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请假条及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11-13 14:59:07

厦门大学请假条是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活动,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17〕67号),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请假条表格,每个学生请假必须填写,具体请假流程参见厦门大学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请假条及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请假单

________系                      年    月    日

姓名 学号 专业 年级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   校内联系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离校后住址: 
班主任(毕业论文导师)意见:
 
签名:____年__ 月__ 日
辅导员意见:
 
签名: ____年__ 月 __日
系主任意见:
 
 
 
签名: ____年__ 月__ 日
分管教学院长意见:
 
 
 
 

签名: ____年 __月 __日

注:1、准假后将请假单交教学秘书备案;    2、请假期满,应及时到院(系)办公室销假,逾期作旷课论。

厦门大学请假条及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请假单

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
 
手机
 
电子邮箱
 
请假天数
从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共计  天。
请假事由
(可另附页)
 
 
 
 
 
 
 
诚信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请假事由属实。准假离校后,通过自学等方式保持学习进度。离校期间,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保持与学校的联系。期满后及时销假返校,完成学业。
 
                         申请人:            日期:
审批意见
 
 
 
班主任:
 
 
 
辅导员:
 
 
 
分管教学副院长:
 
 
 
党委副书记:

厦门大学请假条书写注意事项:

我院学生外出一律要递请假条到院团委老师和教学秘书处,并且请假条上需要注名的信息有:

1、外出地点

2、外出时间和返回时间

3、本人的联系电话

4、找一个留在本校的同学作为联系人,并注明其姓名和联系电话。

5、外出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否则必须续请,委托联系人再次递交请假条到学院。

要写好请假条.必须注意以下几点:①请假原因要具体清楚,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②如果遇到突发事情来不及请假,可请人将请假条捎给收条人。如果是事先知道的事情应提前向有关人员请假,得到批准方可。一般请假人不应起级请假。③请假时间一定要写清楚,便于有关人员考虑和安排。④请假人在假期满后应主动销假,假条不必收回。

厦门大学请假条及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活动,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17〕67号),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自觉遵守各项学习规章制度。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学习或规定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旷课。应当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允许事后请假。

第三条学院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学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四条学生应当在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节假日时间内离校或返校。因故不能及时返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每学期开学时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以上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擅自缺课、未请假或未准假而导致旷课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以内,学生本人做书面检查;2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30学时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40学时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学时以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50学时,或者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离校天数达四天以上,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六条学校教学活动应坚持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勤缺勤情况报告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负责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

第七条学生请假,应当提交《厦门大学本科生请假单》,并附请假事由,请假条须经签字批准后方能生效。学生请假事由应当如实报告,不得捏造或者夸大,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因病请假的,应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而须离校、无法参加课程学习时,应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证明办理事假手续。如因参加就业面试、家中变故等确需请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原则上,请假均应报班主任批准。其中,请假天数在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下的,由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七天以下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学院备案;七天以上(含七天)一个月以内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学院党委副书记共同批准,报学院、学生处备案。一个学期内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5周者,应当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在外参加比赛、社会实践、田野调查等活动期间的请假,由带队老师或责任人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其办理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等,除特别说明外,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