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此语出自《史记·高祖本纪》:“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汉高祖刘邦召集各县父老豪杰说:‘父老们受秦朝苛法的痛苦已经很久了,诽谤朝廷的要灭族,相聚说话的要判死罪。……现在我与父老们约定:今后杀人的要判死罪,伤人的或盗窃的抵偿相应的罪名。余下的秦法一律废除)。”由此可知:“约法三章”中的“章”乃是“条”,“三章”就是“三条”的意思。
“约法三章”本义指共同议定的三条法律,后来也指订立简明的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款。如《世说新语·排调》:“与卿约法三章:谈者死,文笔者刑,商略(品评人物)抵罪。”《儿女英雄传》第二十四回:“不想姑娘另有一段心事,当下便和安老爷说了约法三章,讲明到京葬得父母,许她找座庙宇,庐墓终身,才肯一同上路。”两文中的“约法三章”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