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与既往要求不同之处
一、病历书写基本要求方面的不同
1.病历书写的原则增加了“规范”二字。即由“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改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规定了书写病历的用笔颜色。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均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笔,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取消医嘱用红色墨水笔标“取消”字样并签名。门(急)诊病历不能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
3.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不再使用am、pm记录方式,急(危)重患者的病历、医嘱下达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二、病历格式和内容方面的不同
1.“住院志”更名为“入院记录”,“手术护理记录”更名为“手术清点记录”。
2.新增了“有创诊疗操作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麻醉术后访视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等病历内容。
3.明确了急诊患者留院观察期间需书写急诊留观记录。急诊留观记录可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上,也可建立留观病历。
4.扩大了病程记录的范围。病程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5.入院记录与以往不同之处
(1)细化了入院记录中的现病史、个人史、婚育史、家族史的具体书写内容。
(2)体格检查中的肛门直肠、外生殖器不作必查项目,根据患者情况必要时检查并记录。
(3)入院记录中的辅助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检查,除写明该机构名称外,还需写明检查编号。按照卫生部、卫生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实行辅助检查结果互认。
(4)对入院时诊断不明确或诊断不全面者,随着住院期间病情的明朗化,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修正诊断或补充诊断的内容,并在患者出院时据实填写病案首页上的确诊时间、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等。入院记录上不要求有“修正诊断”、“补充诊断”、“最后诊断”等。
6.首次病程记录与以往不同之处
(1)细化了首次病程记录中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的内容。
(2)增加了“拟诊讨论”名词。
(3)诊断明确者可以不写鉴别诊断。
7.缩短了日常病程记录书写间隔时间,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
8.介人诊疗按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不要求按手术书写记录。
9.明确了会诊及会诊记录完成的时间。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外院医师会诊者需注明会诊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
10.所有的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需有记录者和主持人双方签名。
11.术前小结中增加了术前手术者查看患者的相关情况记录。
12.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必须有手术者签名(包括外请专家手术时)。一台手术需由多个科室、多名手术者完成的,由手术者分别书写所做手术的手术记录,不能由一名手术者全部书写。
13.取消了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只对病重(病危)患者书写“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14.知情同意书与以往不同之处
(1)规定了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的医疗活动范围和告知内容。即在实施手术前、麻醉前、输血(血液制品)前、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及患者病危(病重)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明确了知情同意书上医方、患方的签名资格和顺序。患方不仅签名,而且需签署意见。手术同意书由经治医师和手术者签名。
(3)增加并明确规定了“输血(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的具体内容。
15.增加了打印病历的内容及要求。
(1)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
(2)打印病历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3)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4)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