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婚假的具体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在地方法未做明确修改之前,均应执行此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