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请假制度是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机关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严明干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运转,现就进一步明确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制度
小河镇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转变小河镇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端正工作态度,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干部有事外出1-3天的,要向镇党委书记请假,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党政办备案;3-7天的,经镇党委书记同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外出;请假7天以上的,要向县委组织部请假,报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般干部有事外出请假1-3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镇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干部请病假1-3天的,必须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长审批,并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备案。如遇特殊病情或重大病情,可以延续请假,并将有关病情的诊断证明及时送往党政办备案。请假人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向党政办销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否则视为旷工。
2、干部职工婚丧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丧假:一般3天,最多不得超出5天。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父母死亡都可以享受丧假。产假:女干部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双方属于初婚,晚婚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24周岁)的再加上30天,难产加15天,每多生一个1个孩子加15天,同时男子有7天陪产假。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工算;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干部、大学生村官、协管员、工勤人员、雇用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报请相关部门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凡有旷工现象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优树模。
4、双休日、节假日值班,一律按正常上班考核,无故不值班者,按旷工算。
5、考勤情况实行一月一公示,一季一汇总,半年一兑现,并将考勤情况上报镇党委,作为党委评议、岗位职责评定的依据。
6、干部职工公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干部职工休假前,必须完成自己手头工作后方可休假,反之,不得休假。如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那么在工作完成后,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调休。休假期间必须保持手机等通讯工具畅通,如有重大事情发生,必须立即到岗。
7、一年当中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不安排休假。
四川省体育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请假制度,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请假包括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适用于局机关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局机关借调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上的(不含1天),须按以下程序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一)局领导(含巡视员)请假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各处(室)副职、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报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不含3天)的,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三、履行完请假手续,离岗前需将《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送局办公室、人事处登记备案。
四、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事先按程序口头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五、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假人报告销假。因特殊情况逾期返回或改变行程的,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按程序报批,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六、因私出国(境)请假的,按有关外事规定报批。
七、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相应休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缺勤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和无特殊原因擅自超期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工作失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在法定假日和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单位可适当安排时间补假。补假须按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十、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体育局机关干部职工外出请假申请表
姓 名 | 职 务 | |||
请假类型 | □年休假 □探亲假 □婚假 □产假 □丧假 □病假 □事假 | |||
请假事由 | ||||
起止时间 | 天 数 | |||
外出地点 | ||||
部门负责 同志意见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
主要领导 意 见 | ||||
在家主持 工作同志 | 职 务 | |||
备 注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干部休假有关制度摘录
一、带薪年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二、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三、婚假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婚,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名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
四、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五、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4号)
六、病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80%。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