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打印病历单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二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1]6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六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西医结合病历单书写参照本规范执行。民族医病历单书写基本规范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单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02]36号)同时废止。