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条通用型表格模板适用于学院、学校各类专任教师、管理人员、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人员,各类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事宜而不能正常参加工作均需要向相关领导递交请假条才可,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条通用型具有格式统一,信息覆盖面广,便于管理等特点,是各类学校的请销假时必备的请假条表格模板。
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条通用型表格模板
教职工请假条一
姓名 | 类型 | 事假 病假 公假 婚假 产假 丧假 | |
请假时间 |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共 天 | ||
事由 | 请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请假期间的 工作安排 | |||
处理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职工请假条二
单位 名称 | 姓名 | 请假 天数 | 请假 去向 | 联系 电话 | |||||
请假 事由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及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人事处 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学院 意见 | 院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注:1.凡请假者,请将假条送至人事处留存,并将回执送回自己所在单位; 2.假期结束时应到人事处和所在单位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学人员请假要及时与教务处联系,以便调整教学安排; 4.非教学人员和坐班的教学人员请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以免影响部门、分院正常运作。 | |||||||||
回执 ____________学院(处、部、室): 同志因请假天,已经批准同意。假期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请做好有关工作安排。销假最迟时间为年月日。 人事处 年 月 日 | |||||||||
到岗销假证明 人事处: 我院/部门同志,因请假天。请假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假期已结束,该同志实际到岗时间为年月日,请贵部门按照实际到岗时间做销假处理。 特殊情况说明: 。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分院/部门): 分院/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学院教职工请假条表格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工号 | ||||
政治 面貌 | 职称 | 职务 | 联系 电话 | ||||
请假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 假 天 | |||||||
请假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人事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副局级学院参照此表执行 |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考勤的对象及范围
学院专任教师、管理人员、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条 考勤办法
(一)学院管理人员、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人员和院聘专任教师中35周岁以下中级及以下职称的老师实行坐班制。
(二)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其职责是对各部门执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和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部门主要领导为考勤负责人,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每月上班的第一天应将上月的考勤结果报人事处(考勤结果要求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于无特殊原因瞒报、漏报、迟报的将缓发或停发该部门全体人员的院内津贴,并追究考勤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四)人事处每月根据统一的考勤记录和有关报表进行汇总,并将教职工考勤情况通报给财务部门。
第三条 考勤内容
(一)出勤、迟到、早退、旷工。
(二)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
(三)公假:因公外出,包括经学院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讲学、函授面授、考试等。
第四条 假期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并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需有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方可请假。
(四)婚假:婚假为3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婚假延长至15天。
(五)产假(护理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8天(遇寒暑假顺延),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于晚育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同时享受护理假10天。
(六)计划生育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8天。
(七)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八)工伤假:由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方可享受工伤假。
(九)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和岳父母)逝世时,假期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途需要时间相应延长。除此之外,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对待。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请假程序
教职工无论公假、私假外出,一律书面申请,本人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确因需要再延长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本人返校上岗工作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以便恢复正常待遇。
(一)事假手续的办理
教职工请事假3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请事假在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本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请事假超过7天的,应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
(二)病假手续的办理
1、教职工请病假,须有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向所在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享受病假及待遇。急诊凭部门领导签字和急诊诊断证明在3—5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在外地就医只限急性病,并需有相当于二级以上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就医时间原则上限7天以内(急需住院者除外)。需长期治疗的疾病须持有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
2、教职工请病假长期不能康复,经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办理病休相关的离职手续。
(三)工伤假手续的办理
教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须由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方可享受工伤假。
(四)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丧假手续的办理,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
(五)探亲假手续的办理
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安排。对探亲超假的处理:如是因意外交通事故等原因而超假的,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超假时间可作路程假;如是因病等原因超假的,持当地乡以上医院证明,超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弄虚作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如转车(船)、侯车(船)或车船延误等原因超假的,按事假处理。
(六)公假手续的办理
各类公假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