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要求-《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时间:2024-11-07 06:59:08

一、处方书写要求

处方书写要求-《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一)处方书写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1.给药途径应写明口服(po)、皮下注射(sc或ih)、皮内注射(id)、肌内注射(im)、静脉注射(iv)、静脉滴注(iv.drip或iv.gtt);给药次数应写明每天1次(qd)、每天2次(bid)、每天3次(tid)、每天4次(qid)、隔天1次(qod)、每两天1次(q2d)、每6小时1次(qoh);给药时间应写明饭前(ac)、饭后(pe)、睡前(hs)、每天早晨(qm)、每天晚上(qn)、每周(qw)、需要时(s0s)、必要时(prm)、立即(St!或Stat!)等。

12.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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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方开具要求

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门(急)诊痛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7.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9.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0.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1.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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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方标准

1.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2.处方标准包括处方内容和处方颜色的规定(1)处方内容

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③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

①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普通”。

②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③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⑤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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